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GMP附录 无菌药品e.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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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菌药品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无菌药品是指法定药品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工程的制剂和原料药,包 括无菌制剂和无菌原料药。第二条本附录适用于无菌制剂生产全过程以及无菌原料药的灭菌和无菌生 产过程。第二章原那么第三条无菌药品的生产须满足其质量和预定用途的要求,应当最大限度降卑 微生物、各种微粒和热原的污染。生产人员的技能、所接受的培训及其工作态 度是到达上述目标的关键因素,无菌药品的生产必须严格按照精心设计并经验 证的方法及规程进行,产品的无菌或其它质量特性绝不能只依赖于任何形式的 最终处理或成品检验(包括无菌检查)。第四条无菌药品按生产工艺可分为两类:采用最终灭菌工艺的为最终灭菌产 品;局部或全部工序采用
2、无菌生产工艺的为非最终灭菌产品。第五条无菌药品生产的人员、设备和物料应通过气锁间进入洁净区,采用机 械连续传输物料的,应当用止压气流保护并监测压差。第六条 物料准备、产品配制和灌装或分装等操作必须在洁净区内分区域(室) 进行。第七条应当根据产品特性、工艺和设备等因素,确定无菌药品生产用洁净区的 级别。每一步生产操作的环境都应当到达适当的动态洁净度标准,尽可能降低产 品或所处理的物料被微粒或微生物污染的风险。第三章洁净度级别及监测第八条 洁净区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洁净度要求,包括到达“静态和”动 态的标准。第九条 无菌药品生产所需的洁净区可分为以下4个级别:A级:高风险操作区,如灌装区、放置胶塞
3、桶和与无菌制剂直接接触的敞口包 装容器的区域及无菌装配或连接操作的区域,应当用单向流操作台(罩)维持 该区的环境状态。单向流系统在其工作区域必须均匀送风,风速为/$(指导值)。 应当有数据证明单向流的状态并经过验证。在密闭的隔离操作器或手套箱内,可使用较低的风速。的质量标准。第五十条 必要时,应当定期监测制药用水的细菌内毒素,保存监测结果及所 采取纠偏措施的相关记录。第五十一条 当无菌生产正在进行时,应当特别注意减少洁净区内的各种活 动。应当减少人员走动,防止剧烈活动散发过多的微粒和微生物。由于所穿工 作服的特性,环境的温湿度应当保证操作人员的舒适性。第五十二条 应当尽可能减少物料的微生物污染
4、程度。必要时,物料的质量标 准中应当包括微生物限度、细菌内毒素或热原检查工程。第五十三条 洁净区内应当防止使用易脱落纤维的容器和物料;在无菌生产的 过程中,不得使用此类容器和物料P第五十四条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减少最终产品的微粒污染。第五十五条最终清洗后包装材料、容器和设备的处理应当防止被再次污染。第五十六条 应当尽可能缩短包装材料、容器和设备的清洗、枯燥和灭菌的间 隔时间以及火菌至使用的间隔时间。应当建立规定贮存条件下的间隔时间控制 标准。第五十七条 应当尽可能缩短药液从开始配制到灭菌(或除菌过滤)的间隔时 间。应当根据产品的特性及贮存条件建立相应的间隔时间控制标准。第五十八条 应当根据所用灭菌
5、方法的效果确定灭菌前产品微生物污染水平 的监控标准,并定期监控。必要时,还应当监控热原或细菌内毒素。第五十九条 无菌生产所用的包装材料、容器、设备和任何其它物品都应当灭 菌,并通过双扉灭菌柜进入无菌生产区,或以其它方式进入无菌生产区,但应 当防止引入污染。第六十条除另有规定外,无菌药品批次划分的原那么:(一)大(小)容量注射剂以同一配液罐最终一次配制的药液所生产的均质产 品为一批;同一批产品如用不同的灭菌设备或同一灭菌设备分次灭菌的,应当 可以追溯;(二)粉针剂以一批无菌原料药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内生产的均 质产品为一 批;(三)冻干产品以同一批配制的药液使用同一台冻干设备在同一生产周期内生 产
6、的均质产品为一批;(四)眼用制剂、软膏剂、乳剂和混悬剂等以同一配制罐最终一次配制所生产 的均质产品为一批。第十一章灭菌工艺第六十一条无菌药品应当尽可能采用加热方式进行最终灭菌,最终灭菌产品 中的微生物存活概率(即无菌保证水平,SAL)不得高于10 采用湿热灭菌 方法进行最终灭菌的,通常标准灭菌时间F。值应当大于8分钟,流通蒸汽处理 不属于最终灭菌。对热不稳定的产品,可采用无菌生产操作或过滤除菌的替代方法。第六十二条 可采用湿热、干热、离子辐射、环氧乙烷或过滤除菌的方式进行 灭菌。每一种灭菌方式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灭菌工艺必须与注册批准的要 求相一致,且应当经过验证。第六十三条任何灭菌工艺在投
7、入使用前,必须采用物理检测手段和生物指示 剂,验证其对产品或物品的适用性及所有部位到达了灭菌效果。第六十四条 应当定期对灭菌工艺的有效性进行再验证(每年至少一次)。设 备重大变更后,须进行再验证。应当保存再验证记录。第六十五条所有的待灭菌物品均须按规定的要求处理,以获得良好的灭菌效 果,灭菌工艺的设计应当保证符合灭菌要求。第六十六条应当通过验证确认灭菌设备腔室内待灭菌产品和物品的装载方 式。第六十七条应当按照供给商的要求保存和使用生物指示剂,并通过阳性对照 试验确认其质量。使用生物指示剂时,应当采取严格管理措施,防止由此所致的微生物污染。 第六十八条 应当有明确区分已灭菌产品和待灭菌产品的方法
8、。每一车(盘或 其它装载设备)产品或物料均应贴签,清晰地注明品名、批号并标明是否已经 灭菌。必要时,可用湿热灭菌指示带加以区分。第六十九条每一次灭菌操作应当有灭菌记录,并作为产品放行的依据之一。第十二章灭菌方法第七十条热力灭菌通常有湿热灭菌和干热灭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验证和生产过程中,用于监测或记录的温度探头与用于控制的温度探 头应当分别设置,设置的位置应当通过验证确定。每次灭菌均应记录灭菌过程 的时间-温度曲线。采用自控和监测系统的,应当经过验证,保证符合关键工艺的要求。自控和监 测系统应当能够记录系统以及工艺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故障,并有操作人员监 控。应当定期将独立的温度显示器的
9、读数与灭菌过程中记录获得的图谱进行对 照。(二)可使用化学或生物指示剂监控灭菌工艺,但不得替代物理测试。(三)应当监测每种装载方式所需升温时间,且从所有被灭菌产品或物品到达 设定的灭菌温度后开始计算灭菌时间。(四)应当有措施防止已灭菌产品或物品在冷却过程中被污染。除非能证明生 产过程中可剔除任何渗漏的产品或物品,任何与产品或物品相接触的冷却用介 质(液体或气体)应当经过灭菌或除菌处理。第七十一条 湿热灭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湿热灭菌工艺监测的参数应当包括灭菌时间、温度或压力。腔室底部装有排水口的灭菌柜,必要时应当测定并记录该点在灭菌全过程中的 温度数据。灭菌工艺中包括抽真空操作的,应当定期
10、对腔室作检漏测试。(二)除已密封的产品外,被灭菌物品应当用适宜的材料适当包扎,所用材料 及包扎方式应当有利于空气排放、蒸汽穿透并在灭菌后能防止污染。在规定的 温度和时间内,被灭菌物品所有部位均应与灭菌介质充分接触。第七十二条干热灭菌符合以下要求:(一)干热灭菌时,灭菌柜腔室内的空气应当循环并保持正压,阻止非无菌空 气进入。进入腔室的空气应当经过高效过滤器过滤,高效过滤器应当经过完整 性测试。(二)干热灭菌用于去除热原时,验证应当包括细菌内毒素挑战试验。(三)干热灭菌过程中的温度、时间和腔室内、外压差应当有记录。第七十三条辐射灭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经证明对产品质量没有不利影响的,方可采用辐
11、射灭菌。辐射灭菌应当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注册批准的相关要求。(二)辐射灭菌工艺应当经过验证。验证方案应当包括辐射剂量、辐射时间、 包装材质、装载方式,并考察包装密度变化对灭菌效果的影响。(三)辐射灭菌过程中,应当采用剂量指示剂测定辐射剂量。(四)生物指示剂可作为一种附加的监控手段。(五)应当有措施防止己辐射物品与未辐射物品的混淆。在每个包装上均应有 辐射后能产生颜色变化的辐射指示片。(六)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总辐射剂量标准。(七)辐射灭菌应当有记录。第七十四条 环氧乙烷灭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环氧乙烷灭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注册批准的相关要求。(二)灭菌工艺验证应当
12、能够证明环氧乙烷对产品不会造成破坏性影响,且针 对不同产品或物料所设定的排气条件和时间,能够保证所有残留气体及反响产 物降至设定的合格限度。(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被包藏在晶体或枯燥的蛋白质内,保证灭菌气 体与微生物直接接触。应当确认被灭菌物品的包装材料的性质和数量对灭菌效 果的影响。(四)被灭菌物品到达灭菌工艺所规定的温、湿度条件后,应当尽快通入灭菌 气体,保证灭菌效果。(五)每次灭菌时,应当将适当的、一定数量的生物指示剂放置在被灭菌物品 的不同部位,监测灭菌效果,监测结果应当纳入相应的批记录。(六)每次灭菌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完成整个灭菌过程的时间、灭菌过程中腔 室的压力、温度和湿度、环
13、氯乙烷的浓度及总消耗量。应当记录整个灭菌过程 的压力和温度,灭菌曲线应当纳入相应的批记录。(七)灭菌后的物品应当存放在受控的通风环境中,以便将残留的气体及反响 产物降至规定的限度内。第七十五条非最终灭菌产品的过滤除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可最终灭菌的产品不得以过滤除菌工艺替代最终灭菌工艺。如果药品不 能在其最终包装容器中灭菌,可用0.22口田(更小或相同过渡效力)的除菌过 滤器将药液滤入预先灭菌的容器内。由于除菌过流器不能将病毒或支原体全部 滤除,可采用热处理方法来弥补除菌过滤的缺乏。(二)应当采取措施降低过滤除菌的风险。宜安装第二只已灭菌的除菌过滤器 再次过滤药液,最终的除菌过滤滤器应当尽
14、可能接近灌装点。(三)除菌过滤器使用后,必须采用适当的方法立即对其完整性进行检查并记 录。常用的方法有起泡点试验、扩散流试验或压力保持试验。(四)过滤除菌工艺应当经过验证,验证中应当确定过滤一定量药液所需时间 及过滤器二侧的压力。任何明显偏离正常时间或压力的情况应当有记录并进行 调查,调查结果应当归入批记录。(五)同一规格和型号的除菌过滤器使用时限应当经过验证,一般不得超过一 个工作日。第十三章无菌药品的最终处理第七十六条小瓶压塞后应当尽快完成轧盖,轧盖前离开无菌操作区或房间 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产品受到污染。第七十七条无菌药品包装容器的密封性应当经过验证,防止产品遭受污染。 熔封的产品(
15、如玻璃安甑或塑料安瓶)应当作100%的检漏试验,其它包装容 器的密封性应当根据操作规程进行抽样检查。第七十八条在抽真空状态下密封的产品包装容器,应当在预先确定的适当时 间后,检查其真空度。第七十九条 应当逐一对无菌药品的外部污染或其它缺陷进行检查。如采用灯 检法,应当在符合要求的条件下进行检查,灯检人员连续灯检时间不宜过长。 应当定期检查灯检人员的视力。如果采用其它检查方法,该方法应当经过验证, 定期检查设备的性能并记录。第十四章质量控制第八十条无菌检查的取样方案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样品应当包括微 生物污染风险最大的产晶。无菌检查样品的取样至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无菌灌装产品的样品必
16、须包括最初、最终灌装的产品以及灌装过程中发 生较大偏差后的产品;(二)最终灭菌产品应当从可能的灭菌冷点处取样;(三)同一批产品经多个灭菌设备或同一灭菌设备分次灭菌的,样品应当从各 个/次灭菌设备中抽取。第十五章术语第八十一条以下术语含义是: (一)吹灌封设备 指将热塑性材料吹制成容器并完成灌装和密封的全自动机器,可连续进行吹 塑、灌装、密封(简称吹灌封)操作。(二)动态指生产设备按预定的工艺模式运行并有规定数量的操作人员在现场操作的状 态。【三)单向流指空气朝着同一个方向,以稳定均匀的方式和足够的速率流动。单向流能持续 去除关键操作区域的颗粒。(四)隔离操作器指配备B级US0 5级)或更高洁净
17、度级别的空气净化装置,并能使其内部环 境始终与外界环境(如其所在洁净室和操作人员)完全隔离的装置或系统。(五)静态指所有生产设备均已安装就绪,但没有生产活动且无操作人员在场的状态。(六)密封指将容器或器具用适宜的方式封闭,以防止外部微生物侵入。B级:指无菌配制和灌装等高风险操作A级洁净区所处的背景区域。C级和D级:指无菌药品生产过程中重要程度较低操作步骤的洁净区。 以上各级别空气悬浮粒子的标准规定如下表:洁净度级别悬浮粒子最大允许数/立方米静态动态(2)A级352020352020B级3520293520002900C级3520002900352000029000D级352000029000不
18、作规定不作规定注:11)为确认A级洁净区的级别,每个采样点的采样量不得少于1立方米。A级洁 净区空气悬浮粒子的级别为ISO 4.8,以25.0 um的悬浮粒子为限度标准。B级 洁净区(静态)的空气悬浮粒子的级别为ISO 5,同时包括表中两种粒径的悬浮 粒子。对于C级洁净区(静态和动态)而言,空气悬浮粒子的级别分别为IS。7 和ISO 8o对于D级洁净区(静态)空气悬浮粒子的级别为ISO 8o测试方法可 参照 IS014644-1。(2)在确认级别时,应当使用采样管较短的便携式尘埃粒子计数器,防止2 5. Ou m悬浮粒子在远程采样系统的长采样管中沉降。在单向流系统中,应当采 用等动力学的取样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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