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3∕T 2066-2021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规程(湖南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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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规程Code of Practice for Delimitation of River and Lake Management Scope发 布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05发布-072021-08实施-0743DB43/T 20662021 湖南省地方标准ICSCCS 07.040A 77DB43/T 20662021 I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规定 2 5 资料收集 3 6 设计洪水位及水面线确定 3 7 工作底图制作 3 8 管理范围线初步划定 4 9 管理范围线实地修正 5 10 管理范围划定方案编制
2、5 11 界桩和告示牌的埋设与测绘 6 12 数据整合处理 7 13 成果整理 12 附录 A(规范性)相关资料编制要求 14 附录 B(规范性)管理范围划定标准表 15 附录 C(规范性)管理范围线划定图参考样式 16 附录 D(规范性)河湖管理范围界桩(告示牌)点之记 17 参考文献 18 DB43/T 20662021 II DB43/T 20662021 I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湖南省水利厅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提
3、出。本文件由湖南省水利厅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南省第二测绘院、湖南省洞庭湖水利事务中心、湖南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徐军、钟艳红、董胜光、雷双友、谭霞、吕慧珠、李雄文、胡勇擎、罗宋冰、肖海、刘专、肖通、郭双仁、吴朝辉、蒋婕妤、全思湘、屈伟军、赵文刚、陈铸、邹健健、王在艾、蔡乐、赵淑玲、曾宇、徐磊。DB43/T 20662021 IV DB43/T 20662021 1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河湖管理范围划定程序,规定了资料收集、设计洪水位及水面线确定、工作底图制作、管理范围线初步划定、管理范围线实地修正、划定方案编制、界桩和告示牌埋设、数据整合和成果
4、整理等阶段的操作指示。本文件适用于河湖管理范围划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201 防洪标准 GB 502862013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GB/T 7930 1:500 1:1000 1:2000 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 GB/T 14912 1:500 1:1000 1:2000 外业数字测图规程 GB/T 20257.1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 1 部分:1:500 1:1000 1:2000
5、地形图图式 SL 44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 SL 252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SL 730 水利空间要素图式与表达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河湖 河流和湖泊的总称。3.2 河湖管理范围 为河湖健康、行洪畅通和河势稳定而划定的河湖管理区域。3.3 河道左岸右岸 沿河道水流方向左侧水陆交界处为左岸,右侧水陆交界处为右岸。3.4 河湖岸线 河流两侧、湖泊周边一定范围内水陆相交的带状区域。DB43/T 20662021 2 3.5 界桩 河湖管理范围线上现场设置的界址标志物。3.6 告示牌 说明河湖管理范围、责任并告知警示人们规范生产经营活动的标牌
6、。4 基本规定 4.1 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分级负责、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等原则。4.2 空间参考系统 空间参考系统包括:a)坐标系统: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b)高程系统:采用 1985 国家高程基准;c)投影方式及分带: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3 度分带,标准中央子午线。4.3 计量方式 长度和面积计量方式采用米制。a)长度计量单位为 m 或 km。b)面积采用平面投影面积量算方式,计量单位为 m2或 km2,小数点统一保留两位。4.4 工作底图选择 选择不低于 1:2000 比例尺的基础图件作为工作底图。局部变化地区和大比例尺基础图件获取困难地区可选择不低于 1:10000 比例尺的基
7、础图件作为工作底图。4.5 划界要求 4.5.1 有堤防的河湖,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和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宽度采用如下方法确定:a)经过城镇的堤段应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原则上不应小于 10m,其他防洪、防涝的堤防、间堤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 30m50m。b)按 GB 502862013,13.2.2 的规定。c)应符合“现已确定或历史形成、社会公认”的标准。4.5.2 无堤防的河湖,其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或者历史最高洪水位范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4.5.3 有经批复的堤防建设规划,且明确了设计断面及地理坐标的,按本文件 4.5.1
8、划定河湖管理范围线;已完成征地且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要求的,以征地范围线作为管理范围线。4.6 技术流程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流程见图 1 所示。DB43/T 20662021 3 图 1 技术流程图 5 资料收集 主要收集以下方面的资料:a)河湖基本情况资料:包括水利普查成果、地方河湖志等资料;b)规划设计相关资料:主要包括流域综合规划、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防洪规划、水利工程规划设计、无堤防河湖设计洪水位成果等;c)已有管理范围划定资料;d)基础图件资料:主要包括数字正射影像(DOM)、数字线划图(DLG)、数字高程模型(DEM)、原始航摄影像、空三加密成果等,优先收集现势性强的比
9、例尺大于 1:2000 的基础图件和亚米级遥感影像,补充收集 1:10000 和 1:5000 基础图件;e)权属来源资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成果、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征地或划拨文件资料等。6 设计洪水位及水面线确定 6.1 无堤防河湖段缺少设计洪水位资料的,应根据河湖段的防洪标准,按照 SL 252 和 SL 44 规定分析确定设计洪水位及水面线。6.2 无堤防河湖段具有以下资料的,可直接利用并应注明成果来源。a)符合河湖段防洪标准的设计洪水位成果。b)河道型水库的库区移民线。c)符合河道防洪标准的河道型水库库区设计洪水回水线。7 工作底图制作 7.1 工作底图内容 工作底图包含如下内容:
10、a)数字正射影像(DOM);b)数字线划图(DLG);c)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成果(含县级行政区划数据);d)已登记发证宗地范围线;e)堤防规划设计、征地或划拨红线成果;f)河流中心线;g)地名注记。资料收集 设计洪水位及水面线确定 工作底图制作 管理范围线初步划定 成果整理 数据整合处理 界桩和告示牌埋设与测绘 管理范围划定方案编制 管理范围线实地修正 DB43/T 20662021 4 7.2 工作底图制作流程 7.2.1 已有资料预处理 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格式转换和数字化等预处理,使其空间参考系统统一、工作底图内容完整。7.2.2 基础数据补充更新 7.2.2.1 确定变化区域。在有堤防
11、河湖沿堤防背水侧外扩 200m 范围内,或在无堤防河湖的设计洪水位范围外扩 100m 范围内,将现势性强的亚米级 DOM 与已有数字线划图进行比对,确定变化区域和数字线划图空缺区。7.2.2.2 更新方法。对于局部变化区域、大比例尺基础图件获取困难的地区,可直接采用亚米级遥感影像作为工作底图;对于大面积变化区域和大比例尺数据线划图空缺区,应采用野外实测、航测成图等技术手段对大比例尺数字线划图进行更新。7.2.3 数据整合 7.2.3.1 数据裁取。裁取有堤防河湖沿堤防背水侧外扩 200m 范围内(或无堤防河湖的设计洪水位外扩100m 范围内)的基础图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成果等。7.2.3
12、.2 数据叠加。将裁取后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成果、预处理后的规划设计资料、权属来源资料等,与正射影像进行叠加,形成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底图。8 管理范围线初步划定 8.1 划定方法 8.1.1 有堤防的河湖段,以确定的护堤地宽度作为参数,在工作底图上以堤防背水侧堤脚线为参考,按护堤地宽度外扩划定管理范围界线;当堤防工程已征地范围超过按照本文件 4.5.1 要求划定管理范围时,以征地范围线作为管理范围界线。8.1.2 因交通、市政、土地整理等建设对堤身培厚、加宽的河湖段,有明显堤脚线的,按本文件 4.5.1要求划定河湖管理范围线;无明显堤脚线的,按 GB 502862013,7.5 中的规定放坡
13、确定堤脚线,再按本文件 8.1.1 要求划定河湖管理范围线。8.1.3 无堤防河段,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根据断面上的设计洪水位值,结合等高线,辅以高程注记点、数字高程模型等高程数据,先在工作底图上确定离散的设计洪水位断面点,再根据等高线走向平顺圆滑连接洪水位断面点,形成设计洪水位线,以设计洪水位线作为无堤防河湖段的管理范围线。对于设计洪水位断面较稀疏的河湖段(设计洪水位断面间隔大于 200 米时),可采用线性插值法加密求取设计洪水位线。8.1.4 对已有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已埋桩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要进行复核,对不满足要求或不切实际的应予以修正,满足要求的维持现状。8
14、.1.5 将根据本文件 8.1.18.1.4 以不同标准划定的管理范围线直线相连,形成连续的河湖管理范围线。8.1.6 河湖管理范围线应与河湖岸线内的电站、泵站等另行划定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线相衔接。8.2 界桩和告示牌布设 8.2.1 界桩按下列规则布设。a)界桩布设采用室内作业模式,在工作底图上完成。DB43/T 20662021 5 b)界桩应布设在管理范围边界线上的耕地田埂上、沿江公路的绿化带边沿等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有利于界桩保护和适合埋设的位置,不应布设在耕地、湿地和水域内。c)河湖管理范围界桩间隔设置。在城镇区域宜小于 1000m,农村地区宜小于 5000m,对于无生产、生活、
15、人类活动的陡崖、荒山、森林等河湖段,根据实际情况按需布设。d)下列情况下应设置或增设管理范围界桩:1)重要码头、桥梁、取水口、电站等涉河湖设施处;2)水事纠纷和水事案件易发地段;3)县级行政区交界处;4)管理范围线转折处;5)河湖段起终点。e)下列情况下应设置共桩:1)干支流交汇处、出入河湖道相交处;2)平行的主次河流管理范围重叠时,设在重叠范围中间;3)河湖与水闸、拦河大坝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相交处;4)不同县级行政区的河湖管理范围相交处。8.2.2 告示牌按下列规则布设。a)告示牌应设置在如下位置:1)穿越城镇规划区上、下游;2)重要下河通道(车行通道);3)人口密集或人流聚集地点河岸。b)
16、原则上城市规划区告示牌不少于 3 处,城镇规划区告示牌不少于 1 处。8.2.3 布设位置标图。按照界桩和告示牌的布设规则,根据遥感影像反映的特征和管理范围线走向,确定界桩和告示牌的布设位置并标图。9 管理范围线实地修正 9.1 工作用图准备 工作用图内容包括涉及划定单元的工作底图及初步划定管理范围界线。工作用图采用电子文档或纸质介质方式准备。9.2 实地修正 9.2.1 对照初步划定的管理范围线,根据实地现场情况,逐河湖段对管理范围线和拟设界桩和告示牌的位置进行合理性复核、修正。9.2.2 对修正的管理范围线、界桩和告示牌位置在工作用图上进行标示。10 管理范围划定方案编制 10.1 编制内
17、容 根据划定结果编制管理范围划定方案,编制要求见附录 A.1。其中,划定标准以河湖段为单元填写一览表,表格格式及填写内容示例见附录 B。DB43/T 20662021 6 10.2 管理范围线划定图编制 10.2.1 图命名 管理范围线划定图作为管理范围划定方案的附图,原则上图名为“XX(河流名)+XX 段+管理范围线划定图+河段顺序号”,其中河段顺序号按照下游到上游方向以“(一)、(二)”方式依次编号。如“湘江株洲市天元区段管理范围划定图(一)”。10.2.2 图面内容 管理范围线划定图以正射影像为底图,叠加管理范围界桩、管理范围线、县级行政界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含已征地范围线或土地
18、登记发证范围线)、堤脚线、重要地名等相关管理范围划定参考要素。图面要素应清晰易懂,并配置相应的图例、指北针、界桩和告示牌编号注记。10.2.3 图式符号 管理范围线划定图的图式符号如下:a)管理范围线符号:采用红色 M100 实线表示,当河段采用了多种划定标准时,要以 M100Y100、M50Y50、M60、M40Y20 等不同颜色区分,线宽 0.6mm;b)界桩符号:用“”表示,圆圈直径为 6mm,圆点直径 1mm。其中,普通界桩采用红色 M100表示,公共界桩采用蓝色 C100 表示;c)告示牌符号:采用红色 M100 填充符号表示,符号宽度 4mm,高度 6mm;d)参考要素符号和注记表
19、达:水利空间要素图式符号和注记按 SL 730 规定,界桩编号注记文字统一用宋体 12 号、M100 红色表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所有者注记用宋体 10 号、C100 蓝色表示,县级行政区界线等其他辅助划定参考要素图式符号和注记按 GB/T 20257.1 规定。10.2.4 图幅整饰 图幅整饰参考样式按附录 C 所示,管理范围线划定图左侧标注划定单位,下边标注审核单位和批准单位。11 界桩和告示牌的埋设与测绘 11.1 制作要求 采取预制或者现场方式制作管理范围界桩和告示牌,可结合二维码、互联网+等信息化新技术创新界桩形式。11.2 埋设要求 11.2.1 界桩埋设按如下要求。a)界桩埋设位
20、置根据批准的管理范围划定方案和图件在实地确定。界桩埋设位置需要调整的,应沿管理范围线走向调整。当沿管理范围线走向上无法调整时,可向管理范围线外侧调整且调整前后位置距离不宜超过 5m;如超过 5m,应在告示牌中说明。b)界桩的正面应与河岸线垂直。c)暂未进行接边的公共界桩,只预划定界桩位置,不埋设界桩。d)特殊困难地区方可使用界牌,界牌功能和界桩一致。11.2.2 告示牌埋设按如下要求。DB43/T 20662021 7 a)根据批准的管理范围划定方案和图件在实地确定告示牌位置,告示牌实际埋设位置应根据不影响生产生活和不易被破坏的原则进行合理调整。b)告示牌正面朝向应容易观察。11.3 位置采集
21、 界桩和告示牌埋设完毕后,应采用 GNSS-RTK 技术实测界桩和告示牌的最终位置。11.4 点之记填写 界桩和告示牌埋设完毕后应填写点之记表,表格样式见附录 D,制作和填写要求如下:a)点位略图为工作底图的截图,应反映出点位的四周参照地物情况;b)“保管者”一般填写堤防管委会负责人或县(区)水利部门相关负责人或指定的其他人员;c)当某个界桩或告示牌设计坐标和实际坐标不同时,应在“界桩点位说明”中说明原因,比如填写“设计桩位因 XXXX 原因无法埋设,实际沿管理界线垂直向河道外(内)侧移位 XX 米埋设”;d)埋设完毕后,应从不同角度拍摄 2-3 张能清晰反映界桩或告示牌及周边环境状况的远、近
22、实地照片,将照片插入界桩点之记表格中;e)点之记的电子文件以 word 文件格式存储,以界桩或告示牌点编号命名。11.5 界桩与告示牌成果表编制 以河段为单元编制界桩(告示牌)成果表见表 1。表 1 XX 河 XX 县(市区)河(湖)段管理范围界桩(告示牌)成果表 坐标系统: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中央子午线 高程系统:1985 国家高程基准 桩名(编号)所在位置(地名)坐标 高程 移位备注 纬度 B()经度 L()H(m)注 1:小数位保留 3 位 注 2:界桩高程为顶部高程 记录者:校核者:日期:12 数据整合处理 12.1 数据成果内容 划界数据成果内容包括:a)工作底图中使用的遥感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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