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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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5篇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5篇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1、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一、食品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经营 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二、食品经营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曲市 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 品工作。四、凡检出患有以上五病者,要立即将其调离原岗位,禁忌患者及时调离率 100%。五、凡食朴业人员手部有开放性、感染性伤口必须要严密包扎,并戴手套后方可上 岗工作。
2、负责人签字:年月日2、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制度6 .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 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 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7 .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 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8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二)培训管理制度1 .食品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食品
3、安全知识培训之后方可上岗;2 .食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3 .定期组织食品经营人员培训| ,制定培训计划,每季度组织培训一次,每次培训时 间不得少于30分钟,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4 .培训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北京市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5 .新招收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I、考试后方可上岗;6 .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内容等记录归档。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71、员工须参加基础卫生培训、持有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健康证时效为一年。2、员工(待聘人员)办理健康证须统一组织在
4、指定地点进行体检。3、员工(待聘人员)健康证办理须本人进行,严禁代检、代查;严格遵守体检注 意事项。4、健康证到期再行体检的员工,检查未合格的应立即停职,禁入加工间、禁止与 原材料接触,并进行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将予以解聘,复查合格者则恢复原岗位工作; 待聘人员体检不合格的,不予聘用。5、员工在岗期间,健康证原件交个人保管,其复印件交食堂、餐厅统一存档管理, 以备查阅。6、健康证到期而未办理的员工,应立即组织办理,直至领取新的健康证后方能上 岗工作。7、学校食堂主管人员须经常对员工个人健康、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如有异常情况 应及时上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
5、,活 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从业人员应及时调 离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岗位。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8人民医院药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I、对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实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确保直接接触药品的工 作人员符合规定的健康要求。2、凡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包括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审核、 调配、院内制剂生产的人员,应每年定期到进行健康检查。3、新职工进药剂科的工作,必须体健合格后方可上岗。4、健康检查的项目有:内科、眼科、皮肤科、精神科、胸透、肝功能、肠道致病菌 等;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和养护岗位人员应增加辨色障碍(色盲和色弱)的体检项目。
6、5、发现有传染病、精神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由相关部门提出立即停止工 作的建议,并报药剂科负责人批准后调离岗位。患者经治疗痊愈后,需重返原岗位,经本人 提出申请后,应经检查合格后,由相关部门确认后提交药剂科负责人安排。6、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归档保存。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9一、食品生产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 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二、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 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 皮肤
7、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 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Q)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才妾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 应冼手消毒;(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六、相关部门负责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七、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01、凡从事食品经营
8、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岗前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效健康证明方 可上岗,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食品卫生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 培训并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 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 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3、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淡色工作服,不能佩带首饰、假发、假睫毛、假指 甲、戒指,喷洒香水、化妆、涂抹指甲油;离开工作岗位时,要换下工作服,不得将工 作服穿离工作岗;工作服及工作帽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干净。4、必须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常洗澡、换衣、修剪指甲、洗发,做到个人
9、仪表整洁。5、上班时不能在工作岗位上嚼中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食品必须存放在 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6、凡是参与食品经营的从业人员都应先取得工种为食品的健康证明,包括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和可能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7、食品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 人员应当组织单位参与食品经营的员工开展食品安全的培训活动,做到培训有计划(培 训计划书),召开有记录(签到表、影像资料),每年培训不得少于40个小时。8、食品安全培训应当重点围绕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日常经营的各种 规范制度开展。9、从业人员健康证在有效期止30日前办理新的健康
10、证明。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1、认真制定、落实、检查本单位的各项食品安全制度是否到位,协助本单位法人、 负责人做好日常的食品安全管理落实工作。2、依法建立健全进货检杳验收制度,认真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产品合格证明、 产品标识和商品质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严把商品进货关。3、建立健全商品进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保存进货商品的各种信息和数据,保 证进货商品的可追溯性和销售商品流向信息的真实性,以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4、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培训,并做好建立培训档案工作;5、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年度健康检查并做好建立健康档案工作,督促患有有碍食品 安全疾病的人员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
11、工作岗位;6、积极配合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售后服务, 妥善解决消费投诉和纠纷;为履行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 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 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 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 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 视同正常出勤。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
12、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 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 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 检查。由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组织其 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 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
13、,并按照体检 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监和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 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 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八、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 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及处理情况;4、职业病诊
14、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1、企业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3、职业病诊断报告;4、对职业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 理和安置记录。5、企业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九、对员工要求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企业应予以提供。员工离 开企业时,可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 印件上签章。十、企业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 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
15、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 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十一、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企业按有关法规规定 执行。十二、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2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tj 11管理制度一、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二、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 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三、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 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
16、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 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五、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 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疳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六、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 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 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七、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 考核成
17、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八、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功11,并做好培训记录。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1、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 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 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 接入口食品的工作。2、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 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彳寺查明原因、排除有
18、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3、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XXXX小吃店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31法律法规: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道 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厂部和分厂相关管理文件规定,认真履行作业人员 的权利与义务。2劳动防护:2.1 进入厂房必须在安全通道内通行,上下楼梯应手扶栏杆防止滑跌。2.2 进入厂房必须将劳防用品穿戴整齐,安全帽帽扣扣紧,阻燃服扣好扣子,浇注 作业时裤管放在皮靴外面。2.3 在烧氧、测温、取样、判渣、添加覆盖剂、钢包事故旋转等情况下,必须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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