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讲义大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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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论教案民法总论教案 【主体、时效与法律行为【主体、时效与法律行为】nnn授授授 课课课 人:朱庆育人:朱庆育人:朱庆育nnn授课时间:授课时间:授课时间:200920092009年年年55 5月月月 2009 2009 2009年年年77 7月月月nnn授课对象:中国政法大学授课对象:中国政法大学授课对象:中国政法大学200820082008级本科生级本科生级本科生nnn课课课 时时时 数:数:数:242424n n公共邮箱n n密 码 digesten第三章第三章 权利的一般原理权利的一般原理 第八节第八节 权利概说权利概说 三、权利的取得(一)原始取得(一)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与继受取
2、得 (二)个别继受与概括继受(二)个别继受与概括继受 (三)自权利人处取得与自非权利人处取得(三)自权利人处取得与自非权利人处取得 四、权利的行使(一)概说(一)概说n n“权利的行使对于任何人都不意味着非正义权利的行使对于任何人都不意味着非正义”。(二)诚实信用原则(二)诚实信用原则 1 1概观概观n n民法通则民法通则4 4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 4条,条,合同法合同法6 6条。条。2 2功能功能n n第一,补充法律。第二,内容限制。第三,调第一,补充法律。第二,内容限制。第三,调整法律关系。整法律关系。四、权利的行使(三)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三)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 1
3、概观概观n n“善良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善良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n n宪法宪法5151条,民法通则条,民法通则6 6条、条、7 7条。条。2 2效力效力(1 1)权利滥用不能产生权利的固有效果)权利滥用不能产生权利的固有效果(2 2)权利滥用不具有排除他人侵害的效力)权利滥用不具有排除他人侵害的效力(3 3)相对人得因权利滥用而寻求救济)相对人得因权利滥用而寻求救济(4 4)某些权利的滥用将导致该项权利的消灭)某些权利的滥用将导致该项权利的消灭 五、权利的消灭(一)绝对消灭(一)绝对消灭 (二)相对消灭(二)相对消灭 第九节第九节 权利的私力救济权利的私力救济 一、概说 n n自
4、力救济:自卫行为与自助行为。自力救济:自卫行为与自助行为。n n自卫行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自卫行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n n民法通则民法通则128128、129129条。条。二、正当防卫(一)概念(一)概念 n n为为制制止止自自己己或或他他人人所所受受现现时时不不法法攻攻击击而而实实施施的的必要防御。必要防御。(二)构成要件(二)构成要件1 1有不法侵害自己权利或他人权利的行为有不法侵害自己权利或他人权利的行为 2 2侵害具有现实性侵害具有现实性 3 3防卫不逾越必要限度防卫不逾越必要限度 (三)法律效果(三)法律效果 n n民民法法通通则则128128条条1 1句句:“因因正正当当防
5、防卫卫造造成成损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三、紧急避险(一)概念(一)概念 n n为为了了避避免免自自己己或或者者他他人人人人身身以以及及财财产产上上的的急急迫迫危危险,不得已采取加害行为。险,不得已采取加害行为。(二)构成要件(二)构成要件 1 1存在现实的危险存在现实的危险 2 2危险具有急迫性危险具有急迫性 3 3避险行为旨在避免侵害避险行为旨在避免侵害 4 4避险行为不得逾越必要限度避险行为不得逾越必要限度 5 5针对侵害人以外的其他人或财产针对侵害人以外的其他人或财产 (三)法律效果(三)法律效果 n n民法通则民法通则129129条条 ,“民通意见民通意见”1
6、56”156条。条。四、自助行为(一)概念(一)概念 n n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229229条。条。(二)构成要件(二)构成要件 1 1请求权存在,义务人无针对该请求权的抗辩权请求权存在,义务人无针对该请求权的抗辩权 2 2请求权实现受到现实威胁,需要予以保护请求权实现受到现实威胁,需要予以保护 3 3请求权人不能及时得到公权力的救助请求权人不能及时得到公权力的救助 4 4请求权实现存在重大障碍请求权实现存在重大障碍 5 5自助行为的相对人只能是请求权的义务人自助行为的相对人只能是请求权的义务人 (三)法律效果(三)法律效果 n n保全请求权。保全请求权。第四章第四章 自然人自然人 第十节第十
7、节 民法上的人民法上的人一、“人”在法典中的位置 n n罗马罗马法国体例,意大利从之;法国体例,意大利从之;n n德国体例,日本、民国从之。德国体例,日本、民国从之。二、民法观念中的人(一)以自然人为模型(一)以自然人为模型n n基于自然生理规律而出生的人称为自然人,与基于自然生理规律而出生的人称为自然人,与法人相对应。法人相对应。n n张俊浩:公民作为民法概念反映了民事生活的张俊浩:公民作为民法概念反映了民事生活的某种封闭性和某种封闭性和“非私法非私法”性。性。(二)两种(二)两种“观念自然人观念自然人”1 1“天赋人权天赋人权”观念上的自然人观念上的自然人2 2“理性人理性人”观念上的自然
8、人观念上的自然人第十一节第十一节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主体地位(一)权利能力的含义(一)权利能力的含义n n成为权利与义务承受者的能力。成为权利与义务承受者的能力。n n民法通则民法通则9 9条:根据民事权利能力,能够条:根据民事权利能力,能够“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二)权利能力的性质(二)权利能力的性质1 1完全且平等完全且平等n n民法通则民法通则1010条: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律平等。”2 2不得让与或抛弃不得让与或抛弃二、权利能力的开始n n民法通则民法通则9 9条:始于出
9、生。条:始于出生。(一)出生之完成(一)出生之完成1 1性质性质n n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法律事实中的事件。2 2出生完成的判断出生完成的判断n n通说:全部露出且为活体。通说:全部露出且为活体。3 3出生的证明出生的证明n n“民通意见民通意见”1”1条条 。(二)胎儿的权利能力(二)胎儿的权利能力n n继承法继承法2828条。条。三、权利能力的终止(一)死亡的法律性质一)死亡的法律性质n n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二)死亡的判断(二)死亡的判断n n心脏停止跳动说、呼吸停止说与脑死亡说等。心脏停止跳动说、呼吸停止说与脑死亡说等。(三)死亡时间的推定(三)死亡时间的推定n n“继
10、承法意见继承法意见”2”2条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人分别继承。”四、死亡宣告n n自然人生死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自然人生死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
11、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死亡,从而清理以其生前申请,由法院宣告其死亡,从而清理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私法关系的制度。住所地为中心的私法关系的制度。(一)死亡宣告的要件(一)死亡宣告的要件1 1自然人生死不明达到法定期间自然人生死不明达到法定期间2 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3 3由法院作出宣告由法院作出宣告(二)死亡宣告的效力(二)死亡宣告的效力1 1死亡之推定效力死亡之推定效力2 2死亡日期死亡日期n n“民通意见民通意见”36”36条。条。3 3效力范围效力范围四、死亡宣告(三)死亡宣告的撤销(三)死亡宣告的撤销1 1死亡宣告撤销的要件死亡宣告撤销的要件(1 1)须有证据证明受死亡
12、宣告人依然生存)须有证据证明受死亡宣告人依然生存(2 2)须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须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3 3)须由法院判决撤销)须由法院判决撤销2 2死亡宣告撤销的效力死亡宣告撤销的效力(1 1)关于财产关系的效力)关于财产关系的效力n n“民通意见民通意见”39”39条、条、4040条。条。(2 2)关于身份关系的效力)关于身份关系的效力n n“民通意见民通意见”37”37条、条、3838条。条。第十二节第十二节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一、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主体地位n n行为能力并不涉及自然人的主体地位,它所影行为能力并不涉及自然人的主体地位,它所影响的,只是法律行为的效力
13、。响的,只是法律行为的效力。n n行为能力的广狭两义。行为能力的广狭两义。二、行为能力的界定(一)行为能力的界定依据(一)行为能力的界定依据n n“年龄主义年龄主义+有条件的个案审查有条件的个案审查”。(二)行为能力的程度分界(二)行为能力的程度分界1 1完全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n n民法通则民法通则1111条,婚姻法条,婚姻法6 6条。条。n n劳动成年制。劳动成年制。2 2限制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n n民法通则民法通则1212条条1 1款,款,10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周岁以上未成年人。3 3无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n n民法通则民法通则1212条条2 2款:不满款:不满1010周岁未成年人。
14、周岁未成年人。4 4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n n民法通则民法通则1313条,条,“民通意见民通意见”5”5条。条。三、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制度保护(一)概说(一)概说(二)监护人的顺位(二)监护人的顺位n n民法通则民法通则1616条。条。n n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顺位,民法通则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顺位,民法通则1717条。条。(三)监护义务(三)监护义务n n民法通则民法通则1818条。条。(四)监护人的指定(四)监护人的指定n n民法通则民法通则1616条条3 3款,款,1717条条2 2款。款。第十三节第十三节 人格的保护人格的保护一、人格的法律意义(一)作为主体资格的人格(一
15、)作为主体资格的人格(二)作为人的尊严的人格(二)作为人的尊严的人格n n德德国国基基本本法法1 1条条1 1款款:“人人的的尊尊严严不不可可侵侵犯犯,尊尊重重与与保保护护该该尊尊严严是是所所有有国国家家公公权权力力者者的的义义务务。”二、人格权n n在在各各项项人人格格因因素素上上成成立立的的“权权利利”,被被称称为为“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或或“特别人格权特别人格权”。n n最最高高法法院院通通过过20012001年年发发布布的的“关关于于确确定定民民事事侵侵权权精精神神损损害害赔赔偿偿责责任任若若干干问问题题的的解解释释”接接纳纳了了一般人格权理论。一般人格权理论。三、具体人格权(一)概
16、览(一)概览 n n生生命命权权、健健康康权权、身身体体权权、姓姓名名权权、肖肖像像权权、名名誉权、隐私权。誉权、隐私权。(二)生命权(二)生命权n n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n nKarneadesKarneades的木板。的木板。(三)健康权(三)健康权n n健健康康权权是是自自然然人人以以其其身身体体器器官官及及其其机机能能为为内内容容的的人格权。人格权。(四)身体权(四)身体权n n自自然然人人以以其其肢肢体体、器器官官等等物物质质组组织织的的完完满满为为内内容容的人格权。的人格权。三、具体人格权(五)姓名权(五)姓名权n n
17、姓名权是对其标记符号独占而不可让与之权利。姓名权是对其标记符号独占而不可让与之权利。n n民法通则民法通则9999条条2 2款。款。(六)肖像权(六)肖像权n n肖肖像像是是指指自自然然人人体体形形、容容貌貌等等个个人人基基本本特特征征的的再现。再现。n n民法通则民法通则100100条,条,“民通意见民通意见”139”139条。条。(七)名誉权(七)名誉权n n名名誉誉是是特特定定人人在在社社会会交交往往中中所所受受到到的的有有关关其其品品行、道德状况、才智等方面的公开评价。行、道德状况、才智等方面的公开评价。(八)隐私权问题(八)隐私权问题四、死者人格问题n n“关关于于确确定定民民事事侵
18、侵权权精精神神损损害害赔赔偿偿责责任任若若干干问问题题的的解解释释”3”3条条:“自自然然人人死死亡亡后后,其其近近亲亲属属因因下下列列侵侵权权行行为为遭遭受受精精神神痛痛苦苦,向向人人民民法法院院起起诉诉请请求求赔赔偿偿精精神神损损害害的的,人人民民法法院院应应当当依依法法予予以以受受理理:(一一)以以侮侮辱辱、诽诽谤谤、贬贬损损、丑丑化化或或者者违违反反社社会会公公共共利利益益、社社会会公公德德的的其其他他方方式式,侵侵害害死死者者姓姓名名、肖肖像像、名名誉誉、荣荣誉誉;(二二)非非法法披披露露、利利用用死死者者隐隐私私,或或者者以以违违反反社社会会公公共共利利益益、社社会会公公德德的的其
19、其他他方方式式侵侵害害死死者者隐隐私私;(三三)非非法法利利用用、损损害害遗遗体体、遗遗骨骨,或或者者以以违违反反社社会会公公共共利利益益、社社会会公公德德的的其其他他方方式式侵侵害害遗遗体、遗骨。体、遗骨。”第十四节第十四节 户籍与住所的民法意义户籍与住所的民法意义一、户籍n n户籍与迁徙自由。户籍与迁徙自由。二、住所n n住住所所是是自自然然人人生生活活和和进进行行民民事事活活动动的的主主要要基基地地或中心场所。或中心场所。n n民民法法通通则则1515条条1 1句句:“公公民民以以他他的的户户籍籍所所在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地的居住地为住所”。n n民民法法通通则则1515条条2 2句句:“
20、经经常常居居住住地地与与住住所所不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n n“民民通通意意见见”9”9条条:“(1 1款款)公公民民离离开开住住所所地地最最后后连连续续居居住住一一年年以以上上的的地地方方,为为经经常常居居住住地地。但但住住医医院院治治疗疗的的除除外外。(2 2款款)公公民民由由其其户户籍籍所所在在地地迁迁出出后后至至迁迁入入另另一一地地之之前前,无无经经常常居居住住地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三、失踪宣告制度(一)失踪宣告的要件(一)失踪宣告的要件1 1受宣告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受宣告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2 2
21、须有利害关系人申请须有利害关系人申请3 3须由法院判决宣告须由法院判决宣告(二)失踪宣告的效力(二)失踪宣告的效力1 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2 2财产代管人的义务财产代管人的义务(三)失踪宣告的撤销(三)失踪宣告的撤销第五章第五章 自然人的团体构造:法人自然人的团体构造:法人第十五节第十五节 法人概说法人概说一、法人与民法上的“人”n n自自德德国国民民法法典典开开始始,自自然然人人不不再再是是民民法法上上惟一的惟一的“人人”,“法人法人”亦被纳入其中。亦被纳入其中。n n法法人人并并无无自自身身独独立立存存在在的的价价值值,它它是是为为自自然然人人的需要而设置的。的需
22、要而设置的。二、作为法律构造物的法人(一)法人的概念(一)法人的概念1 1法人的规范定义法人的规范定义n n民法承认其主体资格的团体。民法承认其主体资格的团体。2 2法人的功用法人的功用(二)法人的构造(二)法人的构造n n民法通则民法通则3737条。条。1 1依法成立依法成立2 2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 3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 4章程章程 三、法人的分类(一)公法人与私法人(一)公法人与私法人(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Verein und Verein und StiftungStiftung)1 1划分标准划分标准2 2构造差异
23、构造差异(1 1)成立基础;)成立基础;(2 2)目的意思之形成;)目的意思之形成;(3 3)设立人地位;)设立人地位;(4 4)设立行为;)设立行为;(5 5)组织机构;)组织机构;(6 6)目的事业;)目的事业;(7 7)解散事由。)解散事由。三、法人的分类(三)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与中间法人(三)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与中间法人(四四)企企业业法法人人、机机关关法法人人、事事业业单单位位法法人人与与社社会会团体法人团体法人1.1.企业法人企业法人n n全民所有企业,集体企业,全民所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三资企业”,公司。,公司。2.2.机关法人机关法人3.3.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4.
24、4.社会团体社会团体n n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3年10月29日):“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的社团法人。”四、法人的内部结构(一)意思形成机关(一)意思形成机关1 1社员大会社员大会2 2社员的权利义务社员的权利义务3 3社员资格的取得与丧失社员资格的取得与丧失(二)意思表达机关(二)意思表达机关1 1董事会(理事会)董事会(理事会)n n公公司司法法称称“董董事事会会”,基基金金会会管管理理条条例例称称“理事会理事会”。2 2意思表达方式意思表达方式(三)监督机关(三)
25、监督机关n n监事(会)。监事(会)。五、法人的变更(一)法人合并(一)法人合并n n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二)法人分立(二)法人分立n n存续分立与新设分立。存续分立与新设分立。(三)法人的形态变更(三)法人的形态变更n n“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四)法人的目的事业变更(四)法人的目的事业变更第十六节第十六节 法人的权利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一、法人权利能力的根据n n拟制说。拟制说。n n受益人说。受益人说。n n真实的组织体人格说。真实的组织体人格说。n n人格化目的财产说人格化目的财产说 。n n类推的人格体。类推的人格体。二、法人权利能力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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