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讲座资料(2021-2022年)关于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类管理制度的通告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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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类管理制度的通告为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合肥市倡导绿色出行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意见(合政秘201171 号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GB21861-2008)、公安部机动车管理等有关规定,对全市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机动车是指除低速载货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二、按照国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机动车,达到国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汽油车、达到国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柴油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核发绿色环保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标志。机
2、动车环保标志发放标准根据国家、省及我市污染控制的要求逐步提高。三、环保标志核发(一)新车环保标志核发:在本市办理新车注册登记的汽车,在取得牌证后,凭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向设立在环检机构(见附录)内的环保窗口申领环保标志。(二)在用车环保标志核发: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的时间和频次与安全技术定期检验同步,按照本市执行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在环检机构进行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凭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和机动车排气检测报告单向设立在环检机构内的环保窗口申领环保标志。对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环保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公安交管部门不得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四、检测不合格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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