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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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
2、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 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
3、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
4、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
5、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A)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6、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 上。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 “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业务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 人向
7、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O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 权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 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二)指令的内容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 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 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 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 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 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 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业 务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给 基金托管人预留出距划款截至时点2小时的指令执行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 输不及时、
9、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复 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将执行完毕的指 令盖章回传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 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基金
10、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 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 金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
11、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有效指令 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 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 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变更通知应载明生效时间,并提供新 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或通过电 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变更于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 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间,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基金
12、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 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标准是: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 的处罚。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 易的需要,并能
13、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本基 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个券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 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以上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 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 签订席位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1、
1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交易资金结 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并在执行 完毕后回函确认,不得延误。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办理。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 基
15、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 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 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发生交易所场内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T+1 日上午12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
16、程序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 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 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 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 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
17、。每日对外披露基金净值之前,必须保 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 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相关责任方 承担。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
18、行申购和赎回 申请,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 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2、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14: 00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业务专用章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数据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最晚不迟于T+2日14: 00前 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处理。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
19、,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 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未 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未来,根据具体情况,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调整上述申购、赎回等的 资金清算方式及时间。A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1、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20、率的计算、复核的时 间和程序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21、、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1、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2、估值方法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 益。本基
22、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 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 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23、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4)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三)估值差错处理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 率和托管
24、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 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计算顺延错 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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