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抽检不符合规定药品核查处置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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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抽检不符合规定药品核查处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抽检不符合规定药品(以下简称 不符合规定药品)核查处置工作,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以下简称国家局)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实施细则药 品抽样原则及程序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药品抽检管理工 作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0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 我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药品抽检(以下简称国 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组织的药品抽检 (以下简称省抽)不符合规定药品的核查处置,以及外省(区、 市)药品抽检涉及我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不符合规定药品 的核查处置。各市县组织实施的本
2、辖区药品抽检不符合规定药品的 核查处置,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适应本辖区的管理规定。第三条不符合规定药品核查处置工作坚持“依法履责、 统一规范、属地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省局有关处、执 法检查局,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监 督不符合规定药品涉及的企业和单位做好风险防控,做到不 符合规定药品控制到位、问题原因排查到位、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到位。第四条省局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处牵头负责全省不符合规定药品核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不符合规定药品检验报告 书的接收传递,指导督办不符合规定药品案件查办工作,组 织查处不符合规定药品重大违法案件,将生产环节不符合规 定药品情况依
3、据工作职责抄送省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处。省 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处依据工作职责 对全省不符合规定药品核查处置工作给予指导。省局各执法检查局承担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 零售连锁总部的不符合规定药品的核查处置工作;市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承担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使用环节不符合规定 药品的核查处置工作。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明确与辖区 内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县级不符合规定 药品核查处置工作的监督指导。省药监局药品安全调查中心按照省药监局指定,承担国 抽不符合规定药品、涉及案情复杂的抽检不符合规定药品的 核查处置工作。第五条 对抽检涉及的相关单位具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督
4、 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不符合规定药品检验报告书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组织将检验报告书及相关材料转送被抽样单位和 标示生产企业。标示生产企业或被抽样单位接收不符合规定药品检验 报告书时,应当在送达告知书上注明签收日期,并签名或者 盖章,对抽查检验情况予以确认。第六条 省药监局药品安全调查中心、省局各执法检查 局、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送达不符合规定药品检验报告书 时,对不符合规定药品要根据风险程度监督相关企业或单位 采取召回、暂停生产销售等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及时控制 药品安全风险。第七条标示生产企业或被抽样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 的,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验申 请。逾期提出申请
5、的,药品检验机构不再受理。复验申请应当向原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上一级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也可直接向中 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申请,其他药品检验机构不得受理复 验申请。申请复验期间,对不符合规定药品的风险控制措施继续 执行。第八条 不符合规定药品相关企业或单位对该产品需要 陈述、申辩的,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向省局提交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据材料,逾期视为放弃陈 述、申辩权。对国抽不符合规定药品相关企业或单位提交的陈述、申 辩材料,由省药品安全调查中心组织调查核实,提出明确意 见,依职责分别报请省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处、药品流通监 督管理处确认后,报国家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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