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主要人员信息公示制度(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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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主要人员信息公示制度(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参建单位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督促到岗履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招 标投标、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09618 号)、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 (水建管(2017) 123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 意见的通知(水建设2020) 2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四川省境内批复工期6个月及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各 类水利建设工程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质
2、量与安全管理主要人员(以下简称“主要人员”)包 括以下人员:(-)项目法人、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二)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设计技术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安全生 产负责人;(三)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现场负责人;(四)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五)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 人;(六)根据合同约定需要公示的其他人员。第四条项目法人应当在招标投标和合同签定时,明确施工、监理等单位主 要人员每月到岗最低天数及相应违约责任;非特殊情况,参建单位主要人员不得 变更,确需变更的须说明变更原因,提供不能到岗履职的证明文件,严格履行变 更、备案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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