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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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为健全和完善我县学生资助管理制度,规范我县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公平、公正、 合理地分配各类资助资源,全面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政策,根据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 定办法的通知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优化学生资助政 策推动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通知 及教育体育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办法(修订)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一条本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 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 生。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学生包括:辖区内根据有关规定批 准设
2、立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低收费民办幼儿 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 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一)坚持客观公正和统一规范相结合。从客观实际出 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统一认定标准和 尺度,建立科学、规范的认定评价体系,全面体现学生实际 情况,确保公平公正。实际情况遴选资助对象并给予资助。第十四条 全县各级各类学校要及时与当地民政、乡村 振兴、残联、公安、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对接,为学生家庭 经济状况的核实认定工作提供必要的依据和支持,确保脱贫 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3、、突 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供养学 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烈士 (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 人民警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和执行特殊任务公职人 员等)因公伤亡人员家庭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 等信息真实有效。县教育体育、人社等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学 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第十五条 学校要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 方案,建立严格规范的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认定、确定等级、公示、建档、报送等工作流程, 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第十六条 学校要加强学
4、生的诚信教育。学生(或监护 人)申请资助时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 请,并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学生(或监护人) 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 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 严重的,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 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在下一学期重新评估 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 其相应困难等级。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 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在下一 学期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
5、否为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及确定相应困难等级。第十七条各学校要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或实施方案,报学生资助管理中 心备案。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教育体育局会同县级相关部门负责 解释。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号)。(二)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 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禁止 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三)学校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 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 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认定结果作为财政、教育体 育、人社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 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 参考因素。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与职责(一)建立县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联席会议制度, 成立以教育体育、财政、人社、民政、乡村振兴、残联、公 安、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 作协调小组,建立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机制。(二)县教育体育局全面指导教育体育部门所属各级各 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县人社局全面指导人社 部门所属技工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负责审核所 属技工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县乡村振兴局或各镇 (街道)乡村
7、振兴部门出具脱贫家庭、脱贫不稳定家庭、边 缘易致贫家庭、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的身份证明(附相关 截图或县级以下乡村振兴部门盖章);县民政局全面指导各 各镇(街道)民政部门负责出具城乡低保家庭、城乡特困供 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低收 入(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意见;县残联全面指导各镇(街 道)残联出具残疾人学生或残疾人家庭的认定意见。其他相 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推进,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三)县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学校 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审核所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名单,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
8、基础信息库。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校(园)长(法 人)负责制。学校负责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建立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档案。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 园要成立以学校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工作组,成员一般应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年级组 长(主任)、班主任、家长代表等,负责组织实施认定和审 核工作,认定工作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校范围内公 示。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应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 立认定评议小组,在认定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成员应包括年级组长(班主任)、科任教师、学生代表等。 不得将民主评议工
9、作交由学生会或班委会组织。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一)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 贫家庭、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 系统门户”中具有有效电子信息档案。(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特困供养家庭学生:学 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是低保或特困供养对象,持有民政部门 发放的有效证件或出具的有效证明,在民政“城乡社会救助 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三)孤儿:父母双方死亡、失踪或一方死亡另一方失 踪,在民政“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中具有信息档案。(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 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 措施、失联、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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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 经济困难 学生 认定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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