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下的监检衔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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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联体制改堇下的监检衔接摘要:国家进行监察体制改革建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在一定程度上治理国家腐败问题,监督国家 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但是监察委员会的设立,造成了与检察机关权力的重受。在行使监督权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 造成监察权与检察权的碰撞。有些内容,在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的规定中是不一样的;还有的刑事诉讼法中 规定了而监察法未有明确规定,这就涉及到两个机关权力的衔接问题,主要包括:盟督对象的衔接;留置与人身强制 措施的衔接;证据审查中的衔接;以及对立案时间节点的确定。目前,监检衔接还不够成熟,在证据、律师介入、检查机 关提前介入等方面仍需进一步研究。关键词:监察权、检察权、法律
2、监督、权力衔接引言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监察委员会的设立,让监察权成为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相 并列的一个公权力。监察机关开始成为专门的反腐败机构,监督国家公职人员演职。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前,检察院具 有很大的监督权,监督公务人员和普通公民。但是改革后,监察委作为国家监察的专门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的反贪污、 反读职预防职务犯罪部门转至监察机关。两个机关在运行中必然会遇到职权的交叉、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实践中,有些 具体的问题在两个机关交接时可能还存在空白或者法条有规定但是过于抽象、模糊,仍需要不断探索。本文主要就监察 权与检察权中的监督对象的衔接、留置与人身强制措施的衔接、
3、证据审查中的衔接、立案时间进行叙述并谈一谈检察机 关和监察机关在衔接中遇到的问题。一、监察权与监察委员会的属性监察体制改革后,国家的政治格局由此发生改变,以往的“一府两院”的格局变为1一府一委两院。监察机关开 始成为专门的反腐败机构,监督国家公职人员履职。实现了国家监察人员全覆盖,开启新时代国家的反腐败斗争的新局 面。(一)监察委员会的法律属性监察法的规定以及目前的主流观点,国家监察委员会是专责1反腐败机构”,也是国家的政治机关,工作中与纪 委合署办公。在一定程度上既监督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情况,同时又对其违纪情况进行审查2。但是针时主流观 点的将监察机关定性为政治机关”,在理论界仍有争议。
4、亚察委员会是人大领导下的专门国家机关,显示了它的政治性工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主要分为三类: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并未有政治机关这一类别,所以 将监察委员会定性为政治机关缺少宪法依据。那么将专责监督反腐败的监察委员会定性为政治机关.是否不当呢?还是 应该将其定性为“国家检察机关或者是其他?监察法第二章、第三章明确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职责、监察范围,对所有的公职人员履行公务的情况进 行监督;对涉嫌职务迨法犯罪人员进行调查;对已认定的职务违法犯罪人员进行政务处置和移送检察机关其审查起诉。所 以将其定性为“国家监督机关”更为准确,也更加符合其职权设置,在设察法中也可以找到法律依据。
5、-)监察权的法律属性自监察机关成立以来,监察权的法律定性一直存在争议,是学者不断研究的内容。有的学者认为监察权有政治性、 鼠督性、准司法性;有的学者认为监察权只有政治性、监督性3。那究竟监察权是否有准司法性呢?一方面,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权是人民授予的。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荒、由其监督。监察委员会监 督权的行使可以看作是人民的行为、民意的体现。另一方面,监察委员会和纪委合署办公,实现了监督的全面覆盖4。 监察委员会只负责调查职务犯罪,但是无权对案件提起公诉,无权对案件作出最终於理。其对案件的处理是程序性的, 只限于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进行侦查,将案件材料移交绐检察院。这一规定,进一
6、步明确了监察委不是国家司法 机关,其行使的权力只是监督权。二、检察机关与检察权的法律性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保留,但是大部分的监督权巳经转至监察机关。开启了国家监察机关 推进国家反腐败这一制度模式。检查机关的权力主要是法律监督、部分类型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杳权和提起公诉。(一)检察机关的法律性质检察机关自改革后,它的法律属性和定位并未改变,宪法中仍称检察机关为法律监督机关,仍然享有监督权。 但是从新修订的宪法看,我国的权利配置格局已经转化为一府一委两院”。在权力设置上增加了国家监察委员会, 改革前检察机关的大部分的权力也归属于盛察机关。(二)检察权的法律属性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前,
7、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主要是在刑事领域行使监督权,通过对国家公务人员的职 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并对其掌握的犯罪事实提起公诉。其监督权性质为是“刑事法律监督权。”2但是在国家监察体制 改革后,检察机关的大部分的职务犯罪调查权转至监察机关后,其只保留了一少部分的职务犯靠侦查权,原先的“刑事法 律监督权”已不存在。现在的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可以说是一种诉讼监督权,监督诉讼中有无滥用职权情况,进而来行使监 售权,达到制止违法犯罪、维护司法权威的效果。检察院除了诉讼监督外,也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提起行政公益 诉讼前,也就是是在诉前程序环节,可以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务情况,提出检察柒议。以此
8、达到了维护社 会公共利益的效果。即检察机关的检察权可以分为三种:部分类型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诉讼监督权、提起公诉的权 力跳三、监检衔接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之间并不是相互独立的,两者之问存在交叉。在权力的运行中不可避免地需要监察机关和检 察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监察权与检察权:监督时象的衔接通过宪法和监察法中的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权力的行使并非不受制约。绝对的权 力产生绝对的腐败,两个机关权力的行使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象中包括检察机关,主要是对其是否 有违法、犯罪或者违纪现象进行监督。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监察机关行使职权情况进行监督。例如,
9、 当监察机关将案件的调查、侦查情况移送到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有权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以及对符合起诉条件达到起诉 标准的提起公诉,并对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在检察机关不予提起公诉时,监察委员对不予提起公诉的决定有 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起熨议。这一法律规定和程序设置实现了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监察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起诉也是监察程序和司法程序的一个重要的分水岭,是一种职务上的对接。二留置与人身强制措施的衔接6监察体制改革后,笈察法规定了监察委员会拥有留置的权力。留置,是指监察机关对于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 犯罪的国家机关公职人员,采取的暂时剥夺他们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
10、措施。也就是说,当监察机关将职务违法犯罪的情 况调查完毕、证据收集完整,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被调查人的移交同时会引起留置和人身强制措施衔接的 问题。被调查人移送到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要采取强制措施限制被调杳人的人身自由。存在课杳场所和强制措施手段 的衔接。但是我国的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并没有规定留置,此时检察机关应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是采取和监察机关的 留置相类似的逑捕还是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留?这是留置与强制措施衔接中争议比较大的两种观点。可是如 果监察机关直接适用逮捕,如果不符合逮捕的条件,就面临着违法情况。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先采取拘留。之后,结合检察机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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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监察 体制改革 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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