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质量再提升2022-2023年行动计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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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空气质量再提升2022-2023年行动计划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进一步巩固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一、总体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巩固提升空气质量为核心,深入推进结构优化调整,聚焦重污染天气、臭氧污染、柴油货车污染、散煤治理等当前重点领域、重点时段突出大气环境问题,强化区域协同治理、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PM2.5和臭氧污染协同控制,全面提升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能力和水平,促进环境空气质量再提升。二、主要目标(一)约束性指标。坚决完成国家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和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约束性指标。
2、(二)努力争取性指标。11个设区市PM2.5平均浓度力争降到35微克/立方米,二氧化硫平均浓度力争降到10微克/立方米以内,空气质量六项污染物平均浓度力争全部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各设区市年度目标根据国家下达的任务另行分解。三、重点任务(一)深入推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1.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严格落实产业政策、“三线一单”、规划环评、能耗双控、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区域污染物倍量削减等要求,坚决控制“两高”项目体量,为转型项目腾出环境容量。对在建、拟建和存量“两高”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分类处置,动态监管,坚决叫停不符合要求的“两高”项目,推动在建和拟建“两高”项目能效、环保水
3、平达国际国内先进水平。除属于2021年分类处置清单范围内完善手续的“两高”项目外,周边“1+30”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区域不再审批新建焦化和传统烧结、高炉、转炉长流程钢铁项目(产能置换项目除外)。2.积极推进重污染企业退城搬迁。持续推进城市(含县城)建成区钢铁、焦化、水泥、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停退出,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对城市(含县城)建成区重污染企业,实施更为严格的差异化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3.加快淘汰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加快已备案“上大关小”大型焦化项目建设,加速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焦炉,2022年关停退出本年度建成大型焦化升级改造项目置换的4.3米焦炉,2023年底
4、前全面关停退出4.3米焦炉。严格落实国家粗钢产量总量调控要求,重点压减环保绩效水平差、能耗高、工艺装备水平相对落后企业,以及空气质量排名靠后城市企业的粗钢产量。鼓励长流程钢铁企业通过就地改造转型发展电弧炉短流程炼钢。逐步淘汰1200立方米以下高炉、100吨以下转炉、步进式烧结机、球团竖炉以及半封闭式硅锰合金、镍铁、高碳铬铁、高碳锰铁电炉,市2022年底前淘汰未达标排放的独立球团企业。(二)深入推进工业企业污染治理4.加快推进焦化、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高质量实施独立焦化企业(不含已备案“上大关小”大型焦化项目和计划关停的4.3米焦炉企业)和水泥企业(水泥熟料和独立粉磨站)超低排放改造,2022
5、年10月底前及周边“1+30”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区域保留焦化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23年10月底前保留焦化企业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22年底前11个设区城市规划区、及周边“1+30”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区域的水泥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24年底前水泥企业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完成后,要在半年内完成评估监测工作。鼓励焦化、水泥企业提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启动焦化行业干法熄焦工艺升级改造,将全干法熄焦作为焦化行业的准入条件,所有“上大压小”新建焦炉要全部配套建设常用、备用干熄焦装置;现有5.5米及以上焦炉,2022年底前完成常用干熄焦装置建设,具备条件的要配套建设备用
6、干熄焦装置;列入淘汰计划的4.3米焦炉,不再实施干熄焦改造;在资金和政策上对干熄焦改造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对未按期完成干熄焦改造的焦化企业实施更为严格的差异化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5.实施钢铁、焦化行业深度治理。城市建成区及周边20公里范围内钢铁、焦化企业率先实施深度治理。钢铁企业烧结机机头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mg/m3、5mg/m3、35mg/m3。焦化企业焦炉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mg/m3、15mg/m3、50mg/m3、60mg/m3;装煤、推焦、炉头烟、干熄焦地面站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
7、0mg/m3、20mg/m3。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范围内的现有钢铁企业烧结工序和焦化企业实施差异化管控。鼓励其他区域钢铁、焦化企业分步实施深度治理改造。6.深入开展工业窑炉和锅炉综合治理。出台耐火材料、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推进铸造、石灰、砖瓦、煤化工、无机化工、化肥、有色等行业综合治理,对采用脱硫除尘一体化、脱硫脱硝一体化等低效治理工艺的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以及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非水溶性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采用单一喷淋吸收等低效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工艺的企业实施升级改造。开展锅炉综合整治“回头看”,2022年底前完成燃煤、燃气、生物质、醇基锅炉达标排放情况摸底排查,建
8、立台账,分类处置,对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实施动态清零;对未达标排放的各类锅炉实施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投入运行;对长期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2022年采暖季前完成热源替代。2022年底前保留燃煤锅炉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7.开展传统产业集群综合整治。开展涉气产业集群排查及分类治理,明确产业发展定位,“一群一策”制定整治提升方案,按照“疏堵结合、分类施治”的原则,对独立球团、耐火、法兰、陶瓷、活性炭、玛钢、玻璃器皿、金属镁、锰渣冶炼等特色产业集群,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2022年底前基本完成整治。(三)深入推进能源结
9、构调整8.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严格控制耗煤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严格落实耗煤项目煤炭减量替代措施。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不断提升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鼓励通过关停规模小、煤耗高、服役时间长、排放强度大的煤电机组,等容量替代建设支撑性煤电项目。支持自备燃煤(矸石)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鼓励自备电厂转为公用电厂。9.持续推进清洁取暖改造。坚持“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以平原地区、散煤清零为目标,积极稳妥推进清洁取暖改造。按照国家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要求,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其他城市要对标散煤清零目标,查遗补漏。进一步优化清洁取暖路径,以热电联产、工业余热集
10、中供热为主要方式,集中供热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优先采取分布式集中供热,实施连片改造;偏远山区因地制宜采取煤改电等清洁取暖方式作为补充;探索开展地热能清洁取暖改造试点。对水泥熟料企业、列入2022年淘汰计划的4.3米焦炉以及未达绩效分级B级及以上企业实施“供热解绑”,2022年采暖季前完成供热替代工程。全面评估现有清洁取暖改造运行情况,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但不能稳定运行、散煤复烧问题突出的区域,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优化清洁取暖改造方式或运行模式,巩固现有清洁取暖成果。10.实施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替代。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采用清洁低碳能源,不得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现有使用高污染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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