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T 1374-2017 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规范(河南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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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30 A 10 DB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T 13742017 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规范 2017-04-24 发布 2017-07-24 实施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41/T 13742017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河南省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河南省荣军医院、河南省标准化研究院、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河南省老年医院、郑州市第九人民医院、新乡市元海颐康颐和源养老公寓。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朝功、赵敏、梁绯、袁灿宇、白建林、郭敬东、邢松丽。本标准参加起
2、草人:李本谦、朗清义、徐玉玲、魏联杰、典迎彬、田伟萍、汪桂琴、朱玲霞、王彦、陈相新、刘小软、龚红红、唐其民、张乃丹。DB41/T 13742017 1 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养结合机构的术语和定义、机构类型、养老机构设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设养老机构、医养联合体的服务要求、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区域内医养结合机构服务的要求与评价。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9353-2012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SB/
3、T 10944-2012 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WS/T 431 护理分级 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12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2013第49号 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办公厅2014 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办公厅2014 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豫政199744号 河南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试行)河南省民政厅 豫民2013 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
4、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1584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医养结合机构 具有专业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机构。4 机构类型 4.1 养老机构设医疗机构:包括自建和引入外部医疗机构两种方式。4.2 医疗机构设养老机构:包括通过创办和增设两种方式设立的养老机构。4.3 医养联合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与周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共建的医疗养老联合体。DB41/T 13742017 2 5 养老机构设医疗机构 5.1 基本要求 5.1.1 床位数量为 200 张以下的养老机构可申请设立医务室或护理站,床位数量达到 20
5、0 张(含)以上的可申请设立护理院,有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康复医院。5.1.2 内设医疗机构应经相关卫生计生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5.1.3 内设医疗机构登记或备案后,符合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可到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医保定点资格。5.1.4 医护人员应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并符合相关国家规定和行业规范对执业资质和条件的要求。5.1.5 设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应被纳入卫生计生部门统一管理,在继续教育、技术准入和推荐评先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对待。5.2 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 5.2.1 科室设置 应符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或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
6、准(试行)中对科室设置的要求。5.2.2 人员配备 应符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或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中对人员配备的要求。5.2.3 设施设备及药品 5.2.3.1 应符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中对设施设备的要求。5.2.3.2 应配置接送老年人就医专用的轮椅、担架、移动病床等转运工具及相应的保护装置。5.2.3.3 应配置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突发病等疾病的常用及紧急救治的设备和药品。5.2.3.4 应建立信息化健康服务与管理平台,实现对老年人的日常健康管理。5.2.4 服务内容 5.2.4.1 养老服务项目和内容应符合 GB
7、/T 29353-2012 第 8 章的要求。5.2.4.2 内设医务室提供的医疗服务包括老年保健,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急诊救护、常规中医保健,中药辨证施治、针灸推拿等外治疗法等。5.2.4.3 内设护理站提供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护理、康复指导、心理护理,根据医嘱进行处置、消毒隔离指导、健康教育、中医相关服务项目。5.2.4.4 同时提供以下服务项目:个性化诊疗服务,为失能失智、行动不便或病情严重的老年人提供个性化医疗护理、康复服务;定期巡诊服务,安排医师到老年人居住房间提供病情排查和疾病诊疗等服务;随访诊疗服务,针对接受过诊疗服务的老年人进行跟踪访问,根据
8、需要调整诊疗方案;陪护就医服务,为老年人配备专人协助其完成内部全程就医;其他与医务室功能、护理站功能相适应的服务;针对不同体质细化中医体质辨识、专人专病专方个性化中医康复干预和指导。DB41/T 13742017 3 5.2.5 服务要求 5.2.5.1 医疗服务人员行为应符合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5.2.5.2 养老服务人员行为应符合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试行)的要求。5.2.5.3 应建立养老服务人员、医护人员、管理人员及相关协助人员联动工作机制。5.2.5.4 应建立急诊和转诊工作机制,与周边大型综合或专科类医疗机构建立急诊和转诊服务流程,开设
9、转诊“绿色通道”,确保实现及时有效转诊。5.2.5.5 应建立与医务室或护理站功能相适应的分级转诊制度、药品登记分发制度、健康教育与管理制度等各项服务规章制度,以及与制度相适应的人员岗位职责、操作规范、服务流程、管理要求等文件。5.2.5.6 养老服务过程中应加强融入健康管理和教育理念,增强对医疗卫生服务的支撑。5.2.5.7 宜提供相关中医服务项目。5.3 内设护理院 5.3.1 科室设置 应符合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中对科室设置的要求。5.3.2 人员配备 应符合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中的对人员配备的要求。5.3.3 设施设备及药品 5.3.3.1 应符合护理院基本标准(201
10、1 版)中对设施设备的要求。5.3.3.2 应配置与住院医疗服务相配套的其他设施设备。5.3.3.3 应配置接送老年人就医专用的轮椅、担架、移动病床、救护车辆等转运工具及相应的保护装置。5.3.3.4 应配置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突发病等疾病的常用及紧急救治的设备和药品。5.3.3.5 建立信息化健康服务与管理平台,实现对老年人的日常健康管理。5.3.4 服务内容 5.3.4.1 养老服务项目和内容应符合 GB/T 29353-2012 第 8 章的要求。5.3.4.2 内设护理院为长期卧床患者、晚期姑息治疗患者、慢性病患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以及其他需要长期护理服务的患者提供医疗护
11、理、康复促进、中医健身气功、穴位按摩、中医内病外敷、临终关怀等服务。5.3.4.3 同时提供以下服务项目:为老年人随时提供出诊服务;个性化诊疗服务,为失能失智、行动不便或病情严重的老年人提供个性化医疗护理、康复服务;定期巡诊服务,安排医师定期到老年人居住房间提供病情排查和疾病诊疗等服务;随访诊疗服务,针对接受过诊疗服务的老年人进行跟踪访问,根据需要调整诊疗方案;陪护就医服务,为老年人配备专人协助其完成内部全程就医;分级护理服务,按 WS/T 431-2013 的要求为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延续护理服务,为需要延续护理服务的老年人提供相应的专业医疗护理服务;特色中医护理服务,常规护理同时为老年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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