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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镇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 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 令第711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 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政务公开的主体包括镇人民政府、 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镇人民政府、各 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公众向镇人民政府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镇人民政府 办公室受理。第二章依申请公开的程序、时限和要求第四条各部门、各村社区应建立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对依申请公开工作建立登记台帐。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该政府信息与自身利 益有
2、直接关系的实行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申请应包括下列 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 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三)注重实效原则;(四)便于获取原则;(五)利于监督原则。第二章主动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时限第五条各部门、各村社区梳理主动公开事项清单,确定 公开主体、公开内容、公开渠道、公开对象和公开方式,建 立主动公开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公开事项目录清单和公开 内容应根据变化进行动态调整。第六条下列政府信息各部门、各村社区应按其职能职责, 向社会公众和管理、服务对象主动公开:(一)
3、镇政府领导名单及其主要职责;(二)镇政府提交镇人大审议的各类报告;(三)镇政府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四)镇政府研究确定的重大决策事项;(五)镇政府人事任免;(六)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七)机构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 方式、负责人姓名;(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 相关政策;(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十)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十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十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三)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四)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 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五)突发
4、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六)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 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七)各类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 用结果;(十八)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 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十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 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七条镇人民政府应依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在其职 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具体内容外,还应重点公开贯彻落 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 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第八条政务公
5、开坚持“谁起草、谁制作、谁保存、谁获取、谁提出、谁审查、谁公开”的原则。第九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 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 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审查与规定第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的原则。除下列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 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 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 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 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
6、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 大影响的,予以公开。(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 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四)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 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 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 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 审查后公开;涉及敏感的重大问题,须讨论决定或报批后公 开。第十二条各部门、各村社区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 信息。若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 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 的政
7、府信息予以澄清。第十三条各部门、各村社区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建立健 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第十四条各部门、各村社区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 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第十五条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 工作部门确定。第四章政务公开的载体及方式第十六政务公开应在政府门户网站中开设政务公开专栏,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并根据 实际情况利用电视广播、新闻媒体、政府公报、报刊、政务 公开专栏、LED电子显示屏、实施范围内张贴以及发
8、放宣传 手册等多渠道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凡有利于政务公开, 方便群众知晓的方式,都应当充分加以运用。第五章组织与领导第十七条镇人民政府成立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 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党政办,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 检查、监督和考核。各村社明确分管领导、专职人员,具体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工作,保障政务公开工作顺利推进。第十八条各部门、各村社区应注意上下级单位的相互衔接,统一公开内容和标准,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基层单位的监督。第六章监督、考核与责任第十九条建立政务公开社会评议机制,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网上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以及公众对政务 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
9、改,不断完善 政务公开工作。第二十条开通政务公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解决公众 反映的问题。第二十一条镇党政办负责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实 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考核制度, 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第二十三条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给 予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侵犯公众民主权利,损害公众合 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和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政府
10、 工作透明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 务院令第711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的主体包括镇人民政府、各 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是指涉及社会公众或组织 的重大利益,或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之前, 应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第四第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 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第二章预公开的范围和方式第五条结合镇县实际,下列事项应实行预公开制度:(一)涉及我县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 成情况;(二)涉及全局性
11、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三)涉及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 出台;(四)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公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 策;(五)涉及我镇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的变动;(六)涉及行政审批、审核、备案等行政职能的变动;(七)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 执行情况;(A)涉及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九)涉及我镇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和工作人员分工 及调整变化情况;(十)其他应当实行预公开制度的事项。第六条预公开事项应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通过电视、报刊、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公众预公开;(三)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
12、预公开;(四)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预公开;(五)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第三章预公开时限和规定第七条预公开时间自作出向社会发布预公开决定之日 起,不超过5个工作日。决策预公开后,公开征求意见的期 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若因情况紧急需要缩短期限的,公 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第八条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 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的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九条应实行预公开制度但未实施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行政效力。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制度
13、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五公开”融入办文办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全面推进 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将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 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融入到办文 办会程序中,提高办文办会质量,进一步规范政务行为,促 进政务公开常态化、透明化、规范化,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镇政府各 工作部门。第二章办文办会公开内容和程序第三条将“五公开”落实到办文公开程序。(一)公文起草。拟制公文时,必须在公文拟稿单上明 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送审稿 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公文,应当依法依规说明理由。部门
14、 起草政府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 并说明理由,没有明确公开属性建议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 不公开理由的,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按审核规定,要求其补充 说明公开属性,对不按规定说明的,予以退文。(二)公开审核。公文公开属性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规章制度及工作 实际进行确定。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 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凡是定为“依申请公开” 或者“不予公开”的文件,由办文机构负责做好登记建档工 作,并注明理由。(三)公文公开。制发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 属性,在附注
15、位置(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二字)加括号 说明“此件主动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予公 开”。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要积极主动做好对外公开工作, 属于依申请公开的公文,按照依申请公开的规定进行办理答 复。(四)政策解读。制定政策文件时,坚持“谁起草、谁 解读”的原则,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文件应同步组织、 同步起草、同步审签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政策文件应与解 读材料同步公开。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好重大政策第一解 读人和第一责任人”职责,运用新闻发布会、政策吹风会、 简明问答、图表图解、案例说明等方式,深入解读政策背景、 意见采纳、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 及注意事项、关
16、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 后续工作考虑等,运用生动实例,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 把政策解释清楚,避免误解误读,主动引导舆论,回应社会 关切,及时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第四条将“五公开”落实到办会公开程序。(一)公开范围。涉及重大民生事项和社会公众利益的 镇长办公会、党委会、政府全体会议、政府专题会议,政府 部门涉及重大民生事项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专题会议。(二)方案确定。要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 专家、媒体等相关人员列席有关会议的制度,增强决策透明 度。各单位在制定会议方案时,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 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 同报批。之前
17、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 纳情况的说明。(三)公开方式。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和社会公众利益 的会议,应当通过电视、网站、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新 闻报道等方式予以公开。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 晓的电视电话会议或其他可以广泛公开的重要会议,应积极 采取广播电视、网站和新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第三章附则的方式、途径。第六条申请公开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 式);对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 由受理该申请的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七条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应主动建立依申请公开电子邮 箱,方便群众提交申请;明确来信来访单位、信件收发地址, 办公时间
18、、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最大限度地为申请人提 供便利。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申请,要求各部门、 各村社区公开与自身利益有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 答复和办理的,应当场给予答复办理;不能当场答复办理的, 应按时限规定进行答复办理。对其申请人因书面形式答复确 有困难的,可采取口头答复,口头答复需固定相关证据。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 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 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 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 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 处理该政府信息
19、公开申请。第十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 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 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第五条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解释。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XX镇政府信息发布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提高信息发布质量促 进政府行政行为公开透明,增强政府公信力,依法保障人民 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优化营商 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 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
20、、镇政府各 工作部门。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发布管理是指各村社区、镇 政府各工作部门在管理社会事务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过程中,所形成的具体的政府信息规范发布管理的工作制度。第二章信息管理第四条各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对政府信息实 行动态管理调整,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 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主动公开。第五条加强政府信息资源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全面优化、 科学设置政府网站栏目,确保所有主动公开事项都有相应栏目进行公开。第六条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村社区、镇政府工 作部门的,其中任何一个村社区、镇政府工作部门在公开该 政府信息前,都应与所涉及的其他村社区、
21、镇政府工作部门 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不同单位 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应由拟发布 该政府信息的主体单位报请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解决。第七条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主体村社区、镇政府工作部门 向涉及该政府信息的其他村社区、镇政府工作部门提出协调 确认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其他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即时答复。第八条完善政府网站高级检索服务功能,可按照“标题、 正文、公文种类、年份、发文号、栏目”等方式进行搜索, 方便公众查找获取相关信息。第九条强化信息公开审查,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 公开、谁审查”的原则。第三章信息发布第十条坚持
22、以县政府门户网站为第一公开平台的功能 定位,推进政务微博、微信与政府网站联动互补,要综合利 用惠民政策“明白卡”、广播、电视、政府公报、公开专栏、 政务大厅、LED电子显示屏、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扩大政 府信息传播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影响力。第十一条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 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保公众第一时 间知晓。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第十二条信息发布要按要求分类存放,字体、字号统一 规范。第十三条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 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
23、民主政治建设和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政府 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 务院令第711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 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镇政府各 工作部门。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制度 是指镇级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事务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 展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社会公众或组织的重大 切身利益或者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之前,充 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后再作出决定的制度。第四第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应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民主讨论、科学决策为原则。第二章公众参与的范围和方式
24、第五条公众参与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公众代表或利益相关方代表。第六条下列事项应实行公众参与制度:(一)涉及我镇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 成情况;(二)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三)涉及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 出台;(四)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公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 策;(五)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 执行情况;(六)其他应当实行公众参与的事项。第七条公众参与应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通过电视、报刊、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 开征求意见;(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公
25、众公开征求意见;(三)通过公开征求见意箱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四)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向社会公众 公开征求意见;(五)邀请公众代表或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会议的方式 进行。(六)其他便于公众参与的渠道。第三章时限和规定第八条公众参与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 日,若因情况紧急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 以说明。第九条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全面、 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反对意 见和修改意见。严禁决策承办部门包办公众意见,或者只取 赞成的意见,漏报、瞒报公众意见。第十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 理,形成书面报告,连
26、同决策方案一并提交镇人民政府审议。 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公众参与的结果作为 镇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 予以采纳。应当公开听取但未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重大行政 事项不得提交决策机关决策。第十一条决策承办部门在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事项进行科学合理论证。第十二条决策作出后,承办部门应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 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收集到的意 见情况、意见采纳的情况和不预采纳的理由,并与政策文件、 政策解读同步公开。第十三条禁止公众参与涉及XX秘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事项。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
27、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政务公开政民互动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强民主政治建 设,增强政府公信力,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 722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蜂岩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镇政 府各工作部门。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政民互动是指各村社区、镇政府各 工作部门在管理社会事务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 坚持以“听民意、聚民智、解民忧、惠民生”的工作制度。第二章互动渠道第四条县
28、政府门户网站乡镇专栏应设置政民互动专栏, 建立信箱直通交流平台,保证政民互动渠道畅通。第五条推进政务微博、微信与政府网站联动互补,发挥 新媒体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等方 面的优势作用,通过网上信息发布、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 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答记者问等多种形式拓宽互动渠 道。第六条推动完善网上网下相结合的互动体系,按照“网 上问题,网下解决”的要求,将政务互动和事件处置相结合, 建立政民互动的受理、办理或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提高 政民互动工作实效。第三章办理时限第七第网上咨询和留言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 确因情况复杂需延长办理时限的,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
29、意,回复办理时限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办结。第八条将政民互动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年度目标考核,对 因工作重视不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 法严肃追究问责。第九条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解释。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办事公开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办事公开工作,增强办事透明度, 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 722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镇政府各 工作部门。第三条本制度所
30、称的办事公开是指各村社区、镇政府各 工作部门在管理社会事务、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履行行 政审批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进行公开的工作制度。第四条办事公开应坚持下列原则:(一)主动公开原则;(二)依法公开原则;(三)注重实效原则;(四)便于获取原则;(五)利于监督原则。第二章主动公开的内容第五条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应主动公开下列内容:(一)单位的名称、职能权限、服务范围、办公地点、 便民服务电话、单位领导姓名和分管工作、工作人员岗位职 责和行为规范;(二)行政许可及公共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 条件、数量、办理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申请材料和 材料要
31、求以及示范文本等;(三)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四)向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及处理办法;(五)影响群众生活事项变动的相关信息;(六)群众反映的重点问题的答复和群众提出的合理意 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七)咨询投诉电话、信箱,聘请社会监督员的姓名和 联系方式;(八)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第三章公开审查第六条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公开的信息内容应 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第七条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办事公开 信息内容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不 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
32、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第四章公开渠道第八条各单位将主动公开的内容应通过下列渠道进行公开:(一)政府门户网站、贵州政务服务网凤冈站点;(二)办事公开专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查 询机、资料索取点;(三)制作办事须知、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便民服务 卡;(四)办事大厅服务窗口,便民服务站;(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获取的方式。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九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镇政务公开办公室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 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33、的 规定进行处理。(一)不依法履行办事公开职责的;(二)不依法履行办事公开承诺的;(三)不按规定编制办事服务指南内容或不及时公开发 布的;(四)办事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不及时更新发 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 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 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 第三方。第十一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 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 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
34、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 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 的视为同意公开。第十二条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不包 括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的时间)进行答复;如需延长 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 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答复应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 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 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 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 布内容或不及时作出说明的;
35、(五)违规收取办事公开费用的;(六)公开不应该公开事项的。第十条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或个人违反本制度 规定,情节严重的,由镇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第六章总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 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增强 政府工作透明度,强化行政权力监督,切实保障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镇政府各 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本制度是
36、指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 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时应承担的责任。第四条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 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责任追 究:(一)政务公开工作统筹推进不力、流于形式,不认真 履责的;(二)按照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而未公开的;(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按要求公开或公开信息 有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四)不及时受理群众
37、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投诉 举报,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五)不提出公开意见,未建立健全政务公开信息发布 保密审查机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六)公开主体不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造成不良影响的;(七)未落实办文办会公开要求的;(八)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追究:(一)承办人直接责任1 .公开的政府信息未经保密审查或未经主管领导审核 批准,承办人直接公开发布造成后果的;.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意见,带来负面影响的;2 .经保密审
38、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不按规定办理的;.未落实办文办会公开要求的;3 .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按要求公开或公开信息有 误,造成不良影响的;4 .不及时受理群众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投诉举报 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情形。(二)领导直接责任1 .政务公开工作统筹推进不力、流于形式,不认真履责 的;2 .未建立健全政务公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3 .对承办人提出的公开意见审查把关不严,产生后果的;4 .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应公开的信息而不予公开的, 不予公开的信息而予以公开的;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 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公
39、开主体不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5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单位及个人,按 以下规定追究责任:(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 批评或约谈,并责令改正;(二)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给人民群众利益造成损害 的,对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和个人给予全镇通报批 评,并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很大的,对相关责任人实行 纪律处分;(四)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 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复议机关撤销或法院 判决败诉
40、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三章附则第八条政务公开工作实行责任追究信息反馈制度。被追 究责任的村社区、镇政府工作部门和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整改情况 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镇纪检监察机关和镇政务公开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第九条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工作,增强政府 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 信息,确保信息发布的统一性和准确性。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上级有关 文件精神,结
41、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镇政府各 工作部门。第三条本制度是指各村社区、各部门在依法履行管理职 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 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单位需要协调发布信息的制度。第二章协调内容及范围第四条政府信息发布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政府信息公开与不公开的统一性;(二)政府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准确性;(三)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第五条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村社区、部门的, 其中任何一个村社区、部门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与所 涉及的其他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 一致;不同村社区
42、、部门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 不同意见的,应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主体村社区、部门报 请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第六条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主体村社区、部门向涉及该政 府信息的其他村社区、部门提出协调确认的,应以书面形式 提出,其他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 况紧急的应即时答复。第七条各村社区、各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 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报请本 级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发布 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八条各村社区、各部门公开政府信息,应注意上下级 或其他村社区、部门之间政府信息内容的相互衔接,并对相
43、同的内容作统一表述。第九条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 大动物疫情、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权限和程序执行。第三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解释。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办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监督,确保决策、执行、管 理、服务、结果“五公开”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解读回应, 扩大公众参与,增强公开实效,促进政务公开工作有序开展, 保障群众投诉举报权利,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镇政府各 工作部门。第三条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违 纪
44、必究,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开主体在政务公 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向 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举报。第二章受理范围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开主体在履行政 务公开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制度进行投诉:(一)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的;(二)不及时更新政务公开信息内容的;(三)政务公开的信息内容不真实的;(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以其他有偿服务方式变相 收取费用的;(五)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应当纠正而不纠正,应当追究责任而不追究的;(六)公开的信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七)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的其他行为。
45、第三章办理时限第六条政务公开投诉举报由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第七条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实行主管部门责任制“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第八条政务公开投诉实行限时办结制,应按下列要求办理:(一)对一般性投诉,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二)对比较复杂疑难投诉,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三)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并告知办理期限。第四章办理流程第九条政务公开投诉工作由“受理、转办、承办、反馈、存档”五个部分组成。(一)受理。对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投诉举报,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及时受理,并填写蜂岩镇政务公开投诉举报登 记表做好登记,内容
46、包括:投诉举报人姓名(名称)、联 系方式,投诉举报的时间、方式,被投诉举报对象和主要事 项等。(二)转办。完成登记后,按投诉内容涉及的单位,填 写蜂岩镇政务公开投诉举报转办单,并在2个工作日内 转相关单位办理。(三)承办。相关部门收到政务公开投诉举报转办单后, 报分管领导确定承办科(股)室及具体承办人进行办理,实 行专人负责。承办人根据所反映的问题,按照依法、真实、 准确、及时的原则,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解决办法,形成回复 意见,经本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后,上报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备 案。(四)反馈。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各单位的回复意见 后,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给投诉举报人。经投诉举报人同意, 也可由相关单
47、位采取当面回复或电话回复等形式直接回复 办理结果。当面回复的应由当事人签字并注明满意度;电话 回复的由经办人作好电话记录,并注明当事人的满意度。对 群众投诉较多的共性问题,有关单位应研究改进措施和办法, 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五)归档。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要落实专人 将办结的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办理材料定期归档,以备查询。第五章附则第十条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保护投诉人的 合法权益,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 息。对于在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办理工作中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和个人,将视其情节轻重,报请有关单位给予纪律处分。第一条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 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 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 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 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 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 申请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