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3∕T 118-2020 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深圳市).pdf
《DB4403∕T 118-2020 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深圳市).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DB4403∕T 118-2020 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深圳市).pdf(22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ICS 13.060.20 CCS C 51 DB4403 深圳市地方标准 DB4403/T 1182020 代替 SZDB/Z 2152016 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 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flood control evaluation and management regarding river related construction project 2020-11-11 发布 2020-12-01 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403/T 1182020 I 目 次 前 言.III 引 言.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
2、.1 4 总则.3 5 一般规定.3 5.1 设计.3 5.2 施工.3 5.3 防治与补救措施.4 5.4 运行管理.4 6 跨河跨堤建设项目.4 6.1 选址.4 6.2 一般要求.4 6.3 桥墩轴线.5 6.4 梁底标高.5 6.5 桥台、桥墩承台与桥跨布置.5 6.6 桥梁阻水.5 6.7 桥面排水.5 7 穿河穿堤建设项目.5 7.1 选址.5 7.2 一般要求.5 7.3 管线、隧道工程.6 7.4 取水、排放口工程.6 8 临河临堤建设项目.6 8.1 选址.6 8.2 一般要求.6 8.3 管线工程.6 8.4 景观工程.7 8.5 码头工程.7 DB4403/T 11820
3、20 II 9 其他建设项目.7 9.1 河道改道项目.7 9.2 拦河建设项目.7 9.3 蓄滞洪区内建设项目.8 9.4 其他规定.8 10 防洪评价报告.8 10.1 报告编制内容.8 10.2 报告质量要求.8 10.3 其他要求.9 11 批后监管.9 11.1 监管内容.9 11.2 监管手段.9 11.3 监管重点.10 11.4 验收.10 附 录 A(资料性)施工组织方案编制要求.11 附 录 B(资料性)施工管理协议书编制要求及样本.12 附 录 C(资料性)度汛方案编制要求.14 附 录 D(资料性)防治与补救措施方案编制要求.15 附 录 E(资料性)涉河建设项目第三方
4、技术审查要求.16 DB4403/T 1182020 I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了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SZDB/Z 2152016)。修订后的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共分为 11 章和附录,与原文件相比,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a)修改了“河道”、“河道管理范围”的定义(见 3.1、3.2,2016 版 3.1、3.2);b)增加了“临时建设项目”、“堤岸结构断面”、“拦河建设项目”、“河道改道项目”等的定义(见 3.4、3.6、3.12、3.13);c)增加了“总
5、则”相关内容(见 4.5、4.6);d)调整了“一般规定”的管理技术要求,增加了“设计”、“施工”、“防治与补救措施”、“运行管理”相关内容(见 5,2016 版 5.1-5.7);e)调整了桥梁桥跨的要求(见 6.2.2、6.2.3,2016 版 6.1.2、6.1.3);f)修改了桥墩轴线与水流方向的要求(见 6.3,2016 版 6.1.6);g)修改了跨河建设项目净空高度的要求(见 6.4.2、6.4.3,2016 版 6.1.5);h)调整了桥墩等建(构)筑物与水工程设施的水平净距要求(见 6.5.2,2016 版 6.1.8);i)增加了桥梁扩建工程的要求(见 6.5.5);j)增
6、加了隧道、顶管竖井等的布置要求(见 7.1.2);k)调整了管线、隧道工程与规划河床等的垂直净距要求(见 7.3.1、7.3.2,2016 版 7.1、7.3、7.4);l)删除了临河建设项目在灾害性天气下的管理要求(见 2016 版 8.1);m)调整了电力电缆的布置要求(见 8.3.2,2016 版 8.2);n)调整了污水或混流管涵的布置要求(见 8.3.4,2016 版 8.5);o)调整了“景观工程”的具体要求(见 8.4,2016 版 8.7);p)调整了“码头工程”的具体要求(见 8.5,2016 版 8.8);q)增加了“河道改道项目”、“拦河建设项目”、“蓄滞洪区内建设项目”
7、的管理技术要求(见9.1、9.2、9.3);r)增加了防洪评价报告结论与建议的要求(见 10.1.4);s)增加了“批后监管”的要求(见 11);t)增加了施工组织方案编制、施工管理协议书编制、度汛方案编制、防治与补救措施方案编制、涉河建设项目第三方技术审查的具体要求(见附录);u)对其他具体条款进行了分类梳理,方便查阅。本文件由深圳市水务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珠江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科学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培、黄伟杰、吴辉明、刘红岩、郭珊、何用、王华、杨芳、黄春华、石赟赟、李慧婧、张鹏、彭瑜、张大伟、陈豪、姜宇、张亮亮、刘悦轩、许伟、黄鹏飞。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
8、况为:2016 年首次发布为 SZDB/Z 2152016;本次为第一次修订。DB4403/T 1182020 IV 引 言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一项重要工作,涉及行业部门多,技术含量高,内容复杂;高效、规范、有序地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对保障河道防洪(潮)排涝安全具有重大作用。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 年 12 月 28 日发布,2017 年 02 月 01 日起实施的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SZDB/Z 215-2016)对规范和加强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的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
9、,增强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引擎功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一流营商环境系列工作的开展,为服务城市高质量发展,践行城市标准化战略,落实水利发展新理念,健全河湖管理标准体系,实现行政审批和监管高效化、便民化、规范化、标准化,对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SZDB/Z 215-2016)进行修订是必要的。DB4403/T 1182020 1 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涉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跨河跨堤、穿河穿堤、临河临堤以及其他建设项目等)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和管理技术的要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临时建设项目,以及人工水道、湖泊(含人工湖)、防洪防潮
10、海堤和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文件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286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SL 520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办建管2004109 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河道 river course 指流域面积大于 1 平方公里的自然水流流经的通道(路线)。3.2 河道管理范围 scope of river c
11、ourse management 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划定并经本级政府同意的管理范围。3.3 涉河建设项目 river related construction project 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非防洪类建设项目。3.4 临时建设项目 temporary construction project 指施工期和运行期总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的建设项目。3.5 DB4403/T 1182020 2 河道行洪断面 flood crossing section of river course 指河道在通过一定频率洪水时的过水断面。3.6 堤岸结构断面 embankment
12、section 指人工建造的堤防和护岸工程几何实体。主要包括圬工结构和土体填筑等。3.7 防汛道路 road for flood prevention 指路面高程高于设计洪(潮)水位,用于防汛抢险、日常管理维护的交通通道。3.8 巡河道路 road for river course inspection 指包括防汛道路、二级平台等在内的防汛抢险、日常管理维护交通通道。3.9 跨河跨堤建设项目 construction project cross the river or embankment 指跨越河道或堤防的建(构)筑物。主要包括道路桥、铁路桥、管桥(输水、输油、输气)及输电、通信等工程。3
13、.10 穿河穿堤建设项目 construction project passing through river course or embankment 指下穿河道或堤防的建(构)筑物。主要包括管廊、隧道、排管、管道、缆线、管涵和排放口等工程。3.11 临河临堤建设项目 construction project near river course or embankment 指临近河道或堤防的建(构)筑物。主要包括管廊、排管、管道、缆线、景观、码头、道路等工程。3.12 拦河建设项目 river barrage construction project 指修筑于河道内拦挡水流的具有固定结构的建
14、(构)筑物。主要包括橡胶坝、水陂、汀步、潜坝等工程。3.13 河道改道项目 river diversion construction project 指因公共利益需要局部改变河道现状或规划平面布置的建设项目。3.14 水工程设施 water related engineering facility DB4403/T 1182020 3 指为保障水安全、改善水环境、利用水资源而修建的工程设施。主要包括堤防、护岸、水闸、泵站、拦河闸坝等设施。3.15 覆土深度 earth depth 指隧道、管线等地下建(构)筑物顶部外壁到地表面的垂直距离。4 总则 4.1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管理,保障城市防洪
15、(潮)排涝安全,保护河流生态环境,协调建设项目与水工程设施的关系,制定本文件。4.2 建设项目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外,还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现行水利和其他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4.3 建设项目应符合珠江流域综合规划、广东省流域综合规划、深圳市防洪(潮)排涝规划、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其他相关规划。4.4 建设项目严禁危害堤岸结构安全,不得降低河道行洪排涝能力,不得影响巡河道路等建(构)筑物和水环境改善工程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不应影响河势稳定,不应影响河道水环境质量和景观效果,不应影响河道现状和今后防洪(潮)排涝、水质改善、生态景观等综合整治工程实施,不应影响河道
16、日常管理维护,不应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4.5 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建设方案有重大变更时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4.6 建设项目建(构)筑物应设置永久性的识别标志,穿河穿堤建设项目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应标明工程位置、类型、覆土深度、结构型式、断面尺寸、保护范围、权属单位名称等。4.7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设计阶段完成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工作。5 一般规定 5.1 设计 5.1.1 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以项目所在地最新水文气象、河道地形地质、河道工程状况以及水务规划等资料为基础。5.1.2 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成果完整,应明确建设项目与
17、河道(河口)、堤岸、巡河道路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其他工程或设施的平面、断面相对位置关系。5.1.3 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在综合比选基础上,遵循避免对河道防洪(潮)排涝产生影响的原则,选取最优方案。5.1.4 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包括主体工程方案和施工方案。5.2 施工 5.2.1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批复文件、施工组织方案(参见附录 A)报送河道管理单位,与河道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参见附录 B),明确工程建设周期、施工度汛方案、导流措施、施工期防洪安全责任、履约保证措施及河道恢复措施等事项。5.2.2 建设项目涉及影响防洪安全的工程施工宜安排在非汛期,跨汛期施工的,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度汛方案(
18、参见附录 C)和应急预案。在施工期、运行期等不同阶段相应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极端灾害天气,并无条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防汛抢险要求。5.2.3 在河道行洪断面内实施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充分考虑项目施工对上下游两岸的防洪(潮)排涝影响,必要时提出相应施工期的导流标准和导流方案。5.2.4 建设项目涉及破堤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编制详细破堤和复堤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需复堤的堤段应根据 GB 50286 有关要求,按规划标准进行达标加固建设,并与上下游堤段平顺衔接。DB4403/T 1182020 4 5.2.5 建设项目施工不宜使用堤顶或防汛道路作施工运输道路,确需使用的,
19、建设单位应征得河道管理单位同意。施工期间,应保证防汛道路畅通。5.2.6 建设项目必须采取可靠的施工方法确保堤岸、巡河道路、水环境改善工程等水工程设施及沿河的光纤、摄像头等附属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如造成损毁的,建设单位负责按现行或更高标准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5.2.7 对靠近堤防的桩基施工不宜采用振冲、锤击等强扰动类施工工艺。5.2.8 建设项目施工可能影响水工程设施安全的,在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堤防等相关水工程设施安全监测,制定应急预案,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施工,并上报防汛指挥机构和河道管理单位,查清原因并及时处理,经批准后方能继续施工。5.2.9 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做
20、好绿色施工,不得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施工废弃物和排放污水。施工完成后,临时工程和施工弃渣应及时、妥善、彻底清理,并恢复河道原貌。5.3 防治与补救措施 5.3.1 建设项目可能会对水务规划实施、行洪纳潮安全、排涝安全、水工程设施安全、河势稳定、引排水能力、防汛抢险、管理维护、水文监测、水环境和水生态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制定防治与补救措施方案(参见附录 D),随建设项目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承担建设费用。5.3.2 对于水流条件复杂的河段,防治与补救措施方案宜根据数值模拟计算或物理模型试验确定。5.3.3 防治与补救措施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5
21、.3.4 防治与补救措施工程与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5.4 运行管理 5.4.1 建设单位应承担建设项目施工期施工范围河段内的水工程设施维护、防汛抢险任务,服从河道管理单位日常管理监督以及防汛指挥机构防汛抢险统一指挥。5.4.2 建设项目占用的河道管理范围,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5.4.3 建设单位应预留后续河道整治条件,支持河道运行维护管理、清淤整治和规划建设等工作,需要改建或拆除有关建(构)筑物或设施时,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应无条件服从,并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5.4.4 在汛期,拦河建设项目的运行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并严格执行调度指令。6 跨河跨堤建设
22、项目 6.1 选址 跨河建设项目宜选择在河道顺直稳定、河床地质良好的河段。6.2 一般要求 6.2.1 不宜在河道行洪断面内设置建(构)筑物,确需布置的,应采用拓宽有效行洪断面的方式补偿所占用的河道断面,避免水位壅高。不应采用硬化局部河段断面、降低局部河段糙率或加高堤岸的方式来补偿河道行洪能力。6.2.2 道路跨越河道时应优先采用桥梁跨越的方式。经论证须以涵代桥的:跨越不大于 5m 的河道时,应采用单孔箱涵;跨越 510m 的河道时,应优先采用单孔箱涵,经论证不能采用单孔箱涵时,可采用双孔箱涵。箱涵过流能力应满足行洪安全要求并留有富余,过流断面不应小于规划河道断面的 1.2 倍,箱涵内顶高程不
23、应低于河道规划的设计防洪(潮)水位加一定超高。6.2.3 桥梁孔跨布置应根据所在河段的河道特性、河势演变规律及防洪要求确定,尽可能一跨跨越河道主槽。桥梁跨越规划上口宽度不大于 25m 的河道时,应一跨过河;跨越规划上口宽度大于 25m 且不大于 50m 的河道时,最多采用两跨过河;跨越大于 50m 的河道且需多跨跨越河道时,各跨跨度不应小于 25m。6.2.4 桥梁跨越堤防宜采用立交方式,如采用平交方式,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完成堤段达标加固DB4403/T 1182020 5 建设,并做好与上下游堤段衔接,确保防汛道路畅通。6.2.5 建设单位在开展前期工作时,应将建设项目垂直投影面内且在其建设用
24、地范围内的河道整治规划建设内容纳入工程建设,并做好与上下游堤段衔接。所涉河道整治建设应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所需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6.3 桥墩轴线 河道内的桥墩顺水流方向轴线应与设计洪水主流方向基本一致,两者交角不宜大于 5。6.4 梁底标高 6.4.1 梁底标高不应低于河道规划的设计防洪(潮)水位加超高 0.5m,且应满足河道行洪通畅、日常保洁、清淤作业、通航和防汛抢险、管理维护等方面要求,并预留堤防级别提高后所需净空。6.4.2 对于立交桥梁,梁底与防汛道路间的净空高度不应低于 3.5m。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满足时,应采取保持防汛道路畅通的补救措施。6.4.3 对于平交桥梁,利用二级平台作
25、为非汛期巡河道路的河段,梁底与二级平台间净空高度不应低于 2.5m,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满足时,其净空高度应根据二级平台顶部检修道路的使用要求经论证后确定。6.5 桥台、桥墩承台与桥跨布置 6.5.1 桥墩宜采用圆形、椭圆形或流线型设计,以利于水流流态稳定。6.5.2 对于立交桥梁,桥墩不应布置在堤防、护岸、巡河道路以及水环境改善设施等水工程设施结构断面内;桥墩等建(构)筑物与水工程设施外轮廓线的水平净距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且宜大于 2.5m。6.5.3 对于平交桥梁,桥台与堤防一体合建需做好与上下游堤段衔接。6.5.4 桥墩不宜布置在河道深泓线上,桥墩承台顶高程应在河道护底结构、河床冲刷线以及规划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DB4403T 118-2020 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深圳市 DB4403 118 2020 建设项目 防洪 评价 管理 技术规范 深圳市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