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基金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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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发起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本合同于2003年12月8日签署,2004年11月15日修改后重新公布本合同条款未来如有修改,将在指定媒体公告,恕不另行书面通知第二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基金发起人(一)基金发起人简况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8楼法定代表人:杜建国成立时间:1998年6月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L5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基金发起人的
2、权利与义务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1)申请设立基金;(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1)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2)遵守基金合同;(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4)基金不能成立时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和承担发行费用;(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二、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简况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8楼法定代表人:杜建国成立时间:1998年6月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1.5亿
3、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根据本基金合同运用本基金资产;(2)获得基金管理费;(3)销售基金份额并获得基金营销费用:(4)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 同规定的费用:(5)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如认为基金销出代理人违反本
4、基金合同、基金销伐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8)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日常申购和赎回申请;(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1)遵守基金合同;(2)自基金成立之口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3)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资产;(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 代理该项业务;(5)配备足够的专
5、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 理等方面相互独立;(7)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8)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截止日前一个工作日每万 份基金份额收益及以最近七H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1)保守
6、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试 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认购、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4)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15)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16)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杳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7、(17)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19)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贵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20)因计价错误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21)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三、基金托管人(一)基金托管人简况名称:中国工商银行注册地址:号法定代表人:姜
8、建清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 职能的决定实收资本:1710.24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2)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1)遵守基金合同;(2)依法持有基金资产;(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4)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9、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 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 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6)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8)以本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本基金托管人及 本基
10、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 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 的资金往来;(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截止日前一个工作日 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及以最近七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基 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11、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14)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15)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16)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
12、回款项自基金托 管专户划出;(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2)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取得依据
13、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2)取得基金收益;(3)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认购、申购、赎回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基金份 额或款项;(4)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5)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6)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过错导致基金份 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7)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合同规定应尽的
14、义务;(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1)遵守基金合同:(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 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一、召开事由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15、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5、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以卜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
16、率或收 费方式;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二、会议召集方式(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口、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
17、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口;(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
18、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卜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FI起六 十日内召开;(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三、通知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
19、前3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6)其他注意事项。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20、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四、会议的召开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21、(1)亲自出席会议者出具的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身 份证明及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 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注册与过 户登记人的登记资料相符;(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2)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书
22、面表决意见;(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FI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无效表决。五、
23、议事内容与程序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第三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口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 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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