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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民间借贷讲义民间借贷讲义主讲人:李友海 时间:2011年6月9号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定义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一个公民对一个公民发放贷款一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多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2、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法律禁止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法律禁止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2008年3月5日,甲企业向乙企业借款50万元作为周转资金使用,双方约定月息2,借期为6个月。2008年9月5日到期后甲企业一直未偿还该借款,乙企业遂于11月1日将甲企业告上法庭,要求甲企业偿还本金和利息案例1法院判决:法院判决:1.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之间禁止借贷,甲企业和乙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纠纷有关规定处理 2.遂判决甲企业返还乙企业借款本金50万元,对乙企业6万元利息予以收缴,对甲企业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根据最高人
3、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应禁止以企业的名义向企业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在出现纠纷时,债权得不到保障,面临罚款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民间借贷合法吗?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出借的资金必须属于出借人所有或者拥有支配权
4、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利息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无效目的必须合法,不得为他人从事非法活动提供借贷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借贷行为无效,例如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社会非法集资的行为无效;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无效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案例1:甲明知道乙吸毒却仍然将钱借给乙供其购买吸食的毒品。甲的 行为属 于为乙从事非法活动提供借贷的行为,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并可以处以收缴借款、罚款或者予以拘留等处罚。案例2:甲明知道乙在从事走私犯罪活动,仍然将钱借给乙作为走私资金,甲构成乙走私罪的共犯,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5、案例3:甲因犯杀人罪逃跑向乙借路费,乙明知道甲杀人要逃跑却碍于朋友情面无法推辞而将钱借给甲,则乙构成窝藏、包庇罪,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4:张甲妻子和张乙通奸被甲发现,张甲邀集一伙人找张乙理论,声称要对外宣扬张乙的丑事,胁迫张乙写下欠张甲5万元欠条一张。张乙迫于无奈只要写下欠张甲 5万元的欠条。该欠条属于可撤销合同,张乙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欠条,经法院撤销后该欠条无效。案例5:甲是当地的能人,大家都把钱交给甲放贷,甲收取借款的利差,甲的行为属于转手放贷违法行为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1.出借人务必了解哪些借贷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借贷行为。2.无效的借贷行为,如果涉嫌犯罪
6、的,还有可能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出借人务必了解哪些借贷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借贷行为。无效的借贷行为,如果涉嫌犯罪的,还有可能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一无息推定原则 二合理利率原则三不保护复利原则三 大 原 则即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确认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复利。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司法实践中对民间借贷利息计算的几种特别处理情形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
7、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但是约定还款期限的,在约定还款期限内,借款人不负有支付利息义务。但是,借款人不按还款期限还款的,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逾期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贷款人催告还款前,或者虽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如果经催告后,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借贷双方仅约定借款利息而未约定逾期利息计算标准的,如约定的借款利息高于逾期利息计算标准的,则按照约定的借款利息标准计算逾期利息。全国优秀律师
8、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案例1:2008年1月3日,甲向乙借款4万元,借期一年,双方按照不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年利率7.47%的四倍29.88约定年利息为29;同时约定利息每半年支付一次,如果到时未支付利息,则未支付的利息部分合到本金计算利息。2008年7月3日甲无法按时支付给乙半年利息5800元,到了2009年1月3日借款到期,乙遂向甲要求偿还本金4万元、利息12441元(其中841元是上半年未偿还利息5800元的复利)。后双方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全年利息12441元除以本金4万元年利率高达31.1025,比央行同期贷款年利率四倍29.88超过1.22。因此,只能按照央行同期贷款年利率四倍29.
9、88计算利息,利息应当为11952元,超出的489元不受法律保护案例2:2008年1月3日,甲向乙借款4万元,借期一年,双方约定年利率为25即年利息1万元;同时约定利息在借款时预先扣除,乙实际只支付给甲借款3万元。到了2009年1月3日借款到期,乙要求甲偿还本金4万元。后双方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出借人将利息1万元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属于计算复利行为,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3万元返还借款;同时计算利息的本金也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3万元计算,年利息为7500元,乙应当返还给甲多收取的利息2500元。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借条,欠条,收条问题一,借款时是让借款人打“借条”、“欠条”、还是打“
10、收条”(如“收到人民币元”)呢?“问题二借条”、“欠条”和“收条”在法律效力是否相同?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借款时要打“借条”,最好不要打“欠条”更不能打“收条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借条”实际上是一份简化的借款合同,表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法律事实,其法律后果是直接在当事人之间确立了借贷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应依照约定向出借人归还借款,否则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欠条”虽然可以说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欠钱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无法证明借贷的事实。也就是说欠钱可能因为借贷原因形成,也可能因为其他原因形成。“收条”只能证明对方当事人收取了款项,却无法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事实
11、,也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必然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事实原因,也不是债权债务的必然凭证。如收条也可以是收到货款的凭证,这种收条反而是消灭债权债务的凭证。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更深层次原因: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需要交付才能使合同生效首先,双方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表明双方之间达成了借款的“合意”;其次,出借人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由借款人接收。能够证明出借人提供借款的证据有银行转帐或者借款人亲笔书写的“收条”、“欠条”、“收据”之类的收款凭证。因此,理论上只有“借款合同收款凭证(包括银行转帐凭证)”这两个要素才能充分证明借款的“合意”和已经“提供”了借款。全国
12、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因此,单纯的“借条”、“欠条”和“收条”在诉讼上的法律效果不同: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1)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时,由于通过借条本身就能确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事实,对方当事人要否认一般十分困难。借条持有人不需要再举证证明借贷事实,法院就可以直接判决。(2)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时,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原因,也就是必须证明存在借贷事实;如果对方否认借贷事实,欠条持有人还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借贷事实。法院往往不能在未查清“欠条”背后的事实原因情况下直接判决。(3)当收条持有人凭“收条”向法院起诉时,收条持有人必
13、须向法官证明收条背后存在的借贷事实;如果收条持有人无法证明借贷事实,法院一般将不会支持。也就是说,仅仅凭收条是无法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欠钱的借贷关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借条效力最高,可以直接证明借贷关系;欠条法律效力其次,可以证明“欠钱”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无法证明“借钱”的借贷关系;收条效力最低,甚至连债权债务都证明不了,更无法证明借贷关系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借那么条应该如何书写?有那些注意事项书写完毕后签字或盖章那个更好?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条一般书写格式:借条兹(借款人)向(出借人)借到人民币元整(大写:)。双方约定按照年(月)利息计
14、算利息。还款期限年月日前。此据借款人(签字):身份证号码:住址:日期:年月日保证人(签字):身份证号码:住址:日期:年月日提示借条应当写明“借到”多少钱,不宜写“借”多少钱。“借到”表示借款人已经收到了借款。借条写清身份证号码和住址,方便将来起诉。出借人也可以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出借人务必当面亲眼看借款人亲笔签名;借条内容书写人最好是借款人本人。借款金额务必要有大写金额,以免发生纠纷。此外,一张“欠条”、“借条”、“收据”上不应当在字里行间留有“空隙”,以免被他人填写上其他不利的文字。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根据合同法解释
15、(二)第五条规定,摁手印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借条等民间借贷凭证不论是签字、还是摁手印,或者既签字又按手印,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签字可以模仿,一旦发生纠纷,需要对笔迹进行鉴定,笔迹鉴定相对较为复杂,而且具有一定“误差”率;而手印的指纹鉴定比较简单,而且指纹具有唯一性,不存在“误差”。因此,最可靠做法是在借条等民间借贷凭证上由借款人(包括保证人)既签字又按手印。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民间借贷是否需要约定借款用途?有何好处?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用途是借款合同的基本条款
16、之一,但不是必备条款。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1)出借人可以监督借款人使用借款情况,发现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这对保证借款资金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2)借款人如果虚构借款用途或者隐瞒借款用途而骗取借款的,有可能涉嫌诈骗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最好与借款人约定借款用途,以保证借款资金安全;同时在必要时候,可以追究恶意借款人刑事责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民间借贷借款人为夫或妻一方,该借款应
17、当由谁偿还?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案例:甲男和乙女系夫妻关系,双方未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2006年5月份,甲男向丙借款10万元供自己使用,2007年6月份甲男和乙女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家庭所有财产全部归乙女所有。2008年9月份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男和乙女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借款10万元,乙女认为该笔债务系甲男一人私自借款,没有经过其同意,且全部借款均由甲男挥
18、霍使用,自己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2)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并且出借人知道该约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还款时的几个注意事项 借款人还款时一定要“还给”借款合同或者欠条等凭证上载明的出借人(这点对出借人具有同样的意义,即出借人必须把借款提供给借款合同或者欠条等凭证上载明的借款人),除非出借人出具授权书委托借款人将该还款交给其他人或者转入其他人的账户。借款人切勿仅凭出借人的口头指示就将借款还给其他人或者转入其他人的户头。切记,如果借款人没有“
19、还对对象”,那么该笔债务很可能还没有“还清”讨论:还给借款人的配偶可以吗?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在“还对对象”的基础了,借款人还要保留已经还款的凭证,可以是银行转帐凭证,也可以是出借人亲笔出具的收到还款的收条,还可以由出借人在借款合同、欠条等民间借贷凭证上写明已经收到还款等字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民间借贷经常的做法就是借款人当面还钱,出借人收到还款后当面撕毁借条,表示双方之间债权债务两清。这种做法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因为当面撕毁借条时借款人未必仔细查看分辨借条,可能看起来像原来的借条,但有可能是假借条或者是复印件,真正借条还在出借人手上,这样在借款人无法证明已
20、还款的情况下还是没有还清借款;即使当面撕毁的是真欠条,如果出借人事先将借条的复印件拿到公证机关作过与原件相符的公证证明,那么出借人完全可以凭经过公证的借条复印件向借款人讨还借款,因为经过公证的复印件具有与原件相同的法律效力。因此,正确做法还是要保留还款证据。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甲欠乙借款人民币10万元,2003年3月份甲因病死亡。2003年5月份乙出示借条向甲的儿子甲男催要还款,甲男见是父亲书写的借条且知道父亲确实向乙借过10万元,遂当面将10万元钱还给乙,乙当着甲男的面将借条当面撕毁。后乙持借条向法院起诉甲男要求偿还10万元借款,甲男经了解原来乙在他面前撕掉的欠条是假的,真
21、的欠条还在乙手中。甲男不服气,挂电话给乙,大骂乙骗人,乙十分得意,说你还给我10万元钱的时候,我当面撕毁的是假欠条,谁叫你不看清楚。甲男将乙电话里说的话全部作了录音,提交给法院,法院驳回了乙的请求,维护了甲男的合法权益。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民间借贷“代借人”是否需要承担还款法律责任?定义:第三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借款人借款的行为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1)借款人对代借事实予以承认的,由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代借人不承担法律责任;(2)借款人对代借事实不承认,但是代
22、借人有其他证据证明代借事实的,由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代借人不承担法律责任;(3)借款人对代借事实不承认,而代借人不能证明代借事实的,此时代借人是实际借款人,由代借人承担还款的法律责任。可能存在的风险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代借务必十分谨慎。因为代借借据的借款人签名虽然是别人名字,笔迹却是代借人的,一旦借款人不承认而代借人又不能证明,代借人将成为实际的借款人并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法律责任。因此,代借人将代借款交给借款人时务必让借款人出具收到代借款的收据,所 以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民间借贷适用多长诉讼时效规定?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对于定期还
23、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收到欠款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2年)。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对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当然由借款人举证证明其已经明确表示不予还款),则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间借贷,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章(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约定了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还款期限届满不还的,应当在2年内毫不犹豫地提起诉讼。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只要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还款的,也应当毫不犹豫地提起诉讼。因为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也是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规定。而且您也无法清楚知道对方是否保留了他已经向您表示拒绝还款的证据,比如录音等。所以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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