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题库与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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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北京市 20232023 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题库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题库与答案与答案大题(共大题(共 1010 题)题)一、案情:金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星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1 月,缪某与甑某系该公司股东,各占 50的股份,甑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缪某任公司总经理兼公司监事。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二分之一以上”不包括本数),但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
2、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014 年起,缪某与甑某两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同年 5 月 9 日,缪某提议并通知召开股东会,由于甑某认为缪某没有召集会议的权利,会议未能召开。同年 6 月 6 日、8 月 8 日、9 月 16 日、1o 月 10 日、10 月 17 日,缪某委托律师向金星公司和甑某发函称,因股东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缪某作为享有公司股东会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已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并通过了解散金星公司的决议,要求甑某提供金星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并对金星公司进行清算。同年 6 月 17 日、9 月 7 日、10 月 13 日,甑某回函称,缪某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没有合法
3、依据,甑某不同意解散公司,并要求缪某交出公司财务资料。同年 11月 15 日、25 日,缪某再次向金星公司和甑某发函,要求金星公司和甑某提供公司财务账册等供其查阅、分配公司收入、解散公司,但并未收到回复。从2014 年至 2018 年,金星公司未召开过股东会。公司所在地的服装城管委会调解委员会于 2017 年 12 月 15 日、16 日两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均未成功。无奈之下,缪某以金星公司陷入僵局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庭审中,金星公司及甑某辩称:金星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运营状态良好,不符合公司解散的条件,甑某与缪某的矛盾有其他解决途径,不应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散公司。在审判过程中,法院
4、进行调解但并未取得进展。问题:1金星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存在不规范的地方?为什么?2金星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限制是否有效?为什么?3本案中法院是否应当支持缪某解散金星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什么?4如法院作出解散判决,但甑某拒不配合清算,且丢失了公司财务资料,无法进行清算,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债权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为什么?5请结合本案,谈谈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意义。【答案】二、案情: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件玉器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玉器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孙某,得款 8000 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 15000 元,双方约定将该玉器押给李某,如
5、孙某到期不回赎,玉器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倒塌,有危及钱某的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支付。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玉器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问题: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孙某能否取得该玉器的所有权?为什么?3孙某将玉器交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玉器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6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玉器之行为,可提
6、出何种之诉?【答案】三、材料一:祝某与杨某分别系国有公司北京万业大厦的总经理与副总经理。2004 年 2 月,祝某、杨某与陈某等人共同商定并出资,以祝某亲属的名义成立了北京恒伟佳星经贸有限公司。同年 3 月,北京中复电讯公司有意承租万业大厦裙楼一层约 488 平方米用于经营。祝某与杨某共同利用职务之便,由杨某代表万业大厦与中复电讯公司洽谈租赁事宜,在双方商定租赁价格后,采用由恒伟佳星公司同日先与北京万业大厦签订承租合同,再与中复电讯公司签订转租合同的手段,以此赚取租金差价。管理恒伟佳星公司的负责人将赚取的租金差价扣除各类税费等费用后不定期交给祝某与杨某。至恒伟佳星公司注销,该公司没有任何实质性
7、的经营业务,而祝某与杨某合计赚取房租差价 100 余万元。材料二:祝某在任万业大厦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 2007 年 10 月私自决定以万业大厦名义与业务交往较多的北京科达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将万业大厦的 400 万元公款借给科达公司用于经营。2008 年 11 月至 2009 年 5 月,科达公司总经理王某分六次将 400 万元返还给万业大厦。案发后,对于本节事实,祝某供述是因为科达公司与万业大厦向来业务往来密集,其和科达公司王某的个人关系也不错,科达公司 2007 年 9 月因某工程需要 400 万元保证金,便个人决定以万业大厦名义将 400 万元公款借给科达公司,双方约定两年内还清,
8、对于此事,他个人未收科达公司及王某的任何钱。王某陈述,借款是单位之间进行的,其对于祝某个人决定以万业大厦名义将 400 万元借给他并不知情。为感谢祝某,在 2007 年 10 月 8 日,王某在祝某的办公室送给祝某人民币现金 10 万元;后又在 2008 年 1 月 6 日,再次在祝某的办公室送给祝某人民币现金 10 万元。王某的司机谭某证实,在 2007 年 10 月 8 日和 2008 年 1 月 6 日,自己曾陪同王某去万业大厦附近的工商银行取款,每次取款人民币现金 10 万元,钱由王某放到其随身携带的公文包中。后自己开车送王某到万业大厦车库后,王某让其离开。银行的取款流水证实在 200
9、7 年 10 月 8 日和 2008 年 1 月 6 日,王某分别从银行取出现金各 10 万元。材料三:祝某与宋某两人均酷爱喝茶,经常在一起品茶。宋某的好友徐某欲租赁万业大厦的底层 800 余平方米商铺,但一直因价格问题未谈妥。某日,徐某在与宋某闲聊期间谈及此事。宋某表示只要花 8万元,就能帮徐某以优惠价格租赁商铺。徐某分两次将 8 万元交给宋某。宋某以帮亲戚找商铺为由请祝某帮忙,使得徐某成功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租到了营业商铺。问题:1分析材料一中祝某与杨某行为的刑事责任。2结合材料二,分析能否追究祝某行为的刑事责任。3分析材料三中宋某行为的刑事责任。【答案】四、王璐、孙艳华原系吉林省四平市铁
10、西区某幼儿园教师。2015 年 11 月至 12月,王璐、孙艳华因幼儿穿衣慢或不听话等原因,在幼儿园教室内、卫生间等地点,多次恐吓所看护的幼儿,并用针状物等尖锐工具将刘某某等 10 余名幼儿的头部、面部、四肢、臀部、背部等处刺、扎致伤。当地警方接到刘黄叔、陈龙等家长的报案,迅速控制了王璐、孙艳华。经过审讯,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在这期间,犯罪嫌疑人提出委托辩护律师,侦查人员以案情还没有查清为由拒绝其聘请律师的要求。侦查终结,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刘黄叔、陈龙等家长也向一审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中,家长以检察院的书记员张乙曾在侦查阶段参与侦查活动为由,对其提出了回
11、避的申请,对审判人员王丙以其长得太丑为由提出了回避的申请,被告人对审判员陈丁是本案被害人的叔叔为由提出了回避的申请。一审宣判后,刘黄叔、陈龙等家长对一审判决不满意,提出上诉。【问题】?1如果一审宣判后,陈龙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刘黄叔对附带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都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如何处理?2如果一审宣判后,检察院对本案刑事部分提起了抗诉,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没有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对民事部分如何处理?3如果一审宣判后,本案的刑事部分既没有上诉也没有抗诉,刘黄叔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诉
12、,在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如何处理?4如果一审宣判后,刘黄叔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上诉中增加了独立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5在一审程序中,法院审查刘黄叔和陈龙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后,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6如果法院受理了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一审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法院应当如何处理?7对张乙的回避该由谁来决定?侦查机关拒绝犯罪嫌疑人聘请辩护律师申请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8张乙之前的侦查行为效力如何?9对于请求王丙回避的申请应当如何决定,申请人能否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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