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集中审批管理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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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行政集中审批管理指引(试行)为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办税效率,规范税务行政集中审批工作,维护国家利 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 则、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请各单位按照本指引规范管理。一、集中审批的概念及原则(一)集中审批是指阜阳市国家税务局及各县(市)、区局,在法定权限和 范围内,将分散在各部门办理的行政审批事务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统一由该机构 和专门人员承担审批职责的管理方式。市局及各县(市)、区局纳税服务部门为行政审批的职能部门,部门内部设 受理、审核、调查、审批等岗位,按照法定权限,实施分事项管理。(二)
2、实行集中审批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 .依法行政、精简高效原则。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不得超越法定 的时限、种类和幅度;精简审批资料,简化办事程序,压缩办结时限,最大限度地 方便纳税人。2 .标准统一、横向公平原则。同一类业务的调查项目、调查方式、审核重点 和把握尺度保持一致;同一类企业(如规模、行业、销量等因素相同)审批结果保 持相匹配、相均衡。3 .公开透明、权责相当原则。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设定的审批项目,使广大 纳税人清楚法律依据、调查范围和审批程序;审批各环节做到职权和职责相统一, 权力的行使体现分权和制约。二、集中审批的程序与要求集中审批按照“前台统一受理、专人负责审核、临时委派调查
3、、会议研究决 定、领导履行签批手续、窗口按时出件”的程序与要求进行审批。(一)前台统一受理各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窗口负责统一受理涉税申请。受理窗口接到申请材料 后,首先进行法定形式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主要审查:是否属于本级的审批范 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纳税人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受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 .对依法属于本局办理的集中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 错误的,提醒申请人当场更正。2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 部内容,并出具补正申请材料告知书。3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
4、定要求的,应当依法受理,按照承诺时限,制作发 放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交纳税人。同时,登记行政审批业务传递单、税 务行政审批传递台帐,传递相关资料。(二)专人负责审核行政审批部门指定专人对前台传递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审核人员对申请资 料的数据逻辑关系及政策依据的正确性及准确性把关。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 .对于不符合政策要求的,填制税务事项告知书,将相关资料转办税服 务窗口,告知纳税人不予审批的原因,结束审批流程。2 .对于符合政策要求的,界定申请事项是否属于重点行政审批项目和一般行 政审批项目;同时根据核查要点,提出实地调查建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涉税申请为重点行政审批项目:1
5、.需要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的审批事项;.市局及各县(市)、区局确定的重点监管行业或重点事项的涉税审批;2 .审核人员认为难以定夺的审批事项。重点行政审批项目以外的行政审批为一般行政审批项目。(三)临时委派调查行政审批科(股)负责人随机指派2名人员承担实地调查任务。调查人员须 对调查当时情况的真实性及可靠性负责。实地调查前,充分开展案头分析。全面查询纳税人综合征管软件等系统信 息,掌握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财务核算和发票领购等情况,了解日常管理、纳税 评估、税务稽查等有关信息,收集所属行业或与企业有关的经营信息等,进行针对 性分析。下户前,通过12366纳税服务回访系统履行审批手续。
6、下户中采取两次走访 的形式:第一次,现场调查。提前预约相关人员,与纳税人直接接触,约谈纳税人 生产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生产一线人员,掌握纳税人准确的生产经营地址、规模 等信息,依据申请事项,客观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第二次,突击核查。针对 重点行政审批项目,在事先不与纳税人联系的情况下,走访纳税人生产现场附近居 民,侧面了解经营规模和具体情况,重点防范买壳经营、虚假申请等情况。实地调 查应做好相关记录,采用录像、拍照等形式反映时点调查情况。调查人员应出示工作证件,调查完成制作实地调查表并由相关人员签 字;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制度,制作并发放阜阳市国家税务局廉政监督卡。(四)会议研究决定市局及各县
7、(市)、区局分别成立集中审批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本级集中审 批项目实施评估;对行政审批行为实施监督;对行政审批项目实施集体研究审批; 审议日常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部门提出的审批修改建议。1 .市局集中审批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为:市局分管纳税服务工作的领导,政 策法规科、货物和劳务税科、进出口税收管理科、所得税科、纳税服务科(含办税 服务和行政审批部门)、征管科、大企业和国际税收管理科等科室负责人。2 .县(市)、区局集中审批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为:县(市)、区局分管纳 税服务工作的领导,政策法规科(股)、征管科(股)、纳税服务中心(含办税服 务和行政审批部门)等部门负责人。3 .市局及各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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