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监督管理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参考模板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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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价监督管理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目 录1、商品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制度 22、行政事业收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制度 73、经营收费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制度 124、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制度 175、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制度 206、县物价监督管理局价格政务公开制度 247、县物价监督管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278、县物价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督察办法 309、县物价监督管理局价格举报投诉工作制度 33商品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县物价监督管理局检查股室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股长、主管副局长、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局长。二、权力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
2、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 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条款和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四、处罚程序 (一)送达检查通知书 调查或检查前,检查股承办人向当事人送达检查通知书。 (二)立案 1立案情形:符合以下情形,予以立案:(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2)消费者和经营者投诉、举报的;(3)有关部门移送的;(4)同级政府或者上级机关交办的;(5)职工价格监督组织等移送的;(6)当事人自查自报的;(7)其他需要立案的。 2立案程序:商检
3、股承办人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立案呈批表,报分管副局长签批。 (三)调查取证 商检股承办人或会同其他人员进行调查、检查、取证,制作检查登记表、明细表、调查询问笔录、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等法律文书,撰写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主管局长签批,报价格调控股审查。 (四)审查 价格调控股承办人对商检股报送的调查终结报告、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初步审查意见,由主管局长签批。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商检股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商检股将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后的案件材料再报价格调控股审查。对重大案件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收费
4、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行政处罚之前,需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定。 (五)告知与听证 1商检股承办人共同起草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经主管副局长签批后由局长签发。退还多收价款期限届满后仍没退还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没收。 2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商检股承办人共同起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收费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行政处罚之前,由检查股承办人共同起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告知书经价格调控股审核后,由商检股报主管检查副局长审批、局长签发。由商检股负责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商检股承办人制作陈
5、述、申辩笔录,由价格调控股承办人进行复核。依法需要听证的,价格调控股按照法定程序10日内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依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六)审议与决定 以上程序完成后,由价格调控股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主管副局长审批。 (七)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由检查股承办人共同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价格调控股审核后报主管副局长签批后由局长签发。检查股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八)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价格调控股牵头,商检股配合,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结案与备案 商检股承办人将结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并对作出责令停业整
6、顿、吊销收费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案件,按规定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五、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长期在价格信息网长期公布(n/qinggang)。 六、办理时限 价格违法行为属于信访事项的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办理理由。 七、监督检查 执行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八、责任追究 执行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附件商品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图发出检查通知书主管副局长批 准批准经检股立案经检股承办人A、B
7、调查取证经检股承办人提出调查终结报告价格调控股审查经检股股务会讨论股长签批重大案件报局案审会审定主管副局长签批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局长签批逾期未退多收价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与备案行政事业收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县物价监督管理局行政事业收费监督检查股。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股长、主管价格检查副局长、局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局长。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
8、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物价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进行管理和监督。”(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价格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计价检19981255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问题。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检199861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现行有关规定是指国务院关于收费问题的有关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原国家物价局、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的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发布的规章等。”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
9、定和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相关条款。四、处罚程序(一)送达检查通知书调查或检查前,行检股承办人A、B向当事人送达检查通知书。(二)立案1立案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立案:(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2)消费者和经营者投诉、举报的;(3)有关部门移送的;(4)同级政府或者上级机关交办的;(5)职工价格监督组织等移送的;(6)当事人自查自报的;(7)其他需要立案的。 2立案程序:行检股承办人A、B对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呈批表,报分管局长批准立案。(三)调查取证行检股承办人A、B或会同其他人员进行调查、检查、取证,制作检查登记表、检查明细表、提取证据材料登
10、记表、调查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撰写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局价格调控股审查。(四)审查局价格调控股对行检股报送的调查终结报告、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初步审查意见,由股长核签。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行检股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行检股将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后的案件材料报局价格调控股审查。对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定。(五)告知与听证1行检股承办人A、B共同起草检查意见书,经局领导审批后,与被检单位交换意见,按法定程序起草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进入行政处罚程序。退还多收价款期限届满后仍未退还的,由价格
11、主管部门没收。2对行政事业收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由行检股承办人A、B共同起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行政事业收费价格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收费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由行检股承办人A、B共同起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行政处罚告知书经价格调控股审核后,由行检股报主管副局长审批(主管行政事业收费检查工作的副局长无法签批时,由局长指定其他局领导签批)。经批准后,制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行检股承办人A、B制作陈述、申辩笔录,由价格调控股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法定程
12、序于10日内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依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六)审议与决定上述程序完成后,由价格调控股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主管副局长审批。(七)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由行检股承办人A、B共同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价格调控股审核后报主管副局长签发。行检股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八)执行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价格调控股牵头,行检股配合,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九)结案与备案行检股承办人A、B将结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并对其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收费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案件,按规定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五、公
13、开公示本制度原文通过价格信息网(六、办理时限价格违法行为属于信访事项的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办理理由。七、监督检查执行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八、责任追究 执行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追究办法(试行)。附件行政事业收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图发出检查通知书主管副局长批 准批准经检股立案经检股承办人A、B调查取证经检股承办人提出调查终结报告价格调控股经检股股务会讨论股长签批重大案件报局案审会审定主管副局长签批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行政
14、处罚听证告知书局长签批逾期未退多收价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与备案经营收费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县物价监督管理局经营收费监督检查股。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股长、主管副局长、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局长。二、权力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条款和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四、处罚程序(一)送达检查通知
15、书调查或检查前,经检股承办人A、B向当事人送达检查通知书。(二)立案1立案情形:符合以下情形,予以立案:(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2)消费者和经营者投诉、举报的;(3)有关部门移送的;(4)同级政府或者上级机关交办的;(5)职工价格监督组织等移送的;(6)当事人自查自报的;(7)其他需要立案的。2立案程序:经检股承办人A和B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立案呈批表,报分管副局长签批。(三)调查取证经检股承办人A、B或会同其他人员进行调查、检查、取证,制作检查登记表、明细表、调查询问笔录、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等法律文书,撰写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价格调控股审
16、查。(四)审查价格调控股承办人对经检股报送的调查终结报告、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初步审查意见,由股长签批。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经检股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经检股将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后的案件材料再报价格调控股审查。对重大案件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收费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行政处罚之前,需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定。(五)告知与听证1经检股承办人A、B共同起草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经主管副局长签批后由局长签发。退还多收价款期限届满后仍没退还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没收。2对经营收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由经检股承办人A、B共同起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7、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收费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行政处罚之前,由经检股承办人A、B共同起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告知书经价格调控股审核后,由经检股报主管副局长审批、局长签发。由经检股负责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经检股承办人A、B制作陈述、申辩笔录,由价格调控股承办人进行复核。依法需要听证的,价格调控股按照法定程序于10日内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依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六)审议与决定以上程序完成后,由价格调控股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主管副局长审批。(七)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
18、由经检股承办人A、B共同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价格调控股审核后报主管副局长签批后由局长签发。经检股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八)执行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价格调控股牵头,经检股配合,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九)结案与备案经检股承办人A、B将结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并对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收费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案件,按规定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五、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在价格信息网()长期公布。六、办理时限价格违法行为属于信访事项的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
19、人延期办理理由。七、监督检查执行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八、责任追究执行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附件经营收费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图发出检查通知书主管副局长批 准批准经检股立案经检股承办人调查取证经检股承办人提出调查终结报告价格调控股经检股股务会讨论股长签批重大案件报局案审会审定主管副局长签批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局长签批逾期未退多收价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与备案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县物价监督管理局收费管理股责
20、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分管局长。二、审验行权依据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十五条: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三、审验条件和标准(一)审验条件在本行政区域内持有价格主管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以及代行政府职能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其他单位。(二)审验标准收费许可证中所列收费单位、项目、标准、范围、对象以及计算单位应与实际执行相一致;收费许可证证丢失应按规定公告补办;收费许可证变更或补办手续应齐全。四、所需材料年审时收费单位填写收费审验报告书,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一)收费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二)上一年度所使用的收费票据存根;(三)财政部门发放的
21、票据准购证或者税务部门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五、受理收费单位到价格主管部门取得收费审验报告书,并按表式要求如实填写。收费单位应当将填写完整的收费审验报告书加盖本单位公章后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审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六、审查与决定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并与承办人B或副股长互审、股长审核、主管局长签批。七、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和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收费许可证管理工作程序通过绥化价格信息网()长期公示。八、审理时限收费许可证的年审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价格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收费单位下达审验意见。九、监督检查执行绥化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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