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组织现场检查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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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组织现场检查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现场 检查行为,提升现场检查质效,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吉林省各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对 地方金融组织实施现场检查,适用本办法。现场检查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 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定的职责、 权限和程序进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组织现场检查,是指地方 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依法对地方金融组织经营管理及 风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2、第四条 现场检查通过发挥查错纠弊、校验核实、教育 指导、警示威慑等作用,督促地方金融组织贯彻经济金融宏 观政策及监管政策,落实企业经营风险主体责任,提高经营 管理水平,合法稳健经营。交整改报告。必要时,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可再 次对被查机构进行现场复查,复查不需再进行立项程序。被查机构逾期未整改或者未按要求整改的,可以根据 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采 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七条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涉及行政处罚的违法违 规行为,应当及时启动行政处罚立案调查程序,依据吉林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八条 作出的行政处罚,需经地方金
3、融监督管理 (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由 行政处罚委员会会议审议。第三十九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在现场检 查中发现地方金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客户以及其他相关组 织、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向司法机关 移送。第四十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 检查、整改情况的统计分析,将现场检查发现的有关情况纳 入对地方金融组织的年审、监管评级和风险评估等日常监管 工作,并建立现场检查信息反馈和共享机制。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风险和问题,应当及时采 取监管通报、风险提示等措施;检查中发现的系统性风险苗 头,应当及时组织研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属地
4、政府和上 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第四十一条第三方机构参与现场检查的,其出具的检 查报告或者意见建议不对被查机构直接产生效力。地方金融 监督管理(工作)部门应当研究审定后,形成最终检查结论 意见和有关文书。第四十二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按照档案 管理有关规定,对现场检查案卷资料进行收集、分类、归档、 移交。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根据日常 监管需要,开展的举报核查、监管走访、督查或调研等活动, 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现场检查。第四十四条 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现场检查操作指引可以 依照本办法制定。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 释。第四十六条
5、本办法自2022年XX月XX日起施行。第五条现场检查人员应当依法检查,文明执法,严格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守保密和廉政纪律。第六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依法开展现场 检查,被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为现场检查工 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保障,保证提供的有关文件资 料及相关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被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经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 部门同意,不得将检查情况和相关信息对外透露。被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阻碍地方金融监督管理 (工作)部门依法实施现场检查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 作)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据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 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6、第七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应当加强现场 检查专业人才培养,配备与检查任务相适应的检查力量,提 升现场检查水平和检查成效。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依据监管法律、 法规、规章授权和属地监管责任,按照“谁立项、谁组织、谁 负责”的工作机制,开展现场检查。第九条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统筹全省地方金融组织 的现场检查工作,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现场检查进行统筹指导 和考核评价。各市(州)、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负责对辖 内地方金融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完成上级部门部署的现场检 查任务。在年度统一部署规定的时间内,按地方金融组织类 别,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报送本年度现场检查
7、开展情况 报告。第十条 省属地方金融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分别由省地 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分支机构属地地方金融工作部门直接 开展现场检查。第十一条 根据需要,上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 部门可以对下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的监管对象 开展现场检查。因存在跨区域经营、异地关联机构等情形,需要跨区域 联合检查的,按照对等原则,由检查立项的地方金融工作部 门协调属地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分别对辖区内机构开展检查, 并共享检查数据、资料等信息。立项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协调 确有困难的,可以提请上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 协调。第十二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应当加强与 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市
8、场监管、公安、财政以及其 他相关部门等工作联动,沟通检查情况,依法共享信息,积 极探索利用登记注册信息、纳税信息、征信信息等外部数据 辅助现场检查。第三章立项管理第十三条地方金融组织现场检查,包括常规检查、临 时检查和特定调查等方式。常规检查是纳入年度现场检查计划之中的检查。临时检查是在年度现场检查计划之外,根据有关工作部 署或临时工作任务开展的检查。特定调查是在年度现场检查计划之外的,对特定事项进 行专门调查的活动。第十四条对地方金融组织进行现场检查,须事先制定 检查计划。未经立项审批程序,不得开展现场检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根据年度监管重点、地方金融组 织年审或者监管评级情况、被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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