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3∕T022-2020机关事务 生活配套服务运营管理规范(温州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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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1.040.03 CCS A 12 DB3303 温州市地方标准 DB 3303/T 0222020 机关事务 生活配套服务运营管理规范 2020-09-30 发布 2020-10-10 实施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303/T 0222020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温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及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温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温州市标准化科学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香梅、程子宸、虞爱娜、徐纯
2、、胡旭芳、金波、李欢。DB3303/T 0222020 1 机关事务 生活配套服务运营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活配套服务的相关方职责与基本配置,并对提供生活配套服务的经营单位的入驻、运营、评价及退出提出了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机关事务管理范围内的生活配套服务。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 职责 4.1 管理部门 管理部门的相关职责如下:负责制定生活配套服务管理的相关规定;负责生活配套服务的基本配置;负责生活配套服务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协助和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对经营单位进行监管;负责处理或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投诉、举报等
3、事件。4.2 经营单位 经营单位的相关职责如下:应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合同职责;应负责所属经营点内经营所需的设备、设施完好,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和安全经营;应配合管理部门做好经营服务工作;应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5 基本配置 5.1 设备设施 5.1.1 经营场所内应统一配置消防设备设施、用电、网络、照明、空调,宜配备给排水等。DB3303/T 0222020 2 5.1.2 公共区域应统一配置消防设备设施、分类垃圾桶,宜配备背景广播、电视机宣传栏、公共网络、公共开水器、意见箱等。5.2 标识标牌 5.2.1 经营单位应统一设置门牌、监督台卡、营业提示牌等。5.2.2 公共区域应统
4、一设置禁烟标识、禁烟区地贴、区域导视图等。6 入驻管理 6.1 准入方式 应按国有资产出租管理相关规定确定经营单位。6.2 经营类别 提供生活配套服务的经营单位分为:公益类:通信、银行、邮政、印刷、医务、票务等;盈利类:电脑维修店、办公用品店、农副产品店、便利店、洗衣店、理发店等。6.3 入驻登记 经营单位根据自身服务内容及特色,结合生活配套服务的整体运行需求情况,向管理部门提交入驻登记表(样式参见附 A),并提交公司简介、经营方案、营业执照、员工持岗证、商品或服务的价目表等相关资料。6.4 合同签订 6.4.1 管理部门应与入驻的经营单位签订营运合同(范本参见附录 B)。6.4.2 管理部门
5、应委托专业评估单位对经营场地租金标准进行评估,至少每五年评估一次。7 运营管理 7.1 经营要求 经营单位在运营过程中应做到:符合行业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单位、人员、商品等资质证件,不应超范围经营、无照经营等;及时签订合同,不擅自转租或分包店铺,不无故拖欠租金、水电等费用;遵守节能管理规定,避免引起水、电浪费;符合商品(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不应弄虚作假,促销活动应标原价;符合特定运营时间的规定;做好从业人员的业务、礼仪培训工作,配置合适制服及工牌;符合定时定点补充货物的规定,做到有序停车卸货;符合全面禁烟的规定,禁止售烟,从业人员严禁吸烟,顾客吸烟应及时制止;做好售后服务工作,主动处理售后纠纷
6、;不应恶性竞争。7.2 安全管理 DB3303/T 0222020 3 经营单位在安全方面应做到:配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等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到位;涉及用水、用电、暖通、消防、装饰等设备设施调整时,应事先报批,文明施工;设置电源定时关闭功能,关闭非营业时间的用电设备开关(除冷冻冰箱外),无夜间用电设备应关闭电源总闸;不应在非火警情况下,动用消防栓取水和其它消防器材;不应使用明火设备,使用大功率设备应报批;不应储藏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等违禁物品;不应私带无关人员进入、携带违禁物品、使用客梯运输货物、打架斗殴等;不应在经营场所内违规加工食品、自行制作饭菜;售卖的生食、熟食应分开。7.3 环境要求 经营单位
7、在环境方面应做到: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良好,商品摆放应整齐、美观;做好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不应在公用区域堆放物品,不应私设广告;在指定位置投放垃圾,做好垃圾分类,不应随意倾倒废水废料。8 评价 8.1 管理部门应制定评价细则(参见附录 C),宜实行月度考核和年度考评相结合,对各经营单位进行评定,并实行奖优罚劣。8.2 管理部门应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明查与暗访等方式对经营单位进行日常督查,通过拍照取证、现场指正、投诉受理等形式记录问题。8.3 管理部门应联合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专项检查。9 退出管理 9.1 经营单位主动解除合同或合同到期经研究不再续签的,应结清相关
8、费用并提出书面申请,由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有序终止经营。9.2 经营单位因违反评价细则被责令整改的,逾期未整改到位,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直至单方面解除合同。9.3 对履约差、信誉低、存在转包和分包、借用他人资质行为、合同期内多次受到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经营单位,管理部门可提前终止合同。9.4 对在合同期间违法违规经营或进行其它不正当活动的,管理部门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并提前终止合同。9.5 因政策调整,管理部门可结合经营单位实际经营管理情况,合理调整或解除合同,经营单位应无条件遵守。DB3303/T 0222020 4 A A 附 录 A(资料性)经营单位入驻登记表样式 表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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