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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凉山州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1年版)日 时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四川省凉山州)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加密的数据电文形 式投标文件。5. 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将予以拒收。6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凉山州)和 (公告发布的其它媒介名称)上发布。7 .本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电 话:传 真:电子邮件:地 址:8 .招标人承诺本招标文件已经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审查,不存在违反国家 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形。因招标文件设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造成的相应后果,由招标人
2、(含招标代理机构)负责。9 .联系方式招标人:地 址:邮 编:联系人:更指示。1.1 5. 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 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给予奖励。15.6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7 计日工15. 7. 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 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 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 7. 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 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
3、证报送 监理人审批:(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 7, 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 3. 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 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8暂估价15. 8. 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
4、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 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 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 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 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5. 8. 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 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 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 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6. 8. 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 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
5、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 4款进行 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 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6.价格调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16. 1. 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 1. 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AP=% / +AP=% / +式中:4P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0 -第17. 3. 3项、第17. 5. 2项和第17. 6
6、. 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 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 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l; B2 ;B3.Bn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 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l ;Ft2 ;Ft3 .Ftn -一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 3. 3 项、第17. 5. 2项和第17. 6. 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ol; Fo2; Fo3.Fon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
7、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 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 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 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 供的价格代替。16. 1. 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 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7. 1. 1. 3权重的调整按第15. 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 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 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
8、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 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 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 数。16.1 . 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 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 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 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 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具体办法在专用合同条
9、款中约定。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 生除第16. 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 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7.计量与支付17. 1计量计量单位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 1. 2计量方法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算。17. 1.3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 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单价子目的计量(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 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
10、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己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 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 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 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 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 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 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 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
11、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 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 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 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 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 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总价子目的计量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 1款中的因素 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 度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
12、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 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 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 目支付周期,对己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 进度付款申请单中。(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 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 2款 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 算的最终工程量。17.2预付款17. 2. 1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 建临时
13、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 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预付款保函(担保)(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 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 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 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 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
14、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3工程进度付款17. 3. 1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7. 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17.4. 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7. 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
15、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 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 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 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 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 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 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 定和专用合同条
16、款的约定办理。17. 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 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 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 4质量保证金17. 4.1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预留保证金。当采用相应 比例的工程款扣留时,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 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 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 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的金额。17. 4.2在第1. 1.4. 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
17、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 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 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 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 4. 3在第1.1. 4. 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 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 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 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 剩余工作为止。17. 4. 4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 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4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17.5竣工结算(完工结算)17. 5. 1竣工(完
18、工)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应在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 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 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 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 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17. 5.2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 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 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
19、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 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 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 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 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 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 (2)目的约定,将逾 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 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 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完工付款涉及
20、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 3. 3 ( 4 )目的约定办理。17. 6. 1最终结清申请单电 话:传 真:电子邮件:网 址:开户银行:账 号:招标代理机构:地 址:邮 编: 联系人:电 话:传 真:电子邮件:网 址:开户银行:账 号:年 月曰(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 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 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 人应支付给承包
21、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 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 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 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 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 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 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 (2)目的约定,将逾 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 办理。(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
22、3. 3 (4)目的约定 办理。17.7 竣工财务决算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 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17.8 竣工审计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18.竣工验收(验收)验收工作分类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 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 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 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18.1 分部工程验收18. 2. 1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 告,发包人应在
23、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 进行验收。18. 2.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 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 2. 3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 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 问题。18. 3单位工程验收18. 3.1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 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 进行验收。18. 3. 2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 收工作组。18. 3. 3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
24、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 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 问题。18. 3. 4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18.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4. 1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 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 进行验收。18. 4. 2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 加验收工作组。19. 4.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 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 人处理的遗留问题。20. 4. 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
25、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30个工作日内组 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 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 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 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30个工作日内向承 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18.5 阶段验收18. 5. 1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 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 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 5. 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 问题
26、。18.6专项验收18. 6.1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 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 6. 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 问题。18.7 竣工验收7. 1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 参加。18. 7. 2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 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19. 7. 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 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20. 7.4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 承包人原
27、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21. 7. 5质量缺陷责任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 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18.8 施工期运行18. 8.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分 部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 2款或第18.3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 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 8. 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 包人按第19. 2款约定进行修复。18.9试运行1
28、8. 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 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 全部试运行费用。18. 9. 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 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 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 10竣工(完工)清场18. 10.1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 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18. 10. 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 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
29、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 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11施工队伍的撤离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 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 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 或分部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 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
30、任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分部 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完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 从实际通过完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 限进行完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完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 入缺陷责任期。19.1 缺陷责任19. 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 2. 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 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 2. 3监
31、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 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 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 利润。19. 2. 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 2. 3项约定办理。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 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 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
32、或工程设备的使 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 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 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 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第1.1. 4. 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 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承包人责 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19.7 保修责任19. 7. 1保修责任、范围与期限本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33、、保修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保修期限不得 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 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保 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保 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完工验收的,保修期从实 际通过完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 行完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完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保 修期。19. 7. 2修复
34、费用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 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 财产损失;(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 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 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 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19. 7. 3修复通知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 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
35、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 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 或损坏。20. 7. 4未能修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 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 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 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 7. 5承包人出入权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 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 场修复的时间,承包
36、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 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20.保险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 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 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20.1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 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 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 . 2. 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 员,
37、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1 .3人身意外伤害险3. 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 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2. 3. 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 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2.4 第三者责任险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 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 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 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0. 4. 2在缺陷责任期
38、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 共同名义,投保第20. 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 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2.5 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程设备等办理保险。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 1.2招标人名称: 地址: 联系人:电话:1. 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地址: 联系人:电话: 1. 1.4招标项目名称1. 1.5建设地点1.2. 1资金来源出资比例资金落实情况1.3. 1招标范围注:关于招标范围的详细说明应在第七章“技术 标准和要求”中明确约定,没有“技术标准和要 求
39、”章节时,应在此处明确约定。计划工期计划总工期: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年 月日计划完工日期:年 月日除上述工期要求外,有关进度计划的详细要求见 专用合同条款10.1款合同进度计划的约定。1. 3. 3质量要求质量应满足相关规程规范、设计文件及招 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等的要求,质 量等级应达到合格。1.4. 1投标人资质条 件、能力和信誉资质条件:L投标人应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序 列、类别、等级)资质证书。2.其他 -财务要求:无财务要求。近年(年.年)无节损(限定在3年以内)。业绩要求:无业绩要求。近一 年(年 月曰至投标22.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 6. 1保险凭证
40、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 证据和保险单备份,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 6. 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 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 和监理人。20. 6. 3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 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 6. 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 6. 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
41、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 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 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 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 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 6. 6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 人报告。20.7风险责任的转移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 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 缺陷责任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21.不可抗力21. 1不可抗力的确认21. 1.1不
42、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 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 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 他情形。21. 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 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 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 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1
43、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 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 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 3. 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 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 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
44、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 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 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21.3.1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 责任。21.3.2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 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 担责任。21.3.3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 同
45、。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 2. 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 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 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 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 2. 4项约定, 由监理人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22. 违约承包人违约22. 1. 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第L8款或第4. 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 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第5. 3款或第6. 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
46、自 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 地;(3)承包人违反第5. 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 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 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 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 1. 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 1. 1 (6)目约定
47、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 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承包人发生除第22. 1. 1 (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 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 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 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22. 1. 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 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 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 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 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 有的索赔权利。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 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 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 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 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