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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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 简称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基 本建设财务规则、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 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 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竣工财务决算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 位在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基础上编制的,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 果的文件,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办理资产移交和 产权登记的主要依据。竣工财务决算要做到编报及时,数字 准确,内容完整。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指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 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的建设
2、资金所进行的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自筹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包括:各 类投资者投入资金(除政府性资金外)、事业单位提取的修 购基金等。第二章编制和上报第四条 竣工财务决算由建设单位编制。建设单位应在 项目竣工并经工程结算审计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 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 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 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第三十二条对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清理 结余资金并进行账务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 及财务负责人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3、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关 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 号)同时废止。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各乡镇(街 道)、开发区管委会、健康城管委会所属政府投资项目可参 照本通知精神执行。决算的编制和报送工作,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报经审批部门同 意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 月。实行项目代建制、代理记账和会计集中核算的,代建单 位、代理记账单位和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做 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第五条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上报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已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通过;(二)建设单位已做好各项清理准备工作;(三)各单项工程结算
4、已按规定完成审计;(四)尾工工程(按暂估数)占项目概(预)算总投资 的5%以内。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应认真做好 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 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 账实、账表相符。(二)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 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 任意侵占、挪用。第七条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 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待整个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再编制该项目的竣工财务总决 算。单项工程结余资金在整个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
5、一并处理。 所有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不能代替整个建设项目的竣工 财务总决算。第八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 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 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 其他机构承接、保管。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 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 决算相关工作。第九条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 算调整等文件;(三)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支出预算;(四)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
6、资料;(五)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协议)、经审计的工程 结算等有关资料;(六)其他有关资料等。第十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 财务决算报表(附表1)、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第十一条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2)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 情况;(3)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和资金到位情况, 项目支出和预算执行情况;(4)基建结余资金形成和分配情况;(5)概算执行情况及分析,主要分析决算与概算的差 异及原因;(6)尾工工程情况;(7)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8)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7、执行情况、招投标情况、政府 采购情况、合同(协议)履行情况;(9)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10)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查意见及整改落实情 况;(11)预备费动用情况;(12)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经验、问题和建议;(13)需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决(结)算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 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的,需附完整的审核报告及审核表(附表2),审核报告内容应当详实,主要包括:审核说明、 审核依据、审核结果、意见、建议。第十三条相关资料主要包括:(1)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概 算、概算调整批复文件的复印件;(2)项目历年投资计划及财政资金预算下达文件的复 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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