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01∕T0059-2022 地理标志产品 清水大米(沈阳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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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67.060CCSB 202101沈阳市地方标准DB 2101/T 00592022地理标志产品 清水大米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Qingshui rice2022-11-25 发布2022-12-25 实施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2101/T 00592022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2005年第78号令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及 GB/T179242008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制定。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2、。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沈阳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同时负责标准的宣贯、监督实施等工作。本文件起草单位: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辽宁省标准化研究院)、抚顺市技术创新研究院、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辽宁国投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沈阳市北源米业有限公司、沈阳锡伯龙地创意农业产业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邢超、李昂、李洪江、王丽华、佟宜沅、文武、井星浩、潘莉丽、宋晓光、盛金、张晓伟、林洋、张黎黎、高丹丹、张慧琴、张柳、李丽。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
3、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本文件归口部门联系电话:024-82703839;联系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36号。本文件起草单位联系电话:024-23920779;联系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永安北路8号。DB2101/T 005920221地理标志产品 清水大米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清水大米的术语和定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清水大米。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
4、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491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GB/T 5492粮油检验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GB/T 5493粮油检验类型及互混检验GB/T 5494粮油检验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GB/T 5496粮食、油料检验黄粒米及裂纹粒检验法GB/T
5、 5502粮油检验大米加工精度检验GB/T 5503粮油检验碎米检验法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83大米直链淀粉含量的测定GB/T 17109粮食销售包装GB/T 17891优质稻谷GB/T 22294粮油检验大米胶稠度的测定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国家粮食储备局粮食运输管理规则(国家粮食储备库(国粮储1997225号)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6、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54号公告)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DB2101/T 0059202223.1清水大米(Qingshui rice)在本文件第4章规定的范围内,以5.3规定的技术种植,经加工而成的大米。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清水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沈阳市沈北新区石佛寺乡、尹家乡、黄家乡、兴隆台镇、辉山街道、虎石台街道、财落街道、清水台镇、新城子乡、马刚乡、青年农场、前进农场等12个乡镇、街道、农场现辖行政区域。清水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图见附录A。5要求5.1自然环境气候属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四季分明、日照充足,年平均降水量700mm左右,无霜期约180d,土壤有机质
7、含量2%,土壤pH值6.57.5。5.2品种盐粳48、辽星系列、辽粳294等适宜当地土壤气候条件种植的粳稻优良品种。5.3种植技术参见附录B。5.4工艺5.4.1收割10月上中旬,90%以上籽粒变黄、含水量25%以下时开始收割。5.4.2加工稻谷筛选去石磁选砻谷谷糙分离碾米去碎米色选抛光检验包装。5.5感官特征大米晶莹透明。蒸煮时,饭粒完整、柔软、油润,浓香持久。米饭冷后不硬且有黏性。5.6质量指标质量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DB2101/T 005920223表 1质量指标项目指标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加工精度精碾精碾适碾黄粒米/%0.20.51.0互混率/%2.03.05.0不完善粒/%2.03.
8、04.0杂质总量/%0.25碎米总量/%5.07.510.0其中:小碎米/%0.10.51.05.7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胶稠度/mm65垩白度/%3.0直链淀粉含量(干基)/%15.020.0水分/%15.55.8卫生指标5.8.1生产过程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8.2真菌毒素、污染物、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15 的规定。5.9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特征按GB/T 5492规定执行。6.2质量指标6.2.1加工精度检验:按 GB/T 5502 规定执行。6.2.2黄粒米检验:按 GB/T 5
9、496 规定执行。6.2.3互混率检验:按 GB/T 5493 规定执行。6.2.4不完善粒检验:按 GB/T 5494 规定执行。DB2101/T 0059202246.2.5杂质总量检验:按 GB/T 5494 规定执行。6.2.6碎米检验:按 GB/T 5503 规定执行。6.3理化指标6.3.1胶稠度检验:按 GB/T 22294 规定执行。6.3.2垩白度检验:按 GB/T 17891 规定执行。6.3.3直链淀粉含量检验:按 GB/T 15683 规定执行。6.3.4水分检验:按 GB 5009.3 规定执行。6.4卫生指标真菌毒素限量按GB 2761规定执行,污染物限量按GB 2
10、762规定执行,农药残留限量按GB 2763规定执行。6.5净含量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为产品最大允许水分状况下的质量。7检验规则7.1扦样、分样按GB/T 5491执行。7.2产品组批相同工艺、相同原材料、相同设备、同班次加工的产品为一批。7.3检验分类7.3.1型式检验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为本文件5.55.9规定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工艺、设备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b)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c)产品停产 1 年以上,恢复生产。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e)国家有关质量管理部门提出检验要求。7.3.2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按
11、本文件规定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和销售。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特征、质量指标、水分和净含量。7.4判定规则7.4.1产品加工精度以实物标准样或合同成交样为依据,加工精度不符合本文件要求的,判为非等级产品。7.4.2产品的质量指标中有一项达不到该等级质量要求的,则降为下一等级;低于最低等级指标的,作为非等级产品。其他指标有一项不符合表 1 要求的,作为非等级产品。DB2101/T 0059202257.4.3理化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4.4卫生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8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8.1标志、标签8.1.1地理标志产品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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