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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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齐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8月31日黄山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批准)第一条 为了加强齐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依据国务院 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齐云山 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齐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活动。齐云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范围:东起兰渡,西 至万寿山(又名骆驼峰),南依渔渭公路,北临横江,面积63.97 平方公里,按此范围标界立碑。风景区核心景区面积13.56平方公里,包括月华街景区、楼上 楼景区、云岩湖景区、南山景
2、区和横江田园风光区。风景区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齐云山风景名胜区总体 规划划定。第三条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 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四条黄山市人民政府设立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休宁县人民政府县长兼任。 管委会统一负责风景区的保护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保护和管理风景名胜资源;(二)组织实施风景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三)建设、管理和维护风景区的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 改善游览服务条件;负责风景区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贯彻工作;(五)负责风景区范围内的社会事务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 作;(六)编制
3、和实施相关的应急预案; (七)管理与风景区保护有关的其他事项。经依法批准,设立风景区综合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 处罚权。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区的监督管理工作。风景区内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土地、林木等,由其所有权 人或者承包经营者负责管理和保护。第五条黄山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管委会和休宁县、夥县人民 政府就风景区资源保护利用中的重大事项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第六条 风景区内的宫观道院、园林、月华街村落、道观遗址、 摩崖石刻、碑刻、古道、古亭等文物古迹、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的 环境和地形、地貌、山体、岩石、水体、古树名木、林木植被、 野生动植物、地质
4、遗迹等自然景物和道场、道乐等非物质形态, 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当建立档案,依法加强保护。第七条 除按照风景区规划进行整修、利用外,风景区内的地 形、地貌应当保持原貌;风景区内的河溪、瀑布等,不得截流、 改向或者进行其他人为改变。第八条风景区内因景点开发、工程建设、林木抚育更新或教 学、科研等,需要砍伐少量非珍贵林木或采集物种标本的,应当 经管委会审核同意后,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加强松材线虫病等有害生物的防治,禁止松科植物及其制品 进入核心景区。第九条风景区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风景区内的单位、居民、道土和游客都应当遵守风景区各项 管理规定,爱护风景区资源和设施。
5、第十条 管委会应当组织核心景区内居民参与风景区经济社 会发展事务,规范和引导居民依法从事民宿、旅游商品及道教文 化延伸产品的经营,帮助核心景区居民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 难。第十一条风景区内风景名胜资源的开发利用,或者因保护管 理需要建设的工程,应当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核心景区内的服务网点和公用设施由管委会统一规划建设。核心景区内宫观道院的改造和恢复重建,应当经管委会审核, 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后,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 续。涉及文物保护的,依法报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月华街景区内的民房修复和危房改造,应当由管委会统一编 制修复或改造方案,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管委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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