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差额征税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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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差额征税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摘要:包括土地增值税在内的增值税独特的价外税计税规则,使 计税依据的确定受到影响,实际操作中对具体业务的处理就出现争议, 尤其是房地产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以嘉禾公司为例,从计税 依据、计税原理、会计核算及营改增前后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认为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该部分税额更接近于进项税额,在清算时无 需恢复至收入,而应相应调整可扣除项的地价款金额。关键词: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引言由于增值税独特的价外税计税规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不可避免 地影响了其他税种计税依据的确定,土地增值税也不例外。但不同税 种税额的计算规则和步骤各不相同,目前税收政策并没有细化到就
2、每 一计算环节遇到的问题予以明确。于是,在实际操作中对一些具体业 务的处理就出现了不同的声音。本文仅就“营改增”后增值税差额征 税对房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影响进行分析。以嘉禾公司为例:2018年 9月,嘉禾房地产公司(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通过“招、 拍、挂”方式取得一地块,支付土地价款10. 9亿元(为简化,假设 取得土地的其他相关税费为0),用于开发“嘉禾丽园”项目。2019 年8月“嘉禾丽园”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随即陆续销售。至2021 年4月销售比例已达到86%,取得销售总价款43. 6亿元。目前进入 土地增值税清算阶段。但在确认嘉禾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和可扣 除的地价款金额时
3、,却出现了意见分歧:有人认为收入和扣除应分别为40. 9亿元和10. 9亿元;而有人则认为应是40亿元和10亿元。分歧起因缘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差额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 额。”可以从销售收入中扣除一定金额再计算增值税税款的做法在实 务中俗称为“差额征税”。上述案例之所以出现两种答案,就是因为 对差除的地价款中含有的增值税税额的性质产生了不同
4、的理解。一种 观点认为:地价款中含有的增值税税额属于销项税额,在清算土地增 值税时,应恢复至收入,而可扣除项的地价款无需调整。据此,收入 和可扣除应分别为40. 9亿元和10. 9亿元。另一种观点认为:该部 分增值税税额不属于销项税额范畴,更接近于进项税额,在清算土地 增值税时,无需恢复至收入,反而应相应调整可扣除的地价款金额。 据此,收入和可扣除应分别为40亿元和10亿元。本文认为第二种观 点更为合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二、从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确定上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 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土地增 值税纳税人转
5、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按照增值税 价外税的计算规则,本案中,“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 应为40亿元,即43. 6+(1+9%),将含税收入额按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换算为不含税收入额。但后续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 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70号文)却引 发了讨论。该文进一步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 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 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 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 纳税额。”大家对这段文字中的“销项税额”
6、产生了不同看法。有人 认为应直接从增值税申报表取数,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纳税 人适用)第11行“销项税额”,本案为2. 7亿元=(43. 6-10. 9) 十 (1+9%)X9%O按此口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即为40. 9亿元(43. 6 -2. 7)o笔者认为这种理解并不符合增值税原理。申报表第11行“销 项税额” 2. 7亿元是差除地价款后计算出来的税额,并非真正意义 上的销项税额。报表的设计主要是考虑纳税人填报方便。事实上这样 的报表呈现,与会计核算是不匹配的,现实中也确实给纳税人带来困 惑。其实,“营改增”早期试点时,申报表是另一种设计思路:将差 除部分涉及的税额于附列资料三“服
7、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 明细”单设一列,不经过附列资料一 “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而直接 进入主表,在主表11行下另设“第11 1行销项税额抵减额。按 照这一填报规则,申报表上的“销项税额”即为3. 6亿元。这里报 表设计既做到了路径明晰又符合增值税计税原理,可以认为,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6年70号和财税(2016)43号的内在含义并无不同。三、从增值税计税原理及申报资料角度分析首先,对于“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给出了明确的定义:“纳税人发生应税 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 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8、:销项税额=销售额义税率”。表 述为“收取的增值税额”,即与支付无关。据此,案例中的销项税额 应为向购买方收取的销售额43. 6亿元中含有的增值税税额3. 6亿 元。那么,不含税销售额就应为40亿元。其次,看增值税发票的开 具。增值税相关文件并没有提及差除的地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也就是说可以全额开票。虽然全额开票有考虑惠及最终消费者的 意图(这里不作展开),但从另一角度直观地看,全额开票即意味着发 票上呈现出的税额是按照差额前的销售额全额计算出来的。就本案而 言,增值税发票上的税额应为3. 6亿元(=43. 64-(l+9%)X9%),也 就是销项税额。这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对销项税额的
9、界定是一致的。 再次,看差额征税的计税原理。“营改增”后,受制于增值税进项税 额抵扣的诸多限制性要求,某些特殊情形下企业外采支出从销项税额 中抵扣,导致企业税负增加。为解决这一问题,对这些特殊情形采用 了差额征税办法。差额征税看似是保留了营业税的做法,但事实上其 本身就是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之一(即俗称的“扣额法”)。扣额法下, 应纳税款=(销售额一购进金额)义税率,如将括号展开,则等式右边变 为“销售额X税率一购进金额义税率”。这里的“购进金额X税率” 实际就是进项税额,即本案例中的0. 9亿元,即10. 94-(l+9%)X9%o 因此,从进项税额角度理解差除的地价款10. 9亿元中的0.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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