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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普惠信贷业务尽职免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普惠信 贷业务尽职免责的内部管理机制,提高支持普惠信贷的积极性, 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推动普惠信贷业务持续健 康发展,根据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普惠信贷业务尽职免责 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信贷管理要求,结合普惠信 贷业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普惠信贷业务,是指普惠型涉农贷款、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以及扶贫小额信贷等普惠信贷业务,包括 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内信贷业 务,以及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外信贷业务。普惠信贷业务的范围及统计口径按
2、照监管部门的相关管理 制度划分,并根据最新规定及本行业务发展管理的实际需要, 及时进行修订变更。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尽职免责是指在普惠信贷业务出现风险 后,经有关工作流程,对各环节进行尽职调查,有充分证据表 明相关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第十五条授信审批环节的尽职评价重点包括不限于以下方面:1 .审批同意办理的信贷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金融 法律法规和信贷规章制度;.是否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信贷业务;2 .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103 .审批意见是否明确,至少包括授信金额、期限、用途、利 率、担保方式与发放条件等;.对关系人申请的信贷业务,是否申请回避;4 .是否遵循客观、公正
3、的原则,不受外部因素干扰信贷决策;5 .审议通过的信贷业务是否存在明显潜在的风险或违规事 项。对于须提交总行级会商审批的,审议工作的尽职评价重点 还应包括以下方面:1 .是否根据提报的信贷资料,全面分析评估信贷风险,遵照 客观审慎的原贝L确定投票意见;2 .是否独立投票,做好保密,投票意见是否明确,表达真实、 记录完整;.出席会议人员及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3 .审议通过的信贷业务是否存在明显潜在的风险或违规事项。第十六条合同签订环节的尽职评价重点包括不限于以下方 面:111 .是否执行面谈面签制度,是否因未执行面谈面签制度导 致合同签署不真实,不具备法律效力;2 .是否核实代理人权限,公司董
4、事(股东)会同意借款(担保) 的决议书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要求,合同效力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导致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3 .合同文本使用是否正确,借款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的对应关 系是否准确,是否造成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文 本无效或存在瑕疵影响法律效力,导致担保人(物)脱保造成债权 出现落空;4 .是否因未按照授信审批意见落实追加担保、抵押等限制 性条款,导致重要风控措施落空;5 .是否因未按照要求执行抵(质)押专人登记或者未按照规 定办理担保手续,导致虚假抵(质)押或担保手续存在重大缺陷;6 .是否因未按照规定对押品权利证书进行保管,导致押品利 证书遗失、调包、毁损、抽逃,从而造成担保效力
5、丧失。第十七条用信环节的尽职评价重点包括不限于以下方面:1 .是否发放授信限制性条件及风控措施没有落实的贷款;122 .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借贷资金,信贷资金是 否按指定账户支付;3 .是否擅自改变审批确定的授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 还款方式等要素发放贷款;4 .保证、抵(质)押手续是否有效落实,是否发放担保手续无 效的贷款;.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用信业务;5 .是否超过授信额度发放贷款。第十八条贷后管理环节的尽职评价重点包括不限于以下方 面:1 .贷后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对借款人、担保人、抵(质)押 物进行定期、不定期、现场和非现场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开展 押品价值贷后重估,对可能影
6、响还款因素进行持续监测并完成 相关贷后管理报告(表);2 .贷后管理人员对贷后管理及其他途径发现的风险预警信 号,是否及时预警并提出风险处理建议,是否及时落实风险处理 措施,是否动态监控预警企业及个人的风险变化;133 .是否对已发放的信贷业务进行准确的风险分类,客观、准 确、及时反映信贷资产质量;4 .是否因信贷档案管理不善造成贷款基础资料缺失、损毁 或灭失,导致债权难以实现并造成损失的;5 .是否及时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出催收通知并保存追索记 录,对借款人、担保人的诉讼时效是否有效;6 .是否与借款人、担保人落实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及时进 行追索或检查,确保计划履行到位;7 .在取得生效法律
7、文书后债务人未按法律文书要求付款的, 是否及时申请强制执行。第五章免责标准和依据第十九条对于普惠信贷业务人员,以本行不良贷款责任 认定及责任追究办法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尽职免责管理办 法阳光信贷尽职免责负面清单及各类普惠信贷业务管理 办法作为尽责免责的主要标准和依据。第二十条免责情形。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对相关信贷工作 人员免于责任追究:1 .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对风险损失免于承担责任的,原则上不应进行责任认定;2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正式提出否决意见,未被决策人 员采纳,事实证明其意见正确,且该项决策与授信业务风险存 在直接关系的;3 .在相关人员合规尽职的前提下,因国家政策法规变化、
8、 外部突发事件、市场急剧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 风险的,且相关工作人员在风险发生后及时揭示风险并第一时 间采取了风险防范措施;4 .对于线上贷款业务,工作人员已按照本行相关产品办法 履行了贷后管理、清收等管理责任的;5 .对“一次授信、循环使用”的贷款产品,在合同期限内再 次申请用信时(通过手机等自助渠道自助放款的除外),相关 工作人员按照本行的用信尽职要求落实了相关措施后,实施用 信的;6 .借款人信用记录良好,无主观逃废债意图,还款期间因 死亡、失踪、突发重大疾病、意外伤残、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 原因导致还款能力下降而形成一定风险的;7 .对于贷款交接的,移交前已暴露风险的,接收人
9、在风险 化解、清收及后续管理中无违规失职行为;移交前未暴露风险 的,接收人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进行风险化解,减少贷款 损失的;8 .贷款出现风险后,无确切证据证明相关工作人员未按照 信贷业务操作流程完成相关操作或未勤勉尽职的;9 .在档案或流程中有书面记录、或有其他可采信的证据表 明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信贷管理制度的业务曾明确提出反对意见,或对贷款风险有明 确反对意见,但经上级决策后业务仍予以办理且形成不良的;.根据本行实际工作需要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可部分免责的情形。经认定存在不尽职的情况, 基于以下情况可以从轻或减轻责任追究:1 .经办人员非主观故
10、意,因失误或业务能力不全面导致借款 人或担保人贷款资料收集不齐全、对借款人或保证人调查不全 面、未按要求进行贷后检查、且未造成不良后果或不是导致贷 款损失根本原因的;162 .经办人员非主观故意违规,且及时主动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弥补过失,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风险损失明显减少的;3 .经办人员抵制无效、被迫实施违规行为,但能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4 .经办人员有证据证明,上级管理人员或所在机构负责人指 使、教唆或命令工作人员故意隐瞒事实或违规办理业务,且工 作人员对此明确提出了异议的,即使该管理人员或负责人未参 与具体业务流程,仍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视具体情形,可 对该提出异议
11、的工作人员予以免责或部分免责;.根据本行实际工作需要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对普惠信贷业务不良贷款率未超过本行容忍度 标准的,如未出现本细则第五章不得免责情形的,可对相关管 理部门和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免于问责或部分免责。第六章不得免责情形第二十三条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存在以下失职或违规 情节的,不得免责:1 .严重违反相关规定,违法违规办理普惠信贷业务的;172 .涉及道德风险,经办人员与他人勾结,发放假名、冒名、 垒大户等违规贷款的;3 .有证据证明管理人员或经办人员弄虚作假,与借款人内 外勾结,编制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授信,存在故意隐瞒或虚构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问题,导致下一环节
12、判断失 误的;4 .在授信过程中向企业索取或接受企业经济利益,违反廉 洁纪律,以权谋私,损害单位利益的;5 .经办人存在重大失误,未及时发现借款人经营、管理、 财务、资金流向等各种影响还款能力的风险因素,发现信贷业 务存在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未采取相应对策,对贷款形成风 险具有决定因素的;6 .违规将自己的信管系统操作号、密码交由他人代为操作 或审批,或按照他人授意出具决策意见,导致贷款形成风险的;7 .擅自更改信贷系统信息,信贷档案管理不善造成信贷资 料缺失、损毁或灭失,导致债权难以实现并造成损失的;8 .未按规定对抵(质)押物进行登记、管理,导致抵(质) 押无效、抵(质)押物灭失、毁损、被
13、转移;未根据情况变18化检查和确认抵(质)押物的价值、擅自提高抵(质)押 物价值,造成贷款担保不足的;用不正当途径私自销毁抵押权 利凭证,骗取登记机关注销抵押登记,造成抵押悬空的;.清收管理人员未按要求进行清收,导致丧失诉讼时效或败诉;收本、收息不入账或少入账、挪作他用的;.以贷收息、违规以贷还贷的;9 .泄露内部信贷机密,造成资产损失或风险扩大的;10 .干扰贷款风险分类认定工作,干扰不良贷款责任认定 部门开展不良贷款检查和责任认定工作的;.根据本行实际工作需要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对普惠信贷业务分管领导、管理部门负责人、 网点负责人等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不得免 责:1
14、.普惠信贷业务不良率超过本行容忍度或风险大面积暴露, 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控制、降低风险;2 .对下级报告的涉及贷款风险的重大问题,未及时采取应 对措施或向上级汇报,导致失去处理风险的最佳时机;193 .未及时对辖内贷款业务的重点机构、环节、岗位运行情 况进行监测、总结、改进、指导,致使风险在一定时期内连续 发生,并持续扩大;4 .未对合作的评估公司、担保公司等第三方合作机构的准 入、退出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导致形成重大风险或风险不断 扩大;5 .对本部门(网点)业务人员管理不善,导致信贷业务办 理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严重违规行为;6 .私自或指使下级伪造、篡改、隐匿、销毁信贷业务相关
15、 的档案资料、数据或重要凭证等;7 .有证据证明,管理人员指使、教唆或命令经办人故意隐 瞒事实或违规办理业务,且工作人员对此明确提出了异议的, 无论该管理人员是否参与信贷流程都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不得免责;.根据本行实际工作需要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在普惠信贷业务尽职免责管理过程中,存在下 列情形或发生各类差错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本行 工作人员违规行为记分(积分)考核办法(修订)20及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中的规定,视其情节轻 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信贷工作人员在接受尽职调查时,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予以责
16、任追究: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行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 责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第四条实施尽职免责应坚持“保持客观公正、依照环节认 定、结果过程并重、体现容错纠错”原则:(一)保持客观公正。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评价业 务各环节责任人的履职尽责情况,认定责任做到事实清楚、证 据确凿、定性准确。(二)依照环节认定。按信贷流程各环节认定责任,哪一 个环节履职尽责、没有违规,免除哪个环节的全部或部分责任。(三)结果过程并重。信贷业务出现风险时,若信贷业务 各环节无违规违法行为,已履职尽责,可免予追责;或虽存在 失职行为,但最终未形成损失或损失轻微,可从轻追责。(四)容错纠错原则。要贯彻落
17、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 想,即: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 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 中的失误和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 区分开来;把推动发现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 行为区分开来。对在推动发展、改革创新等过程中出现的偏差 失误,但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1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信贷资 料或电子记录的;2 .拒绝提供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以及转移、隐匿、毁弃原 始资料、报表或与信贷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的;.拒不接受或阻挠、抗拒尽职调查的;3 .本行规定的其他情形。(二)责任认定工作人员在
18、进行责任认定时,有以下行为 之一的,应予以责任追究:1 .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不及时进行纠正处理的;.调查不认真,弄虚作假,调查结果严重失实的;2 .不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擅自减少程序或逆程序操作的;.利用职权打击报复,陷害他人的;21.泄露商业秘密的;3 .本行规定的其他情形。(三)根据本行实际工作需要规定的其他应予以责任追究 情形。第二十六条执行尽职免责后,若有证据证明相关普惠信贷 业务工作人员存在主观、故意隐瞒行为的,应当对其进行追加 责任认定。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本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责、未谋取私利的,在及时纠错改正前提下,应免除相关 责任或从
19、轻减轻责任处理。第二章认定范围和适用对象第五条本细则所称尽职免责的认定范围包括:1 .依据监管规定应纳入五级分类不良管理的普惠信贷资产;.尚未纳入不良但本金已逾期的普惠信贷资产;2 .其他出现风险需要认定的普惠信贷资产。第六条本细则所称尽职免责的适用对象,是在普惠信贷业 务营销、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合同签订、抵(质)押登记、 放款、贷后管理、不良清收与处置等信贷全流程环节中直接办 理业务和承担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分管信贷业 务的高管人员、管理部门或营销部门负责人、业务经办人员、 业务管理人员等。第三章组织架构及责任认定程序第七条本行成立普惠信贷业务尽职免责工作领导小组,领 导小组
20、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信贷管理部,负责尽职评价、 责任认定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信贷管理部指定独立的责任认定岗位开展尽职调查与评议,被调查人员应积极配合责任认定人员的工作。第八条责任认定岗应根据责任行为界定标准进行调查,客 观、独立地评价全流程信贷人员是否尽职。评价结果总体上分 为:尽职、未完全尽职、未尽职、失职、重大失职。(一)尽职是指授信业务相关人员已按授信工作的尽职要 求,认真履行了岗位职责,按本行授信的规定和流程进行了操 作,但由于不可控制或难以预期的因素发生资产风险,并已采 取了力所能及的补救措施。符合下述基本条件的,原则上视为 尽职免责:1 .手续合法合规有效;.风险及时披露
21、及书面报告;2 .逾期本息及时催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其他。(二)未完全尽职是指授信业务相关人员虽在程序上履行 了岗位职责,但执行操作程序形式化,未完全达到程序要求应 达到的目的。3 (三)未尽职是指授信业务相关人员未完全履行岗位职责,执行操作程序形式化,没有达到程序要求应达到的目的,导致 风险发生或造成一定影响。(四)失职是指授信业务相关人员未履行岗位职责,未执 行规定的操作程序,导致风险发生或造成较大影响。(五)重大失职是指授信业务相关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 滥用职权、故意隐瞒重大不利信息、提供虚假信息,或因违法、 违纪、违规,导致风险发生或造成重大影响。包括:1 .贷前调查严重失实,造
22、成贷款难以收回的;2 .发放借款主体、担保主体不合法贷款,造成贷款难以收 回的;3 .发放冒名(含盗名、假名等)、垒户或以贷收贷/息贷 款,或采取借名等手段套取贷款的;.与客户恶意串通骗取贷款的;4 .帮助客户逃废本行债务的;5 .向关系人审批发放信用贷款或以优先于其他借款人条件 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造成贷款难以收回或造成不良影响的;56 .违反规定由非有权人代签法律文本,造成法律文本无效 或影响法律效力的,或未能亲自参与抵押贷款全流程办理导致 假权证入账造成本行资产损失的;.违规注销抵押登记、返还质押物和担保物权证书、退还俣证金等,致使担保落空的;7 .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主债权或担保债权
23、丧失诉讼时效的;8 .对不良贷款档案进行粉饰、篡改、隐匿、销毁的;.上述条款未涉及到的其他严重违反信贷政策制度行为。第九条严格落实回避制度。参与责任认定人员为被评议信 贷业务流程相关环节关系人的,应主动声明并回避。被评议人 认为责任认定人应该回避的,应当提出明确理由,由领导小组 决定是否回避,但被评议人不得以回避拖延认定。任何人不得 干预和妨碍责任认定人员进行调查和独立地做出调查结论。第十条责任认定的基本程序为:调查认定一申辩复议T确认结论-责任追究一档案管理。6(一)调查认定。责任认定人员应结合信贷业务尽职要求 及评价重点进行责任认定,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的方式进行, 调查情况作为责任认定的重
24、要依据,认定完成后应形成正式的 责任认定报告(表),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信贷业务全流程办 理情况、各环节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被评议人是否尽 职给出明确的评议结论,确定责任人名单,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责任认定报告(表)通知相关责任人员签字确认,被评议人拒 不签字、且未在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同认可,责任认定人 员应在责任认定报告(表)上注明原因。(二)申辩复议。被评议人或相关责任人对调查认定事实 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责任认定报告或事实确认通知5日内提出 书面异议,申辩次数原则上不超过1次。信贷管理部指定复议 人员对异议意见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不予采纳的,应说明原 因,采纳异议的,修正原认定意见
25、。(三)确认结论。责任认定人员或复议人员将确认后的责 任认定报告(表)提交领导小组审议,领导小组在审核评议结 论的基础上,依据相关规定对被评议人作出责任认定。(四)责任追究。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责任认定结果及处理 意见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或其他处理,须党纪、政务处理的 移交有权部门进一步调查后提交党委研究决定。同时,对认定 的信贷业务不论是否尽职,都应明确先关化解风险责7任意见,资产保全部门及清收管理人员应进一步细化落实 措施,并跟踪督查执行到位。(五)档案管理。信贷管理部应对普惠信贷业务及尽职免 责工作文档加强管理,客观、全面地记录有关调查、评议、认 定过程和结果,风险合规部建立已追责台账、经济
26、处罚台账等, 加强处置和风险化解工作,定期通报失职、违规责任处理情况, 并将相关材料存档。第十一条责任追究的处理方式。根据尽职调查评议结论, 对认定为尽职的,应免除责任;认定工为未完全尽职、未尽职 的,可酌情处罚;认定为失职、重大失职的,应根据本行作 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办法进行责任处罚;对违法违 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十二条同一责任人对多户不良信贷业务承担责任的,应 当统一考虑、合并问责。同一户不良信贷业务对应多个责任人 的,应区分岗位、流程及情节轻重分别问责。第四章尽职评价第十三条授信调查环节的尽职评价重点包括不限于以下方 面:1 .是否按照监管部门及本行相关政
27、策规定(包括行业、产 业、产品、项目等)受理业务申请;82 .是否真实、全面地反映客户的基本情况、资信情况、经 营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资料收集是否真 实、完整、有效;.是否按规定执行双人调查制度,并进行实地调查;3 .是否根据行业、业务品种特点进行调查分析;4 .是否通过人行征信、汇法网、工商信息查询、信贷风险 预警系统等行内外辅助系统对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信情况、多 头融资情况、集团关联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如实反映;7 .提交的调查报告及相关调查表格是否真实、准确、内容 全面,是否存在虚假记载、隐瞒真实情况、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第十四条授信审查环节的尽职评价重点包括不限于以下方 面:1.是否按照规定对调查人员提交信贷资料的完整性、有效 性及运作程序合规性进行合理分析与判断;93 .是否针对不同行业信贷客户、不同信贷产品的特殊性进 行分析,有效识别行业、产品风险;.授信期限、用途、担保措施、还款方式等是否符合要求;4 .对未达到监管部门及本行相关信贷政策要求的信贷业务, 是否出具了明确意见;5 .是否在信贷审查报告或相关审查表中充分揭示风险并提 出可行的风险防范措施,是否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分析评价内 容能否有力支持审查结论。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