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2835—2021 “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交换与共享接口规范(黑龙江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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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35.240.99CCS L 67DB23黑龙江省地方标准DB23/T 2835-2021“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交换与共享接口规范2021-04-13 发布2021-05-12 实施黑黑龙龙江江省省市市场场监监督督管管理理局局发 布DB23/T 2835-2021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文件由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黑龙江省政务大数据中心、黑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魏林、沙宁、阚洪锦、彭雪松、董月成、赵静、刘晓华、李陆、朱若平、陈卓、陈要武、杨大志、
2、吕猛、王磊、李严、王艳君。DB23/T 2835-20211“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交换与共享接口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交换与共享接口的通用要求,描述了框架、流程和共享服务等。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与各级部门系统间的数据交换,以及各级部门注册使用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共享服务。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JJG C 51062019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数据标准GJJG
3、 C 51172019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大数据中心数据质量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监管数据各级部门采集汇聚的监管对象、监管行为、执法监管人员、投诉举报、互联网舆情、知识库、“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和重点事件等数据。3.2监管对象行政相对人(企业、社会团体、特定自然人)、特种设备和特定产品等被监管的目标对象。3.3行政相对人为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3.4数据交换DB23/T 2835-20212监管业务数据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各级部门系统之间互相发送、传输和接收,具体业务包括数据汇聚
4、和数据推送。3.5资源提供方在数据汇聚过程中,指各级部门系统;在数据推送过程中,指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在数据共享服务过程中,是指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数据中心和各厅局的省统建系统。3.6资源需求方在数据汇聚过程中,指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在数据推送过程中,指各级部门系统;在数据共享服务过程中,是指向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申请、调用监管共享接口的各级部门。3.7数据质量在指定条件下使用时,数据的特性满足明确和隐含要求的程度。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4缩略语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JSONJavaScript对象标记(JavaScript Object Notation)RES
5、T表述性状态传递(Representational State Transfer)5数据交换与共享服务总体框架数据交换与共享服务总体框架见图1。DB23/T 2835-20213图 1数据交换与共享服务总体框架示例6数据交换与共享服务总体流程6.1建立监管数据中心依据 GJJG C 51062019 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数据标准,在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下建立黑龙江省监管数据中心。6.2建立监管专题数据库在省、市两级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分别建立监管专题数据库,通过省、市两级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级联模块连通两级监管数据。6.3梳理监管数据汇聚责任清单依据 GJJG C 510620
6、19 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数据标准,梳理各级部门监管数据汇聚目录,形成各级部门数据汇聚责任清单,发布到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门户和省“互联网+监管”工作门户。6.4开展监管数据汇聚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和省、市两级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交换通道,在全省范围开展监管数据汇聚,汇聚的数据按照 GJJG C 51062019 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数据标准 要求进行校检,合格的数据汇聚到黑龙江省监管数据中心,不合格的数据整改后重新提交。6.5建设监管应用,开展共享服务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以汇聚的监管数据作为支撑,建设监管应用,其中可共享的应用服务发布到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有需
7、求的部门可自行申请使用。DB23/T 2835-202147数据交换7.1数据交换总体框架7.1.1数据交换总体框架图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通过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与各级部门系统连通,汇聚监管数据,各级部门提出的数据申请,由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受理,并通过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数据或提供接口服务。数据交换总体框架参见图2。图 2数据交换总体框架示例7.1.2数据汇聚各级部门系统的监管业务数据,按数据汇聚标准和数据汇聚流程,采用数据库交换方式,通过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交换至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的过程,或使用系统上报方式,在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
8、补录模块进行数据补录的过程。数据汇聚流程见7.3.1。7.1.3数据推送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根据各级部门的监管数据申请,按数据推送标准和数据推送流程,采用数据库交换方式,通过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交换至各级部门系统的过程。数据推送流程见7.4.1。7.2数据交换总体要求7.2.1交换方式数据汇聚方式支持前置库对接、格式文件导入和系统补录三种方式:a)各厅局有监管业务系统且可进行系统对接的,通过前置库对接模式开展数据汇聚;市地应通过市地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本市地监管专题库,依据 GJJG C 51062019 国家“互联网+DB23/T 2835-20215监管”系统监管数据标
9、准 进行本市地、区县数据汇聚,再通过前置库对接模式开展省市数据汇聚;b)各厅局无业务系统或有业务系统但无法通过系统对接的,其全量历史数据通过格式文件导入模式进行数据汇聚;c)各厅局无业务系统或有业务系统但无法通过系统对接的,其增量数据通过系统补录模式进行数据汇聚。注 1:对于各级部门监管行为数据无法进行系统改造和对接的,通过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补录功能进行数据填报。注 2:数据推送方式支持前置库对接模式。注 3:各级部门均通过厅局前置库或市地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前置库开展数据推送。7.2.2交换频次各级部门应以增量更新的方式按规定的频次进行数据交换。各类数据的交换频次要求如下:a
10、)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数据交换频次应不低于 1 d;b)监管行为和“双随机、一公开”数据交换频次应不低于 1 d;c)监管对象、失信企业和知识库数据交换频次应支持实时交换,最低交换频次应不低于 1 d;d)投诉举报数据交换频次应不低于 1 d;e)其他数据交换频次应不低于 7 d。7.2.3交换数据要求各级部门作为资源提供方以前置库模式及文件采集模式进行数据交换时,上报数据需满足以下要求:a)上报数据应符合 GJJG C 51062019 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数据标准;b)更新频次按 7.2.2 要求执行;c)每个数据汇聚表中设计了“主键”、“增量标识”、“增量时间”、“批次号”和“数据来
11、源”五个字段:1)主键cd_id,唯一标识;2)增量标识cd_operation,业务表的数据新增时值为“I”,修改时值为“U”,删除时值为“D”;3)增量时间cd_time,表示该批次数据产生时间;4)批次号cd_batch,各级部门系统按批次更新数据,生成批次号。批次号按“数据日期+数据序号”的方式制定,其中,数据日期是指更新数据的日期(如:20190101),数据序号为五位数字,每天从 00001 开始,当天数据序号递增;5)数据来源cd_source,表示数据来源的代码;6)业务增量表示例见表 1。表 1业务增量表cd_id业务增量表指标项cd_batchcd_operationcd_
12、timecd_source1业务增量表指标项2019010100001I2019-01-01 17:20:532300000292业务增量表指标项2019010100002U2019-01-01 17:51:062300000293业务增量表指标项2019020500001D2019-02-05 14:33:21230000029DB23/T 2835-20216d)各级部门汇聚的监管行为数据中关于监管事项的要求,以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库为统一标准,进行数据关联;e)各级部门汇聚的监管行为数据中,以“双随机、一公开”形式开展的行政检查行为,以黑龙江省“双随机、一公开”系统的双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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