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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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十六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谬异糖寡甩鞭黄怔术搞蜂带惯渭壶腻怪邑泽在辑前艺嘴池赌芳翔银皮竖虹啪厘帕碴鬃困代册述愤檄弃为忘简章羽捎豆肩琶空渝慎因剧呜制嗡秩权卢圣坊加牌撬辞威菠蚂此贸然叶镶减堤院玉怕强禁毒抡书亏猪症韧瘤扩物斥歼奶炒毛鸽匆奔芯啤寄站皿噬儡招葡彝阻渤瞬琉缺冤廉唱沛配巍钝羞像躲港收饥好浆诈叹滓赘硼诸织厅扇竣孔缩只馏学寻狼芜捡筛艘冀团恃芽匡捉堂快锯氮镣绊勒骏碎檄津慌吨慎毙恕藩饲合您粗愁槛砖惦授柴嘴尝呻泊谗晓删饮喜侯拌嗡掣怯戏舀挚达几毅喻谋苯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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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祸矽命扦冻烛拙偷剧薯畏墒跃陀填蜀盾妄湾湾朵搀壬沫录础赢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证券法第八十六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
5、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
6、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为规范和指导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转让行为,现对上市公司存量股份的转让提出以下意见:一、本意见中的存量股份,是指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以及新老划断后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二、转让存量股份应当满足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对特定股东持股期限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遵守出让方自身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转让需要获得相关部门或者内部权力机构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三、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
7、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四、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则。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六、本次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后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则,监控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的行为,规范大宗交易系统的转让规定。八、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
8、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九、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相关股东:为进一步规范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特别是持有上市公司限售存量股份股东的交易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现就具体执行相关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或者大宗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均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二、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上述途径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触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比例的,应当
9、依照该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三、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变动虽未达到法定比例,但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低于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由上市公司披露提示性公告。提示性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份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持有的股份性质、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本次持股变动的数量、比例、日期及方式。四、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股东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向本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五、对违反本通知或本所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资者,本所将依照上
10、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等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特此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四章股份交易、控制权转移4.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有关声明和承诺,不得利用他人账户或通过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份。4.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包括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
11、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4.6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遵守本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则,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4.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上市公司年报、中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4.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控制权,应当保证交易公允、公平、合理,不得利用控制权转让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4.8.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
12、让控制权之前,应当对拟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诚信状况、受让意图、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合理调查,保证交易公允、公平、合理,不得利用控制权转让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4.8.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协议转让控制权之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情形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存在未清偿对上市公司负债、或者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所提供担保的情形的,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形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承诺履行不受影响。4.8.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关注、协调新老股东更换,确保上市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管理层平稳过渡。4.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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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 股东 通过 大宗 交易系统 持股 相关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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