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能力考核制度参考模板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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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制度(试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格源头治理,确保本质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内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在役装置企业(以下简称危化品单位)。第三条 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内容包括装置布局、工艺技术及流程、主要设备和管道、自动控制系统、公用及辅助工程、装置运行安全管理(操作规程、异常工况监测预警、开停车)和变更管理(工艺技术变更、设备设施变更、管理变更、变更管理程序)等七个方面。全面查找并整改装置设计、运行中存在的隐患问题,深究
2、隐患问题根源,提出防范化解同类隐患问题再次出现的有效措施。第四条 鼓励有实力的危化品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工作。第五条 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装置的危化品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在役装置设计诊断,运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等先进技术对在役装置进行全面的设计安全可靠性诊断,消除设计缺陷,提高装置的本质安全水平。第六条 设计诊断复核单位应组建设计诊断复核小组,成员应具备化工和安全管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化工行业5年以上经历,对出具的诊断复核报告负责。第七条 危化品单位应结合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定期开展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危化品单位应立即对装置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复核:(一)非正常停车的;(二)危险化学品原材料供应商、生产装置设备设施零部件供货商发生变化的;(三)外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的;(四)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或者泄露等生产安全事故的;(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涉及本条第(一)、(四)款的应进行全面安全设计诊断;第(二)、(三)、(五)款的可进行专项安全设计诊断。第八条 危化品单位应如实向设计诊断复核单位提供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安监发201344号)规定的资料,如实提供装置运行安全管理和变更管理情况。第九条 设计诊断复核单位在开展诊
4、断复核工作前,应按照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编制设计诊断大纲(以下简称大纲),经危化品单位复核后组织实施。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安全设计诊断复核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诊断复核大纲和报告书应符合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并增加“装置运行安全管理”、“变更管理”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十条 设计诊断复核单位应按照大纲,全面查找、精准发现装置运行中存在的隐患问题,提出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企业实际的整改方案;深入研究分析隐患问题根源,提出防范化解同类隐患问题再次出现的有效措施;指导危化品单位开展改造升级和针对薄弱环节开展专
5、项培训、提升,并做好复查验收。第十一条 危化品单位应对报告书指出的隐患问题建立隐患清单,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的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对屡查屡犯的顽固性隐患问题,应深究根源,采取措施坚决杜绝。 第十二条 涉及重点监管化工工艺且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或涉及爆炸性装置的危化品单位,应当将报告书、隐患整改清单、诊断复核单位隐患整改情况验收报告报送省应急管理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留存备查,同时抄报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化工园区管委会。其他危化品单位的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工作情况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办法报所在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化工园区管委会留存备查。第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大对设计诊断复核工作
6、的监督管理力度,结合执法检查、专家驻企检查等组织专家开展设计诊断复核工作情况的专项核查,依法从严查处弄虚作假或诊断复核报告不符合要求、质量不高的单位。附件2:专家驻企检查指导服务制度(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精准检查,精准治理,强化安全风险防控,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危险化学品重点县聘任化工专家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20193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内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企业。第三条 省应急管理厅按工艺组建专业专家组每年组织对2-3家列
7、入安全风险红色等级、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日常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进行驻企检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和分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专家驻企检查指导服务工作。第四条 省应急管理厅驻企检查指导服务专业专家组,由安全管理、工艺设备、仪表电气、应急与消防等专业组成,应为全省开展驻企检查提供技术支撑保障;每年向省应急管理厅和受委派地方应急管理局提交书面工作报告,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第五条 驻企检查指导服务专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如实反映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指导帮助企业提升本质安全。自觉遵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定和有关工艺技术保密要求。第六条 驻企
8、专家组应结合企业生产特性,按照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管理、风险管理、装置运行安全管理、岗位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试生产安全管理、设备完好性(完整性)、作业安全管理、承包商管理、变更管理、应急管理、事故和事件管理、持续改进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等安全管理要素,分别制定检查清单,做到“一企一策”。第七条 驻企专家组应按照检查清单逐项逐条进行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应逐一向企业交底,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对同类型隐患或易重复出现的隐患,应研究产生的根源,提出杜绝措施。检查结束后形成检查报告并签名。检查报告应及时报告受委派的应急管理部门。第八条 驻企专家组应针对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帮助企业
9、制定针对性的培训教育方案,并指导实施,提高员工安全意识,提升管理水平。第九条 企业应主动配合驻企专家开展工作,如实告知本企业的工艺危险性、安全设备设施、从业人员及管理等基本情况。第十条 企业应分析专家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问题存在的根源,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隐患问题再次出现;应建立隐患整改档案,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要求制订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到位。第十一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为委派的驻企专家提供必要的条件,注重专家驻企检查指导服务成果的运用,倒逼企业自觉主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第十二条 省应急管理厅建立驻企专家组考核评估制度,各级应急管理局应对驻企专家组进行履职考评,评估结果
10、报省应急管理厅,省应急管理厅可根据考评结果对专家进行动态调整。第十二条 专家驻企检查产生的费用可由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经费解决。附件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度(试行)第一条 为了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有效管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内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带有储存设施)企业。第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本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是本企业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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