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恒鸿热力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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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恒鸿热力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你单位二氧化硫、烟尘超标排放。以上事实有供热企业自动监控日数据超标情况、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 取证照片和调查报告等凭据为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 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 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03月1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呼环罚 先告字(2020)第28号)已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在规定的期限内
2、,你单位未提出申辩和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 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 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 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 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改正;2、行政处罚壹拾肆万叁仟捌佰元。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 号。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自治 区生态环境厅或者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 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0年03月27日(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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