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一人有限公司章程(17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一人有限公司章程(17篇).docx(69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2023年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精选17篇)发布时间:2022-12-032022年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精选17篇)2022年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 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为贡献。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公司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 公司由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 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 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五条经营范围:第
2、六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营业期限:第二章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注:暂不实行注册资本 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应表述实缴情况。)第八条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第九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 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 称、交付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 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 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 补发。第十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
3、名、住所、出资额 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 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
4、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它职权;(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 定)第十九条 本公司设监事会或监事,其成员1人。监事由股东决 定产生(注: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中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 为:。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5、得低于三分之一,公司如不设监事 会,应删除此内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条 聘用为公司监事的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第二十一条 监事(或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6、如股东不 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第二十二条监事(或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其公司 承担。第八章股东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二十四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 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决
7、议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 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计算。第二十七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公司法为准。股东亲笔签字(盖章)年 月曰2022年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篇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中
8、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第四条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 本,由股东作出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司变更注册 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 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
9、如下:单位:万 元股东名称(姓名)认缴情况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货币年 月曰第四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 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股东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委派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2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广西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7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第九
10、条 股东作出以上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 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第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人,由股东担任。执行 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任。现任执行董事:第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 .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的决定;.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6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
11、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兼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2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3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第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聘任产生。监 事对股东负责,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聘连任。现 任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四条
12、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 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向股东提出提案;4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五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任法定代表人:第十六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 况,并向股东报告;2.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5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
13、 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洋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 后向股东报告。第六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 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股东。第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算。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 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1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2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股东决定解散;3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 予以解
14、散;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3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股东签字(盖章):有限公司年 月日2022年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篇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认缴出资筹 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为贡献。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公司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 公司由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 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
15、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 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五条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第六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第二章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 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注:暂不实行注册资本 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应表述实收资本万元人民币)第八条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 时间、一览表。股东名称(姓名)认缴情况实缴情况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认缴期限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第九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 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 称、交付的出资额和出资
16、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 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 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 补发。第十条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 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一条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 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十二条股东的权利:一、决定公司各种重大事项;二、查阅各项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三、按期分取公司利润;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第十三条股东的义务: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二、以认缴的出资额
17、为限承担公司债务;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 准同意者除外);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第十四条出资的转让:股东可以决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依法 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 于股东名册。第四章公司的机构及产生的办法、职权第十五条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执 行董事、经理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预测、决策和组织 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第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 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
18、司章程、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第十八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 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 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第十九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 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 事、经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 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三)担任因经营
19、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公司违反前款规定所委派的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 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 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20、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 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 务提供担保。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 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 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五章股东的职权第二十五条股东行使以下权力: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
21、报酬事项;3、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 损方案;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8、修改公司的章程;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六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第二十六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 由股东决定。第二十七条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注:法定代表人也 可由经理担任,公司自定。)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22、:一、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定,制定实施细则;三、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五、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 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七、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决定其报酬事项;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 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三十条 公司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 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的公司年
23、 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三、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五、向股东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一条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 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十二条股东的权利:一、决定公司各种重大事项;二、查阅各项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三、按期分取公司利润;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第十三条股东的义务: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 准同意
24、者除外);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第十四条出资的转让:股东可以决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依法 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 于股东名册。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产生的办法、职权第十五条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执 行董事、经理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预测、决策和组织 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第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 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第十七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第十八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
25、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 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 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第十九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 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 门负责人。七、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名,由股东决定; 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根据股东决定可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 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26、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 和经理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七章财务、会计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 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交审计报告,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 理等部门,并送交股东审查。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 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
27、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五)说明 书;(六)利润分配表。第三十四条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 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 时可不再提取。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上一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第三十五条分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第三十六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公司的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 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第八章公
28、司合并分立与变更注册资本第三十七条公司合并、分立与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作 出决定;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 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三十八条公司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定之日起10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的 公司承担。第三十九条 公司因合并分立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
29、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第四十条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条所列(1) (2) (4) (5)项规定 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 定补
30、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后,才能向股 东分配。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第十章工会第四十一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 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第四十三条公司章程经股东签字盖章生效。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同意,由公 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四十五条因本章程产生的或与本章程有关的争议,选择下列 第(一)种方式解决:(一)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
31、起诉。第四十六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 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2022年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篇5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第二条公司住所: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股东做出决定。公司增加注册 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 定执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
32、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比例 如下: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比例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6)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任命执行董事或监事;(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或转让股权;(4)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5)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6)有权查阅公司财务报告;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九条股东
33、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股东依法转让其 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 名册。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条股东是公司的最高权力人,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任命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3)任命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34、做出决定;(10)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一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 解除其职务。第十二条执行董事对公司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决定;(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
35、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第十三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 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第十四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任命产生。监事对公司 股东负责,监事
36、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 定的执行董事、经理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 经理予以纠正;(4)向股东提出提案;(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经理 提起诉讼;第十五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 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
37、年度终了时制 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第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 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 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十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 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时;(2)股东决定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第二十一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由公司股东负 责清算。清算结束后,
38、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 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三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第二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五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 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出资人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一式2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 关备案一份。股东签字(法人
39、股东盖章):年 月 日2022年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篇6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昆明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昆明市路号XX室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经营项目应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术语)。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 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40、 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 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公司股东名录第五条 公司股东名录: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出资出资 持股比例或姓名(万元)方式时间(%)货币或非货币第六条 股东认缴出资额的时间由全体股东约定。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 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
41、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11)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 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八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 开
42、(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全体股东约定)。定期会议应于每年 月 按时召开(全体股东约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 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 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 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 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
43、议,决议应由代表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全体股东约定)。但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 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必 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3至13人),由股东会选 举产生。董事任期年(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 人(可不设),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也可由全体股东约定产生办法)。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三) 年(全体股东约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并
44、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 议,担保数额不得超过万元)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12)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
45、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五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应由以上的董事出席(全体股东约定),对所议事项 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董事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全体股 东约定),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第十六条 公司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 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
46、)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有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 责管理人员;(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9)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 事、经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 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47、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公司违反前款规定所委派的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第二十一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 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 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 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 务提供担保。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 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 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五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