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11∕T 157─2020 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工作规范(丽水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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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65.020.99CCS B00DB3311浙江省丽水市地方标准DB 3311/T 1572020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工作规范2020-12-14 发布2021-01-14 实施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3311/T 1572020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总体要求.15受理.16审核.27登簿和发证.28变更和注销.39档案管理.3附录 A(资料性)抵押登记证明样式.4附录 B(资料性)抵押登记台账样式.5DB3311/T 1572020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
2、起草规则 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丽水市金融服务中心提出,由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丽水市金融服务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丽水市中心支行、杭州简臻标准技术有限公司、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丽水市生态林业发展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殷斯霞、吴可越、梁艳华、袁青、吴玮、张彦博、叶银龙、陈俊威、程荣亮、李群乐、张金龙。本文件为首次发布。DB3311/T 15720201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工作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工作的总体要求、受理、审核、登簿和发证、变更和注销、档案管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工作
3、。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总体要求4.1应建立与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相配套的工作制度。4.2抵押登记工作全过程应客观、公正,维护相关方的合法权益。5受理5.1申请人应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抵押登记申请。5.2抵押登记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a)抵押登记申请书;b)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c)主债权债务合同和抵押合同;注:由担保公司担保的,可只提交抵押合同。d)不动产权证(林权证);e)其他证明材料:1)国有或国有控股经济组织所有的,应由抵押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主管部门同意、报市级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主管部门
4、批准后,县级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2)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应有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抵押的决议;3)林农家庭承包的,由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书面证明;DB3311/T 157202024)股份制企业、合作经济组织、民营经济组织承包或流转的,应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公司、经济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按章程的规定办理;5)共同共有的,抵押人应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5.3提供材料齐全的,应当场予以受理。5.4提供材料有缺失的,应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材料及补正期限。6审核6.1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6.2应对抵押物的抵押范围进行审核。a)可作为抵押物的范围:1)商品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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