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垃圾回收及综合利用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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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030.10 CCS Q 86 DB4403 深圳市地方标准 DB4403/T 1742021 绿化垃圾回收及综合利用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recycling green waste 2021-07-15 发布 2021-08-01 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403/T 1742021 I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收集暂存.2 4.1 一般规定.2 4.2 公园.3 4.3 道路附属绿地.3 4.4 住宅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附属绿地.3 5 运输.3 6 综合利用.3 6.
2、1 一般规定.3 6.2 用作有机覆盖物.4 6.3 用作堆肥产品.4 6.4 用作生物质燃料.4 6.5 其他方式.4 7 污染控制和安全防护要求.4 8 运营维护.5 附录 A(规范性)绿化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车辆.6 参考文献.7 DB4403/T 1742021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事务中心、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红忠、李水坤、谢冰、潘二波、谢颖诗、刘荣杰、张捷报、郭颖、秦艺兮、甘文、蔡小河
3、、海景、姜建生。DB4403/T 1742021 III 引言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进入生活垃圾全面强制分类的新阶段。为贯彻落实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进一步构建科学合理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规范体系,推动建立完善绿化垃圾等生活垃圾分流分类体系,制定本文件。绿化垃圾主要产生于城市绿地管养过程以及绿化植物培育、加工、贸易过程,是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板块。深圳已初步建立了覆盖全市的收运处理体系,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和适用技术的基础上,制定绿化垃圾回收及综合利用规范,能够为市、区政府及主管部门系统、有序、规范地开展相关工作提供科学依据。DB4403
4、/T 1742021 1 绿化垃圾回收及综合利用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深圳市绿化垃圾收集暂存、运输、综合利用的技术要求,污染控制和安全防护要求,以及运营维护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绿化垃圾的回收及综合利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T 31755 绿化植物废弃物处置和应
5、用技术规程 GB 51192 公园设计规范 LY/T 1970 绿化用有机质 DB44/26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03/T 74 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操作规程 SZDB/Z 173 物业绿化养护管理规范 SZDB/Z 205 公园园容绿化管理规范 SZDB/Z 233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规范 SZJG 51 生物质成型燃料及燃烧设备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城市绿地 green space 城市建设用地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以及城市建设用地外的区域绿地的总称。来源:CJJ/T 852017,2.0.1 3.2 绿化垃圾 green
6、waste 城市绿地(3.1)管养过程中以及绿化植物培育、加工、贸易过程中产生的生物质固体废物的总称。注:通常包括绿地植物生长过程中自然更新产生的枯枝落叶,绿化管养过程中产生的修剪物,绿化植物培育、加工、贸易等过程中修剪物及废弃物,以及台风等自然灾害中受损的树干枝叶等。3.3 绿化垃圾产生源 source of green waste DB4403/T 1742021 2 产生绿化垃圾(3.2)的各种场所。注:通常包括公园绿地、道路附属绿地、住宅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附属绿地、河道绿地以及绿化植物培育、加工、贸易场所等。3.4 暂存点 temporary storage point 在生活垃圾产
7、生源设置的,用于汇聚和暂时存放已分类垃圾,收集不适合用垃圾桶收集的专项垃圾,接驳垃圾收集运输系统的地点和场所。来源:DB4403/T 732020,3.8,有修改 3.5 有机覆盖物 organic mulch 以有机物质为原料直接铺设或初步加工后铺设于土壤表面,具有保温、保水、防止土壤板结或起美化等功能的均匀碎块或颗粒物质。来源:GB/T 317552015,3.3,有修改 3.6 好氧堆肥 aerobic composting 在供氧充足的条件下,利用微生物使有机物料向稳定的腐殖质转化的生物处理过程。3.7 土壤改良剂 soil amendment 用于改善土壤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性质与功
8、能,使其更适宜于植物生长、生产和生态恢复的物料。来源:SZDB/Z 2252017,3.10 4 收集暂存 4.1 一般规定 4.1.1 绿化垃圾产生源应结合产生源特点及现有生活垃圾分类暂存点,合理布设绿化垃圾暂存点,用于暂存收集绿化垃圾。不具备条件的,可与相邻区域共建共享。4.1.2 绿化垃圾收集范围、暂存点位置等信息应在产生源内适当的场所进行公示。4.1.3 绿化垃圾暂存点宜布设在人流车流较少但道路交通条件较好的空旷区域。绿化垃圾暂存点的空间应满足城市绿地日常管养、城市绿地季节性或周期性集中管养、台风等自然灾害等场景下的暂存需求。暂存点内绿化垃圾应及时清运。4.1.4 绿化垃圾暂存点应与周
9、边环境协调,采取防飘散、消防安全、保洁消杀等措施,由专人管理。4.1.5 应合理确定绿化垃圾收集和运输作业方式、时间和频次,配足收集容器、收运车辆等设施设备,并建立绿化垃圾收集台账。绿化垃圾收集时不应混入塑料袋等生活垃圾以及园林工程耗材等杂物。感染病虫害及含有检疫对象的绿化垃圾,应交由专业机构妥善处理。落叶、细枝桠的收集宜使用可回用的编织袋,粗枝桠、树干的收集应使用专用车辆。4.1.6 季节性或周期性集中管养作业产生的绿化垃圾应日产日清。落叶应装袋,枝条应捆绑,树冠和枝干应分开堆放,分类选用合适的运输车辆。4.1.7 河道绿地管养产生的绿化垃圾收集前应尽可能沥除水分,绿化植物培育、加工、贸易等
10、过程产生的绿化垃圾收集前应拣出泥土、花盆、塑料包装等杂质。杂质应按照 DB4403/T 74 的规定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4.1.8 台风等自然灾害产生的绿化垃圾应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部署,及时安排清运。无法及时清运的,应在临时的应急场地暂存,并做好隔离防护措施。DB4403/T 1742021 3 4.2 公园 4.2.1 自然公园、城市公园应至少布设 1 个绿化垃圾暂存点,暂存点的数量和规模应结合公园绿地面积、管养范围、SZDB/Z 205 对公园绿地管养等级的要求、公园绿化垃圾清运的历史数据综合确定;社区公园的绿化垃圾收集暂存场所应结合已有的生活垃圾分类暂存点位合理布设或即时清运。4.2
11、.2 已按照 GB 51192 等文件的规定布设绿化垃圾处理站的公园,绿化垃圾处理站可承担暂存点的功能。4.2.3 自然公园、城市公园绿化垃圾暂存点的围栏,宜采用乔木、灌木、藤本、竹类植物等予以遮挡;社区公园绿化垃圾暂存场所的围栏,可采用景观小品、灌木、藤本、盆栽等予以遮挡。4.2.4 公园日常管养产生的绿化垃圾宜分区进行收集,临时堆放在园路边的绿化垃圾应在 12 h 内运至暂存点。4.3 道路附属绿地 4.3.1 道路附属绿地应结合绿化管养方案和绿化垃圾产量,合理布置常设或临时的绿化垃圾暂存点,并为台风等自然灾害期间绿化垃圾的暂存预留空间。4.3.2 道路绿化垃圾暂存点应不影响人车通行,不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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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化 垃圾 回收 综合利用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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