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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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社会 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保证毕业生资源的合理配置, 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 招生计划招收的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高职)生。第三条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 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第四条普通高校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 义务。第五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 强重点、兼顾一般和
2、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 的方针,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第六条学校提倡和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经济欠发达 地区和村镇等基层单位工作,并为毕业生提供相关服务和优 惠条件。第七条学校提倡和鼓励毕业生参加各级党委和政府组(四)XX大学学生体格检查表(五)学生奖励、处分材料(六)党、团组织材料(七)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通知书(A)档案转接单(九)学生国家助学贷款材料(十)其它材料第五十一条学生档案由学生所在单位负责保管,学生毕 业时,其档案由学生所在单位负责按要求整理装填,并在规 定时间内交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第五十二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档案材料必须真实、齐备,不得随意涂改
3、、增减 或弄虚作假;(二)档案材料一般为原件,确需装填复印件者应加盖 相关部门公章;(三)书写内容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并使用碳素或蓝黑 墨水;(四)档案材料必须使用专用档案袋盛装,并在封面上 按规定要求填写档案编号、收档单位地址等信息。第五十三条档案的转入、转出必须履行登记手续。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毕业生档案,不允许毕业生本人自带档 案。毕业生档案按规定通过机要通道寄发或专人送达。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查阅毕业生档案,必须出具单位介 绍信、查阅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查 阅,同时做好查阅登记工作。毕业生本人及亲属不得查阅毕 业生的档案。毕业生可以在规定时间提请学校查询档案去向。
4、第八章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第五十五条为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学校成立 毕业生就业工作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分管校领导任副主 任,成员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团委、保卫处等 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学生管理单位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委 员会下设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隶属学生工作处。学校设立 就业指导教研室与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合署办公。各学生管 理单位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第五十六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依据国家 和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规定制定学校就业政策,宏观管理学校 毕业生就业工作。第五十七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主要负责学校毕业生 就业计划的制定,就业指导的开展,就业方案的落实,同时 指
5、导各学生管理单位就业工作的开展。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根据上级规定按毕业生一定比例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根据工 作职责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设立职能部,主要有:生源(方 案)审核部,主要负责每年毕业生生源的收集、整理、上报 和就业协议签订、审核、方案上报工作;信息管理部,主要 负责就业网站的维护和就业信息收集、整理、发布工作;对 外联络部,主要负责与主管部门、用人单位、校外就业基地 和校友的联络工作;就业指导部,主要负责国家及学校就业 政策的宣传、咨询以及就业指导课教学等工作;档案管理部, 主要负责毕业生档案及档案留校学生档案的装填、整理、寄 发工作。第五十八条就业指导教研室主要负责大学生就业指导 课的
6、教学工作以及开展日常就业指导工作;就业指导课教师 采取专兼结合的原则,由专职就业工作人员、校内就业指导 教师和外聘人员组成。第五十九条学生管理单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实施 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研究和解决就业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 问题。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学生工作负责人任副组长, 教学工作负责人、系(所)主任和毕业班的辅导员任成员。第九章违反就业规定的处理第六十条对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损害学校声誉,或采取 欺诈、伪造就业材料,或违反本实施意见及学校其他管理规 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报XX省毕业生 主管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由学校将
7、其户口关系和档 案转至生源所在地:(一)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 仍拒不悔改的;(二)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去就业单 位报到的;(三)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 退回的;(四)违反其它毕业生就业规定的。第六十二条毕业生离校前,若违犯学校有关规定,则延 期派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第六十三条对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工作或在毕业 生就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学校纪检、 监察部门处理。第十章附则第六十四条本实施意见自XXXX年9月1日开始实施, 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XX科技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暂 行规定(XX大学字(XXXX
8、) XX号)同时废止,其它规定与 本实施意见不符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织的“选调生”、“公务员”考试,并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和 指导。第八条学校提倡和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并为其提供相 关服务和指导。第九条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以及各相关单位应密 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第二章就业工作政策第十条学校坚持“择优推荐”的原则,向用人单位优先 推荐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在离校前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 学校将其情况介绍到其生源地,并建议优先安置。第十一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经毕业生 就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备案,学校 依据就业协议书编制就业方案,为毕业生办理派遣
9、和档案、 户口转接等手续。第十二条向省就业主管部门上报就业方案时,未签定就 业协议的毕业生,其就业单位列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毕业生到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报到后,由生源地毕业生就业 主管部门推荐就业并在派遣期内二次派遣。第十三条已通过毕业生生源审核的学生,因成绩原因在 毕业前达不到毕业、结业条件者,应在向省就业主管部门上 报就业方案前提出申请,根据其学籍变化办理相关毕业手续; 因行政处分取消学籍者,取消其派遣资格。第十四条已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的毕业生,不能再与用 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参加升学考试而未确定是否录取的毕 业生和参加公务员、选调生考试的毕业生,可以与用人单位 签订就业协议,但必须
10、在协议书中说明报考待取的实际情况, 若不能履行已签就业协议,应按已签协议承担相应责任。已 确定升学的毕业生和被录取为公务员、选调生的毕业生,学 校上报就业方案或派遣后提出不到录取到位的,回生源所在 地自主择业,但需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第十五条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就业,落 实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在规 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生 源所在地,自谋职业。第十六条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应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学校不接收上岗后发生疾病退 回的毕业生。第十七条委培生、定向生应在委培、定向区域(行业) 内就业,如因本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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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毕业生 就业 工作 实施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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