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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用解读用解读主讲:唐学文律师主讲:唐学文律师(黑龙江律协商法委员会副主任)(黑龙江律协商法委员会副主任)1804567177718246861777吴英案吴英案 吴英,女,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英,女,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法人代表,2007年年3月月16日因涉嫌日因涉嫌非法吸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众存款罪被依法逮捕。被依法逮捕。2009年年12月,被月,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以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一审判一审判处死刑。处死刑。吴英吴英不服提起上诉。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年1月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
2、上诉,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2年年4月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日,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该案发回浙江高院重审。该案发回浙江高院重审。2012年年5月月21日,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该案因涉及中国民间借贷诸多问题财产。该案因涉及中国民间借贷诸多问题而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而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据媒体报道
3、,自2011年4月江南皮革董事长黄鹤失踪以来,温州民企老板跑路事件愈演愈烈,截止去年底已有近90名老板不知所踪。仅9月一个月,就有接近20起,甚至在中秋之夜出现多个老板集体出逃。一份温州老板跑路清单也在微博上被火热传播。温州民间借贷温州民间借贷“跑路潮跑路潮”主要内容主要内容最高法法释发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之前号司法解释之前的借贷的借贷一一最高法法释发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介号司法解释介绍绍二二民间钱庄(地下黑市)民间钱庄(地下黑市)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当铺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当铺信用社和城商行信用社和城商行我国借贷市场的层级国有股份制银行国有
4、股份制银行【不允许企业拆借】:企业-企业;【只允许民间借贷只允许民间借贷】:企业-自然人,自然人-企业,自然人-自然人。利息恒定法则: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1、认定企业拆借合同无效、认定企业拆借合同无效最高法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6年9月23日法复199615号)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法律后果:返还本金+收缴(贷款)利息】(“收缴”实际上并未执行下去)2、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有效、企业拆借合同无效、认定民
5、间借贷合同有效、企业拆借合同无效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8月13日法(民)21号)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法律后果:返还本金;或者:返还本金+贷款利息】最高法法释发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号司法解释之前的借贷之前的借贷老老 1、民间借贷的界定最高法法释发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
6、司法解释号司法解释新新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包括企业间拆借合法化)。但: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1、有明确约定的,从约定。2、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就是归要钱的所在地法院管辖(举例:银行和客户)法条链接: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
7、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受理与管辖、受理与管辖最高法法释发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号司法解释新新出借人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这与“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大原则相一致。但:如借条中没有明确债权人,虽可以起诉,但胜诉的机率将降低。18号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
8、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3、借条中未写明债权人的法律后果、借条中未写明债权人的法律后果最高法法释发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号司法解释新新最高法法释发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号司法解释新新4、法院对刑民交叉的处理、法院对刑民交叉的处理(1)借贷行为本身的刑民交叉,应当移送有关机关(特指涉嫌非法集资犯罪)(2)非同一事实的刑民交叉,应继续审理(特指涉嫌非法集资犯罪)(3)刑事结果是民事事实认定的依据,应当中止诉讼(4)借款人涉嫌刑事犯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的民事案件应予受理(
9、5)借贷双方涉嫌刑事犯罪、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6)借贷双方涉嫌刑事犯罪、担保人是否继续承担责任由法院认定1、借据上明确为保证人借据上明确为保证人(1)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2)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2、他人仅在借据上签字,通常不承担担保责、他人仅在借据上签字,通常不承担担保责任(保护见证人、介绍人等群体)任(保护见证人、介绍人等群体)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
10、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5、借款人与保证人的追加问题、借款人与保证人的追加问题最高法法释发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号司法解释新新最高法法释发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号司法解释新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
11、权利时;(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6、自然人之间借款的生效要件认定(必须实际给付)、自然人之间借款的生效要件认定(必须实际给付)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非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并非必须实际给付)、非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并非必须实际给付)最高法法释发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号司法解释新新具有法律效力的企业间拆借,需满足如下两个条件:(1)法人
12、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2)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法条链接:A合同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无效的五种情形第五十二条无效的五种情形:(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B B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
13、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8、什么是合法的企、什么是合法的企业间拆借(拆借(产生、生、经营需要)需要)最高法法释发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号司法解释新新最高法法释发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号司法解释新新A、企业内部集资:是指生产性企业在自身的生产资金短缺时,在本单位内部职工中以借款等形式筹集资金的借贷行为(但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得以行政命令或其它手段硬性摊派)。B、具有法律
14、效力的职工集资,需要满足五个条件:(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进行;(2)通过借款形式筹集资金;(3)向本单位职工筹集资金;(4)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5)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9、什么、什么样的内部的内部职工集工集资是有效的(条件是:生是有效的(条件是:生产、经营需要)需要)10、法院、法院审理民理民间借借贷案件的几点把握:案件的几点把握:1、法院、法院应当当查清借清借贷背后的基背后的基础法律关系并据以法律关系并据以审理(理(实事求是原事求是原则)2、举证责任的分配任的分配(1)、)、仅有借据的借有借据的借
15、贷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2)、)、仅有有转账凭凭证的借的借贷,举证责任的分配任的分配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3、尚未、尚未发生的借生的借贷,法院的自由裁量,法院的自由裁量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
16、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4、原告不到庭的法律后果、原告不到庭的法律后果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4条第2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最高法法释发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号司法解释新新(1)以企业名义借款,但用于个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
17、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2)以个人名义借款,但用于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法法释发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号司法解释新新11、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与企业借款混同,个人与企业共同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与企业借款混同,个人与企业共同承担责任(1)审理时,先按照借贷纠纷处理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
18、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2)执行时,买卖合同标的需要拍卖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最高法法释发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号司法解释新新12、以买卖合同作为借款担保的(小贷公司惯用),法院不予支持、以买卖合同作为借款担保的(小贷公司惯用),法院不予支持最高法法释发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号司法解释新新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
19、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1)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2)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3)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4)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5)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6)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7)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8)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9)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
20、利;(10)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13、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判断(实践中需以证据为基础进行认定)、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判断(实践中需以证据为基础进行认定)(1)对于原告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2)对于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对于单位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
21、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4、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法律责任、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法律责任最高法法释发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号司法解释新新网络贷款平台应当清晰划定自己的业务范围,明确今后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1)仅作为中介服务)仅作为中介服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不小心或是明确提供了担保)不小心或是明确提供了担保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
22、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5、网络贷款平台的责任认定(广告宣传亦需谨慎)、网络贷款平台的责任认定(广告宣传亦需谨慎)最高法法释发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号司法解释新新16、关于利息、关于利息(1)未约定,则不支持(2)约定不明,则自然人间的不支持、非自然人间的法院自由裁量(3)两线三区,需注意(不超银行贷款利率4倍成为过去)24%之内的,司法保护区24%-36%之间的,自然债务区(自愿支付区)36%之外的,高息无效区最高法法释发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号司法解释新新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
23、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17、以实收款项为本金、不认可预扣利息、以实收款项为本金、不认可预扣利息(实践中仍需证据支持与认定)(实践中仍需证据支持与认定)最高法法释发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号司法解释新新最高法法释发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号司法解释新新(1)有约定从约定,但不超过24%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2)借期利息、逾期利息都没有约定,按6%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4、;(3)约定了借期利息、未约定逾期利息,则执行借期利息(但不超过24%)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8、逾期利息的核算、逾期利息的核算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特别提示:借款人有权提前还款(但可事先约定限制特别提示:借款人有权提前还款(但可事先约定限制借款人提前还款、以保障出借人的利息收益)借款人提前还款、以保障出借人的利息收益)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
25、,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法法释发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号司法解释新新19、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但合计不超过、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但合计不超过24%20、二年时效,注意催收。、二年时效,注意催收。诉讼时效制度意在督促当事人主动维权,不要“躺在权利上睡大觉”。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时效为二年。出借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起诉,借款人如据此提出抗辩,法院将不予支持出借人的诉讼请求。注意问题:(注意问题:(1)如已约定借款期限,诉讼时效自借款期限届满次日起算;如未约定借款期限,诉讼时效自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时
26、起算。(2)虽法定诉讼时效较短,但有多种方式可以实现诉讼时效中断(可以理解为重新起算):一是出借人催要还款(注意保留邮件、短信、通话记录等证据),二是借款人部分还款(如有转账凭证最佳,如现金还款可与借款人一同订立确认还款金额的字据),三是借贷双方重新订立协议确认债务。最高法法释发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号司法解释新新借条旧新有变化借条旧新有变化民间借条规范格式(旧)民间借条规范格式(新)借条1为生产经营资金周转需要2,今向张三借取(身份证号码:340XXXXXXXXX1234)3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4,借期叁个月,5借款期内月利率1%(佰分之壹),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到期
27、一次性还本付息6。如到期未能还清,愿按月利率2%(佰分之贰)7支付逾期利息。张三已在今日以现金方式8交付了借款。9此据。借款人:李四(身份证号码:340XXXXXXXXX5678)10(按手印)11二一五年九月一日新借条说明新借条说明对新借条的说明:对新借条的说明:本借条模板仅包含了作为民间借贷债权凭证所应具备的最基本的内容。如需要订立更复杂全面的借款合同,推荐咨询法律专业人士。1为防止借条主文内容前被恶意添加内容,借条应当书写标题。同理,标题上、下方不要留有过多空白。2明确记载合法借款目的既可以预防借款人将借款挪作违反犯罪后出借人被追究责任,也可以对抗借款人主张借款本身是赌债、分手费等抗辩。
28、3在借条上记载出借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以免借款人主张是向他人借款。4涉及金额,既要记载阿拉伯数字,也要记载汉字大写,以防被窜改。5注意,约定借款期限就应注意诉讼时效起算。6也可以约定利息按月支付和逾期支付利息视为借款提前到期。7月利率2%是当前司法保护的利息上限。8因为借款金额较小,故现金交付比较合理。如金额较大,应使用转账方式。9这句话意在表示出借人已经履行了借款交付义务。10一方面要存留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方面也要在借条上记载身份证号码,以免借款人主张是重名者借款。11按手印可以防范借款人故意使用与日常习惯不同的笔法签名。小贷公司小贷公司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
29、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小贷公司以惊人的速度在全国各地扩张,已成为小微企业融资和民间资金进入金融领域的重要渠道。央行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末,全国共有小贷公司8791家,从业人员超过10万人,全国小贷公司实收资本8283亿元,贷款余额9420亿元,2014年新增人民币贷款1228亿元。经过多年发展,小贷公司面临的身份歧视、融资渠道窄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并制约行业的发展。最高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最高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14年4月11日最高检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你院关于强迫借贷案件法律适用的请示(粤检发研字2014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或者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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