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专题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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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讲人:魏志军律师江西友达律师事务所专题讲座民法总则目录C o n t e n t民法总则目录民法总则目录基本规定与自然人主要内容基本规定与自然人主要内容法法人人代代理理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其他创新与亮点其他创新与亮点民法总则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11章、20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2017年3月15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66
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3月18日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章 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 代理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十一章附则 目录基本规定与自然人主要内容主要概括第一章第二章重点内容2第一章 确立六项民法基本原则第四条【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第六条【公平原则】民事主体
3、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守法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九条【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旧民法通则表述: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旧民法通则表述: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法总则第十六条 涉及遗
4、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胎儿儿视视为为具具有有民民事事权权利利能能力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由10周岁降低为8周岁民法总则第十九条 八八周周岁岁以以上上的的未未成成年年人人为为限限制制民民事事行行为为能能力力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 不不满满八八周周岁岁的的未未成成年年人人为为无无民民事事行行为为能能力力人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法人3统一规定法人清算义务人的主体,改变公司法第一
5、百八十三条规定依据民法总则第七十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当为清算义务人应当为执行董事或者董事会成员而非股东执行董事或者董事会成员而非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当为清算义务人应当为董事会成员董事会成员,而不能由股东大会另行确定的其他人员。民法总则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关联
6、法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新创法人分类,独创“特别法人”民法总则放弃了民法通则关于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分类,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3类。第三章 法人第一节 一般
7、规定第二节第二节 营利法人营利法人第三节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第四节第四节 特别法人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法 人 第第七七十十四四条条【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为:1 1、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名称必须冠以公司名称全称、名称应当符合国
8、家有关规定:分公司名称必须冠以公司名称全称;2 2、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经营范、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经营范 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3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分公司不得与公司在同一经营场所经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分公司不得与公司在同一经营场所经营。应应当当注注意意的的是是,虽虽然然法法人人分分支支机机构构是是以以自自己己的的名名义义而而不不是是以以法法人人的的名名义义从从事事民民事事活活动动,但但并并不不是是由由分分支支机机构构承承担担责责任任而而是是由由法法人人来来承承担担责责任任,当当然然可
9、可以以先先用用该该分分支支机机构构管管理理的的财财产产来来承承担担责责任任,不不能能足足额额承承担担时时,还还是是要要由由法法人人来来承承担。担。第第七七十十五五条条【设立人的民事责任承担】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本条是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本条是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 2条、第条、第3 3条、第条、第4 4条的内容借鉴修改而成。设立人为设立条的内容借鉴修改而成。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
10、,一般情况下其法律后果根据法人成立与否来确定承担者,如果法人成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一般情况下其法律后果根据法人成立与否来确定承担者,如果法人成立的,由法人承受;如果法人未成立的,由设立人承受,若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的,由法人承受;如果法人未成立的,由设立人承受,若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由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由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思 考法人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登记房产?法人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登记房产?我我国国法法律律规规定定,能能够够进进行行登登记记的的权权利利人人只只有有三三类类,分分别别为为自自然然人人、法法人人和和其其他他组组织织。自自然然人人和和法法人人较较好好判判断断,难点在于其他组织包
11、括哪些难点在于其他组织包括哪些?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40条规定:条规定:民民事事诉诉讼讼法法第第四四十十九九条条规规定定的的其其他他组组织织是是指指合合法法成成立立、有有一一定定的的组组织织机机构构和和财财产产,但但又又不不具具备备法法人人资资格格的的组组织,包括: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法设立并
12、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故分公司也可取得房产登记故分公司也可取得房产登记思 考房产证上所有权人登记为分公司的,转让该房产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房产证上所有权人登记为分公司的,转让该房产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名下的财产是作为本公司的财产而计入本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之中,分公司对外行为一般须得到本公司的授权,其民事责任也应由本公司承担。分公司名下的房产事
13、实上属本公司。但但总总公公司司将将其其登登记记在在分分公公司司名名下下,可可理理解解为为对对分分公公司司的的处处分分进进行行了了授授权权,根根据据物物权权公公示示公公信信原原则则,登登记记记载的分公司就是登记房产的权人,权人当然可处分其名下的房产,登记机构无需审核总公司的处置意见。记载的分公司就是登记房产的权人,权人当然可处分其名下的房产,登记机构无需审核总公司的处置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授权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地产为他人提供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问题请示之答复2005民二他字第8号认为,根据我国房地产法律关于登记确权规定之精神,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地产为
14、他人债权设定抵押,该抵押设定行为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权生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由此可见,当房产证所有权人登记为分公司时,即总公司对分公司处分该房产行为进行了授权,分公司可以对该房产进行处分。营利法人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的定义及构成】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总则只以是否营利作为标准,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第第七七十十八八条条【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借鉴公司法第借鉴公司法第7 7条第条第1
15、1款的内容修改而成。总则明确规定营利法人以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其成立日期。款的内容修改而成。总则明确规定营利法人以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其成立日期。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 【营利法人的章程】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借鉴公司法第借鉴公司法第11 11条的内容修改而成。条的内容修改而成。营利法人 第八十条第八十条【权力机构及其职权】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一条【执行机构的职权和法定代表人的担任】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
16、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总总则则规规定定营营利利法法人人必必须须设设立立执执行行机机构构,其其有有召召集集权权力力机机构构会会议议,决决定定法法人人的的经经营营计计划划和和投投资资方方案案,决决定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等职权。法定代表人以执行机构是否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来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等职权。法定代表人以执行机构是否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来确定:如果是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是其法定
17、代表人;如果确定:如果是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是其法定代表人;如果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法定代表人。营利法人第第八八十十二二条条【监督机构及其职权】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本条是关于营利法人监督机构及其职权的规定。本条是关于营利法人监督机构及其职权的规定。第第八八十十三三条条【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给
18、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借鉴公司法第借鉴公司法第2020条的内容修改而成。如果出资人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条的内容修改而成。如果出资人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该出资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该出资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该出资人应当对法人的地位
19、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该出资人应当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非营利法人第第八八十十七七条条 【非营利法人的定义】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第第八八十十八八条条【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取得】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第第八八十十九九条条 【事业单位法人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的产生】事业单位法人
20、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非营利法人第第九九十十条条【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得】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依据据19991999年年6 6月月2929日日国国家家工工商商总总局局第第173173号号文文规规定定:“社社会会团团体体(含含工工会会)、事事业业单单位位,具具备备法法人人资资格格的的,可可以以作作为为公公司司股股东东或或投投资资开开办办企
21、企业业法法人人,但但按按照照中中共共中中央央、国国务务院院的的规规定定不不得得经经商商办企业的除外。办企业的除外。”第第九九十十一一条条 【社会团体法人的章程、权力机构、法定代表人】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本条是关于社会团体法人章程、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规定。本条是关于社会团体法人章程、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规定。非营利法人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三条【捐助法人的相关规定】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捐助法人应当设理
22、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本条是关于捐助法人章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法定代表人以及监督机构的规定。本条是关于捐助法人章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法定代表人以及监督机构的规定。第第九九十十四四条条 【捐助人的权利】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
23、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对于捐助人的查询、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有义务及时、如实答复。对于违反捐助法人对于捐助人的查询、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有义务及时、如实答复。对于违反捐助法人章程的决定,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章程的决定,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应当注意的是:该撤销行为并不影响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应当注意的是:该撤销行为并不影响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非营利法人 第第九九十十五五条条 【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分配】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
24、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应当注意把握三点:应当注意把握三点:一是剩余财产不得分配给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一是剩余财产不得分配给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二是只能按照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二是只能按照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三是可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但必须向社会公告。三是可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但必须向社会公告。特殊法人 第第九九十十六六条条
25、【特别法人的类型】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本条是关于特别法人类型的规定。本条是关于特别法人类型的规定。注意:注意:本条只规定了四种法人为特别法人。本条只规定了四种法人为特别法人。第第九九十十八八条条【机关法人终止后的责任承担】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机关法人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和司法机关。包括:机关法人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和司法机关。包括:1 1、县级以上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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