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国际服务贸易管理法--(《国际经济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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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国际服务贸易管理法第一节 服务贸易及法律框架第二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纪律与义务第三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具体义务与纪律本章导语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国际服务贸易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本章教学要求:简要地介绍国际服务贸易管理制度的基本概况,以及与国际服务贸易相关的协议与政策。重点阐释国际服务贸易的主要主要形式、基本原则。本章教学重点:国际服务贸易的主要形式、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本章教学难点: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国民待遇原则、市场准入第一节服务贸易及法律框架一、服务贸易定义 GATS第1条第2款:提供服务的四种模式 1、跨境提供(cross-border supp
2、ly)即从一成员境内向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不涉及人员、物资和资金的流动。例如,网络提供的视听和销售服务等。2、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即一成员的服务消费者到另一成员境内接受服务。通过服务消费者移动进行的服务贸易。例如,一成员的消费者到另一成员境内旅游、就医以及求学等。3、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是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境内设立商业机构,为后者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通过服务提供者移动进行的服务贸易。一般认为,商业存在是四种服务提供方式中最为重要的方式,具有规模大、范围广等特点,属于规制较多的 例如,一国银行在他国开设分行、一国保险公司
3、在他国设立子公司提供保险服务等。4、自然人流动(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是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到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自然人流动与商业存在的共同点:服务提供者到消费者 所在的领土内提供服务;不同之处在于:以自然人流动方式提供服务,而没有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例如,专家到国外讲学服务贸易4模式服务贸易的方式 跨境提供 境外消费 商业存在自然人存在二、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适用范围(一)GATS的签订背景 1993年12月15日,贸易谈判委员会通过服务贸易总协定最后文件草案。1994年4月15日,正式签署。服务贸易总协定成为本回合中重要的谈判成果。服务贸易被正式纳入多
4、边贸易体制的管辖。1995年1月1日,服务贸易总协定正式生效。(二)GATS的框架结构 1、一般义务和特定义务 一般义务是指所有成员普遍承担的义务,适用于服务业的各个部门。这类义务规定在GATS的第二部分(从第2条到第15条),包括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经济一体化、紧急保障措施和一般例外等。特定义务:是指只有成员在其具体承诺表中作出承诺后才承担的义务。这类义务规定在GATS的第三部分,主要体现在服务业的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额外承诺。2、GATS的主要构成 GATS的完整内容:框架协定和各成员具体义务承诺表。GATS框架协定:条款部分和附件部分。GATS条款部分:序言和6个部
5、分共29条构成。前28条为框架协议,规定了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原则和规则,第29条为附件(8个附件)主要内容包括:范围和定义、一般义务和纪律、具体承诺、逐步自由化、机构条款、最后条款等,其核心条款是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市场准入、透明度等。(三)GATS的适用范围 GATS第1条第1款:“本协定适用于成员所有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不仅针对那些成员直接管制或规范服务贸易的措施,而且只要有关措施对服务贸易造成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均应受到GATS的纪律约束。(四)服务部门及分类 参照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目录,以部门为中心将服务贸易分为12大类,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分出155个分部门或独立的服务活动。12大
6、类服务具体包括:商业服务、通讯服务、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销售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旅游及相关服务、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交通运输服务和其他服务。第二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纪律与义务一、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的含义:、与GATT1994协议最惠国待遇的异同:3、最惠国待遇例外:二、服务贸易的国内监管 根据GATS第6条的规定,各成员在其作出具体承诺的领域,应保证以合理、客观和公正的方式来实施各种有关服务贸易的一般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措施。三、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一)一般例外 1、为维护公共道德或公共秩序所必需的措施;2、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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