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9∕T 67-2018 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舟山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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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ICS 03.080.99A12DB3309/T 67-20182018-06-10 发布2018-06-10 实施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3309DB3309舟山市地方标准DB3309/T 67-2018I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舟山市民政局提出本标准由舟山市民政局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舟山市养老服务与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晓斌、傅舟孟、周华萍、章国娜。DB3309/T 67-20181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条件、人员配备、管理、基本服务、护理等级及内容等
2、方面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养老机构的服务和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867-2013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DB33/T 926-2014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 48 号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 49 号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或者老人院、老年公寓、护老院、养护
3、院等。3.2住养老人是指自愿签订服务合同后,入住养老机构接受服务的老年人。3.3自理老人是指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3.4介助老人是指日常生活行为需要部分帮助或需要介助设施器具的老年人。3.5介护老人是指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4基本条件DB3309/T 67-201824.1养老机构应依法设立,具备有效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企事业、社会服务组织法人登记证。4.2养老机构应符合 GB 50867-201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和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要求。4.3养老机构固定的服务场所和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
4、地应符合 GB 50867-2013 规定。4.4养老机构应具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比例配备养老护理人员、管理人员。4.5养老机构床位数应不少于 10 张。4.6养老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关心、爱护住养老人,严禁虐待、歧视老人及损害老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切实保障住养老人的合法权益。4.7开展医疗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配备必需的医护人员、药品、医疗设施和设备。5人员配备5.1养老护理员人数应根据住养老人护理分级配置,养老护理员和住养老人应按以下比例配置:养老护理员与自理老人比例范围为 1:101:15;养老护理员与介助老人比例范围为
5、1:61:10;养老护理员与介护老人比例范围为 1:11:4;管理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不超过 10%。5.2养老机构应建立健全工作人员选聘、培训、考核、奖惩等相关管理制度,并应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5.3养老机构管理者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接受社会工作类专业知识的培训。5.4养老护理员应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从事餐饮服务的人员,应经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才能从事餐饮工作;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养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资格证书;消防安全管理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及特殊工种(电工等)应参加专业培训,并取得专业机构颁发的证书;其他
6、特种设备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5.5床位在 100 张以上的养老机构应配备一名专职的社工、康复员等专业人员。5.6应建有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统一着装、佩证上岗。6管理6.1日常管理6.1.1养老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符合本机构实际工作需要的各类规章制度。6.1.2应制定年度计划、中长期发展计划、定期统计资料、年度总结,以及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相应对策等。6.1.3应制定所有工作人员、管理机构和决策机构的职责说明、工作流程及组织机构图。6.1.4应严格执行医疗护理、消防、食品安全、设施设备、人身财产等相关规定,并应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生活垃圾和医疗垃圾应
7、按有关规定管理和处理。6.1.5应建立老年人参与的机构内部管理委员会,定期组织老年人代表开会,公布机构近期情况,听取老年人意见和建议,发挥老年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的督促作用。6.1.6应有介绍本院情况的简介资料,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宗旨、目标、对象、项目、收费、承诺等。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企事业、社会服务组织法人登记证等证件应悬挂在醒目的地方。养老机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应上墙公示。6.1.7各类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按照本市、县(区)物价部门和民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收费标准应当公开和便于查询。DB3309/T 67-201836.1.8养老机构应积极投保责任保险,降低机构运营风
8、险。6.1.9养老机构消防管理应遵照附录 A 的规定。6.1.10若发生住养老人走失或非正常死亡等责任事故的,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业务主管部门。6.1.11养老机构应建立每周一次的行政查房制度。6.1.12养老机构接受、使用捐赠款物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执行。6.1.13应建立健全台账管理制度,应按规定做好入住机构、进出机构、设施设备巡查、值班、志愿者服务等记录。6.1.14应设立固定的学习场所,配备教学设施设备,开展形式多样的老年教育,丰富住养老人的精神文化生活。6.2业务管理6.2.1养老机构应与住养老人或者相关第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符合有关合同文本规定,应
9、载明以下主要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地址;2)服务内容和方式;3)入住时服务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4)服务期限;5)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6)违约责任;7)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6.2.2养老机构应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做好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认知能力的评估;必要时,经双方协商,由第三方进行评估。养老机构应了解老年人服务需求,并根据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等级,签订服务合同,实施分级护理、分类管理。6.2.3应实时跟踪老年人的身体状况,根据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认知能力的变化,经评估需调整护理等级的,要及时书面通知本人和相关第三方,实施动态管理。双方有争议时,由第三方评估为
10、准。6.2.4应建立住养老人档案资料,包括服务合同、申请书、健康检查表、需求评估表、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老人照片及法定监护人情况等与老人有关的资料,机构应对住养老人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6.2.5应加强对老年人物质生活、文化娱乐、保健康复、医疗卫生等工作的组织管理,应建立有序的生活、娱乐、康复、医疗秩序。6.2.6养老机构可拓展服务,开展日托服务或上门服务。6.3后勤保障6.3.1院容院貌应保持整洁,室内外环境应干净舒适,绿化布置合理。6.3.2应能及时处置照明、报警、取暖、降温、通讯、生活设备、排污等设施出现的问题,保证这些设施处于正常状态。7基本服务7.1室内卫生应每天打扫,室内物品应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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