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担保法律制度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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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v一、担保v (一)概念v 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的情形,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权利的权利。v (二)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v 二、担保的效力v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v A、债权人无过错担保人与债务人连带赔偿v B、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担保人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v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v A、担保人无过错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v B、担保人有过错担保人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vv 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
2、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v 第二节 保证v一、保证(人保)v(一)概念v 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外的第三人。vv (二)保证人v担任保证人需要一定的资格,但应当特别注意不能担任保证人的几种情形。尤其是:v(1)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v(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v(3)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v(4)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
3、单位、社会团体,可担任保证人。v (三)保证合同v 保证合同为要式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v 1.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保证合同成立。v 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v 3.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v 二、保证方式v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补充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之分。v(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和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
4、担保证责任。v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v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v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v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v(2)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v v 三、保证期间v保证期间的作用主要在于界定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v 保证期间计算:v1、没有约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v2、约定无效约定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的,视为没有约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v3、约定不明约定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v 四、保证责
5、任v(一)保证的责任范围v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v(二)保证责任的承担v1.债权转让保证责任v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v2.债务转让保证责任v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v3.债权内容变更保证责任v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
6、证人书面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如果:v A、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v B、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v甲借款给乙10万元,甲与丙签订了保证合同。后乙与甲擅自变更借款数额为15万元。借款到期后,乙无力偿还该借款,甲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有()。vA.丙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债务vB.丙应承担10万元的保证债务vC.丙不承担该保证债务vD.丙承担保证债务后有权向乙追偿v (三)共同保证v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履行所提供的担保。v 共同保证包括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v 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
7、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v 有约从约;无约,物保优先;有权追偿vv (四)保证责任免除v 1.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为请求v 2.保证合同无效v 3.债权人放弃物保。在放弃物保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v 4.债务人破产中,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在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v第三节 抵押v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v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v 抵押中提供财产担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v v 一、抵押物v物权法规定
8、可以用于抵押的财产范围:v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v建设用地使用权;v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v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v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v交通运输工具;v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v物权法规定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范围:v土地所有权;v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v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v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v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v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v二、抵押权
9、的设定v(1)抵押权的设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订立抵押合同,且抵押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v(2)流押条款v当事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如果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即“流押条款无效”。流押条款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v 三、抵押权的效力v(一)抵押登记v抵押登记分为法定登记和自愿登记。v1.法定登记。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四种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登记生效主
10、义)v2.自愿登记。以除法定登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登记。无论当事人是否办理登记,抵押权均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v根据规定,当事人以下列财产设定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是()。vA.已竣工的厂房vB.正在建造的商品房vC.大型客机vD.正在建造的远洋货轮v(二)抵押权的效力范围v 1.抵押权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v 2.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除抵押财产外,还包括从物、从权利、添附物和孳息v v(三)抵押人的权益v 1.占有权v 2.处分权v 3.出租权。如果抵押权设定在先,出租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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