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各项综合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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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务公开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强化行 政权力运行公开透明,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精准度,切实保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优化营 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镇政府各 工作部门。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务公开事项清单动态管理是指 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在管理社会事务、促进地方经 济社会发展、履行政审批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按其 单位职能依法建立主动公开事项清单和非公开事项清单,并 进行实时调整、动
2、态管理发布的工作制度。第四条政务公开事项清单的建立、管理、调整和发布, 应坚持下列原则:(一)依法建立原则;(二)主动公开原则;(三)注重实效原则;(四)实时调整原则。第二章事项清单管理第二章责任追究范一第五条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 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责任追 究:(一)政务公开工作统筹推进不力、流于形式,不认真 履责的;(二)按照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而未公开的;(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按要求公开或公开信息 有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四)不及时受理群众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投诉 举报,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五)不提出
3、公开意见,未建立健全政务公开信息发布 保密审查机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六)公开主体不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造成不良影响的;(七)未落实办文办会公开要求的;(A)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各村社区、镇政府各 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追究:(一)承办人直接责任.公开的政府信息未经保密审查或未经主管领导审核 批准,承办人直接公开发布造成后果的;1 .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意见,带来负面影响的;.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不按规定办理的;2 .未落实办文办会公开要求的;3 .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没
4、有按要求公开或公开信息有 误,造成不良影响的;4 .不及时受理群众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投诉举报 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情形。(二)领导直接责任1 .政务公开工作统筹推进不力、流于形式,不认真履责 的;2 .未建立健全政务公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3 .对承办人提出的公开意见审查把关不严,产生后果的;4 .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应公开的信息而不予公开的, 不予公开的信息而予以公开的;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 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5 .公开主体不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
5、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6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单位及个人,按 以下规定追究责任:(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 批评或约谈,并责令改正;(二)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给人民群众利益造成损害 的,对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和个人给予全镇通报批 评,并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很大的,对相关责任人实行 纪律处分;(四)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 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复议机关撤销或法院 判决败诉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三章附则第八条政务公开工作实行责任追究信息反馈制度。被追
6、究责任的村社区、镇政府工作部门和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整改情况 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镇纪检监察机关和镇政务公开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第九条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解释。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政务公开政民互动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强民主政治建 设,增强政府公信力,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 722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峰岩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镇政 府各工
7、作部门。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政民互动是指各村社区、镇政府各 工作部门在管理社会事务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 坚持以“听民意、聚民智、解民忧、惠民生”的工作制度。第二章互动渠道第四条县政府门户网站乡镇专栏应设置政民互动专栏, 建立信箱直通交流平台,保证政民互动渠道畅通。第五条推进政务微博、微信与政府网站联动互补,发挥 新媒体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等方 面的优势作用,通过网上信息发布、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 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答记者问等多种形式拓宽互动渠 道。第六条推动完善网上网下相结合的互动体系,按照“网 上问题,网下解决”的要求,将政务互动和事件处置相结合, 建立政
8、民互动的受理、办理或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提高政民互动工作实效。第三章办理时限第七第网上咨询和留言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 确因情况复杂需延长办理时限的,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 意,回复办理时限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办结。第八条将政民互动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年度目标考核,对 因工作重视不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 法严肃追究问责。第九条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解释。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政务公开监督员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 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 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9、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镇实际, 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镇人民政府、 各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政务公开民主监督工作。第二章监督对象第三条政务公开监督员监督的对象为镇人民政府、各村 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以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为监督 内容。第三章监督员的产生第四条政务公开监督员需为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品行端正, 群众公认,无违法犯罪记录,身体健康的公民;应具备一定 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热心公共事 务,熟悉政务公开工作,作风公道正派,能够较好履行监督 职责,实事求是
10、反映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联系实际提出 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第五条政务公开监督员实行三年一聘,重点从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离退休干部、新闻媒体、社会团体、 基层群众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产生。第四章监督方式及内容第六条政务公开监督员主要依据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 有关政策法规,通过明察暗访、直接感受、接受群众投诉等 多种渠道,收集整理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方面有关意见、建 议和要求,向被监督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反馈并跟踪督促落 实。重点要抓好以下五个环节的内容监督。(一)决策公开环节。重点监督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 大政策文件出台前,是否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政策文件草案 征集公众意见,是否公开政策出台的背
11、景、依据、主要制度 设计等信息;是否提供公众意见反馈渠道,是否公开收集到 的意见建议、意见采纳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二)执行公开环节。重点监督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 高、专业性较强的决策文件出台后,有关单位是否发布权威 解读稿件开展政策解读,是否运用图片、图表、图解、视频 等可视化方式,为群众提供客观、可感、可信的信息,增强 政策解读效果;各行政机关是否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 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 奖励、公共服务和其他权力等事项的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三)管理公开环节。重点监督各部门权力清单制度执 行情况,是否依法向社会公开承担的行政职权及其法律依据、 实施主
12、体、运行流程等信息,以及行政审批事项设定依据、 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办理结果等内 容;有关单位是否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环境监测、安全生 产、食品药品监管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监 管信息。(四)服务公开环节。重点监督教育、卫生健康、供水、 供电、供气、就业、社保、民政等依法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 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是否按要求公开机构职能信息、办事范 围、办事依据、收费标准、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 等信息,公开方式是否便民,公开内容是否完整。(五)结果公开环节。重点监督有关单位是否公开关系 民生的项目、资金分配及落实情况,特别是扶贫资金安排使 用、保障性住房分配、
13、征地拆迁补偿、重大工程建设和重点 项目审批、备案、核准等公共资源配置信息是否及时予以公 开,便于公众查询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七条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解释。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和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政府 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 务院令第711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 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镇政府各 工作部门。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制度 是指镇级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事务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 展过
14、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社会公众或组织的重大 切身利益或者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之前,充 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后再作出决定的制度。第四第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应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民主讨论、科学决策为原则。第二章公众参与的范围和方式第五条公众参与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以及公众代表或利益相关方代表。第六条下列事项应实行公众参与制度:(一)涉及我镇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 成情况;(二)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三)涉及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 出台;(四)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公
15、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 策;(五)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 执行情况;(六)其他应当实行公众参与的事项。第七条公众参与应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通过电视、报刊、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 开征求意见;(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 意见;(三)通过公开征求见意箱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四)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向社会公众 公开征求意见;(五)邀请公众代表或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会议的方式 进行。(六)其他便于公众参与的渠道。第三章时限和规定第八条公众参与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 日,若因情况紧急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 以说明。
16、第九条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全面、 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反对意 见和修改意见。严禁决策承办部门包办公众意见,或者只取 赞成的意见,漏报、瞒报公众意见。第十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 理,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方案一并提交镇人民政府审议。 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公众参与的结果作为 镇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 予以采纳。应当公开听取但未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重大行政 事项不得提交决策机关决策。第十一条决策承办部门在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 对决策事项进行科学合理论证。第十二条决策作出后,承办部门应通过县政府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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