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二十四年 回望与前瞻(附解读资料).docx
《《行政处罚法》二十四年 回望与前瞻(附解读资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处罚法》二十四年 回望与前瞻(附解读资料).docx(39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摘要】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法治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它 的颁布实施意义重大。在新的历史时期,行政处罚法与实践逐渐产生了一些 不适应,新老问题并存,需要根据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要求,对行政处罚法作 出调整。行政处罚法修改应当紧扣改革新要求、坚持处罚法定原则、发挥中 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着重从重塑行政处罚 种类、明确行政处罚定义、放宽行政处罚设定权、完善行政处罚体制、优化行政 处罚程序等五个方面进行完善。2()2()年6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许安标向常委会作了关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2、法(修订草案)的说明,颁布实施已24年的行政处罚法, 迎来了首次全面修改。站在这一重要的历史节点上,有必要深刻认识行政处罚 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我们所处的时代背景和法治阶段,通过对行 政处罚法立法本意和初心的回顾,检视和反思行政处罚法24年来的实践, 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展望行政处罚法的修改思路和方向。一、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行政 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的颁布,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推进我 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个重要步骤。行政处罚
3、 法成为我国第一部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统一规范行政行为 的法律。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意义重大:一是保障宪法有效贯彻实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法治体系中具有至 高无上的地位和最高权威,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成和运行的基本原则等。行政处罚法作 为规范行政权行使、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承载着实现个人权利、贯彻宪法 理念的重要作用,是对宪法所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 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 济秩序,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
4、劳动纪 律、遵守公共秩序,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等规定的具体化, 对于推动宪法实施、加强宪法实施,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二是推进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行政处罚法首次对一项行政行为作出 了从实体到程序的全面规范,确立了处罚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和教 育相结合等重要原则,明确划分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设定行政 处罚的不同权限。不仅实现了对违法者违法行为的惩戒和教育,也体现了对执法 者处罚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同时还注重对立法者设定处罚行为的限制和规范。在 这种三位一体的法律框架下,实现了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 益,
5、规范行政处罚设定和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 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重任。可以说,行政处罚法是继行政诉讼法之后, 我国行政法治进程中又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法律,标志着我国民主法治建 设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三是健全我国法律责任制度体系。行政处罚法的出台实施,健全、完善 了我国法律责任制度。在行政处罚法制定之前,我国刑事责任方面己经有了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责任方面有了民法通则和一系列单行的民事法律以及民 题的决定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 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 执法体制。2014年中
6、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 出,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 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 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 执法。2018年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进一步提出,深 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整合精简执法队伍,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推动整合同一领域或相近领域 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设置。同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 案,明确指出,整合组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
7、化市场、交通运输、农 业五大领域的综合执法队伍,继续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建立健全综 合执法主管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队伍间协调配合、信息共享机制 和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这一改革方案的出台,正式明确了我国 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方向和路径,确立了我国综合执法领域的“1(城管)+5(市 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模式。综合执法改革实践的方向和路径已经确定,行政处罚法作为相对集中行 政处罚的制度源头,在修改时也对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新成果和新要求进行了吸 收和体现,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 农业等领域实行综合行
8、政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实施 相关领域的行政处罚”,正式确立了综合执法的法律地位。综合执法写入行政处罚法之后,有一种观点认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 制度源流,也就是现行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的规 定,已经完成使命,不必再保留。而综合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规定的并存, 导致二者的关系变得含混不清。本文以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制度规定,仍有 保留的必要。如前所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制度在最初设计时,其雏形就是以综 合执法的形式存在的,这一规定是综合执法改革的重要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权的 集中
9、行使,也是综合执法的主要内核。而综合执法改革经过20多年的实践,其 形式和内涵已经发生了较大的演进和发展,这一点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 案的规定可以看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 资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动整合同一领域或相近领域执法队伍,实行综 合设置。”应当说,此次增加综合执法的规定,其重要意义在于在行政处罚法 中固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改革成果,明确已经成熟的“1+5”综合执法领域的 法律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原有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便无存在的必要。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还提出,要“继续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 执法”,也就是说,在综合执法领域,不会止
10、步于现有的六大领域,各地还可以 根据H己的实际情况,继续在相关领域探索开展综合执法。而“国务院或者经国 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 关的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将为这种探索留下制度空间,提供法律依据。2.乡镇街道执法综合执法是为了在横向上整合政府职能和行政执法力量、减少多头执法。而 近年来大力推进的乡镇街道执法,则是为了在纵向上理顺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 职能,减少执法层次。在我国的社会管理实践中,乡镇、街道承担了大量服务职能和管理职责,其 中多数具体管理职责都要落实到行政执法中。而在我国以市、县(区)两级地方 政府管理为主的体制下,执法职能主要由市区县行
11、政机关承担,街道办事处和乡 镇有管理职责但无执法手段,权责不统一,造成“看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 见”,行业主管部门“条条”形式的执法体制逐渐难以适应一些城市管理的需要。将执法权适度下移,扩大基层政权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有利于加强基层政权 建设、完善基层政府功能,这也是深化改革过程中的时代要求。自党的十八大以 来,党和国家多次对基层政权在社会治理中的角色定位提出了要求。党的十八届 三中全会提出“对吸纳人口多、经济实力强的镇,可赋予同人口和经济规模相适 应的管理权二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 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将基 层
12、管理迫切需要且能够有效承接的一些县级管理权限包括行政处罚等赋予经济 发达镇,明确镇政府为权力实施主体。2018年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 构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推动治理重心下移,尽可能把资源、服务、管理放到 基层,使基层有人有权有物,保证基层事情基层办、基层权力给基层、基层事情 有人办。在城市治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时代背景下,地方实践中探索出多种街道执 法模式,如街属街管街用模式、区属街管街用模式。北京还推出了 “街乡吹哨、 部门报到”模式,街道乡镇被授予执法“召集权”,一旦召集信号发出,各相关 部门执法人员必须赶到执法现场,根据职责拿出具体执法措施。2020年4月, 北京市出台北京市人民政
13、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 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通过政府规章正式授予了街道、乡镇部分执法 权,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此外,浙江、广东、山东、内蒙等多地也纷纷出台 了授权乡镇、街道实行综合执法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执法权下移到乡镇、街道取得了较好的实践效果,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与实践中实际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却产生了脱节。根据行 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经依 法授权、委托的组织,而在管辖级别上,明确了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可作另行规定。乡
14、镇作 为一级政府,街道作为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既不属于“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也不属于被授权、委托的组 织,又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街道、乡镇执法普遍面临法律依据不足的困 境。权由法定是行政处罚法的核心原则,未经依法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 不得实施行政处罚。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经济 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强调,法律规定的县级政府及其 部门上述管理权限需要赋予经济发达镇的,按法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改革实践带 来的行政执法体制的革新,要求在理论上和制度上对行政处罚的执法体制进行重 新定位,并通过行政处罚
15、法加以确立,这是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 善法治的必然要求。修订草案及时作出了回应,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管辖区 域内的违法行为行使有关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这一修改,在 维持了现有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执法为主的体制的基础上,给部分符合条件的乡 镇、街道执法开了 口子,这是符合改革精神的。但是,从全国的情况来看,适宜由乡镇、街道执法的情况并不普遍,甚至可 以说只占到一小部分,我国的大部分乡镇、街道尚不具备执法的能力、条件和水 平,还是应当定位于面向群众的日常服务、一般管理、日常巡查等方面,不宜赋 予其执法权。在
16、这种情况下,修订草案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 定“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对辖区内的违法行为行使“有关县级人民政府部门 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这种限制显然是不够的,一旦出现上面不切实际、胡乱下 放,下面承接不住、胡乱执法的情况,将激化人民群众和基层政府的矛盾,引发 大量的行政争议。因此,下放执法权到街道、乡镇,要把控住三个关键点:一是 明确下放的主体,修订草案只规定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明确是省级人 大还是省级政府。从这项授权的性质来看,主要还是对地方政府级别管辖权的再 分配,可以由省政府来决定,具体应当制定省政府规章来授权,当然,如果由省 级人大制定法律层级更高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来授权自
17、然更好。二是对街道办事 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条件作出一定限制。不是所有的乡镇、街道都具有承接执法 权的能力,一般应下放给经济较为发达、行政区域广阔、人口比较集中、社会治 理水平较高的乡镇、街道,修订草案仅限定为“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太过笼统,难以为地方下放执法权提供明确指引和约束。应当对被 下放执法权的街道、乡镇的条件作出更进一步的规定,对其执法能力作出原则性 要求。三是将下放的行政处罚权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修订草案规定下放“有 关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这一限定显然是不够的,一定要强调 下放的执法权要属于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符合基层行政管理特点、能够有效承接。 从执
18、法实践来看,适合由乡镇、街道执法的事项一般主要集中在市容环境、市场 监管、社会治安、民生事业等领域。有观点提出,在权力下放过程中还要考虑到 政府的管理成本和行政效率,根据公共产品的性质与特征,把握好权力下放的尺 度。例如在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乡镇政府负责的职权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为宜, 如环境检查、垃圾处理、环境污染等,而环境监管、生态保护、大型环境事故等 专业性较强的职能则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负责。(五)优化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程序是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规范,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合法操 作规程。行政处罚程序的完善,不仅对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发挥着重要作用,对行 政程序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完善也有着深远影
19、响。遵循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 罚,是法治理念和价值的体现,更是依法行政的具体行动。只要行政法制在发展 变化,行政程序的完善就是一个永不间断的课题。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任务,而完善行政 执法程序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党和国家针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变革和完 善作出了一系列部署。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 的决定对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出了总要求,要求完善执法程序,建立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行行政执法公示 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 种类、幅度。2018年,
20、国务院出台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 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规范行政执法的三项重 要制度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专门介绍 了修订草案关于行政处罚程序的修改内容,涉及到公示、全过程记录、法制 审核、非现场执法、回避、简易程序、立案、听证等九个方面的程序,对行政处 罚程序作了全面完善,体现了这些年行政执法实践中行政程序方面的建设成果。 这其中有一项重大进步,就是针对交通执法领域中民众反响强烈的电子监控设备 执法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问题作了回应,对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 事实的,明确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
21、保设置合理、标准合格、标志明显, 记录违法事实应当清晰、准确,不经审核不得作为证据。同时还要求将设置地点 向社会公布,并采取措施方便当事人查询违法事实。这些规定,精准回应了实践 中存在的“隐蔽执法”“执法陷阱”等问题,是对行政处罚程序的重要补充。另 外,针对此次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凸显出的执法难题,修订草案还作了 一个特别规定,”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 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并可以简化程序。”这一规定意在提高紧急情况下的行政效率,初衷是好的,但 是我们也看到,在此次疫情防控中,行政手段不足与滥用行政权的情况同
22、时存在, 一些地方的“硬核”防控变成了 “硬来”防控,一家三口在家打麻将就被“红袖 章”掀桌打耳光这样任性执法的新闻屡见不鲜。修订草案只是简单地规定可 以“简化程序”,恐怕将会对现有的行政处罚程序规范体系造成破坏,简化程序 应当在何种必要程度下才能简化?可以简化的是哪些程序?谁能够决定简化程 序?这些问题,涉及行政处罚法与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应 急法律中程序规定的衔接,更关系到行政效率与公正程序的平衡和决策,应当慎 之又慎,经过充分的研究、论证和评估。解读2021年新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23、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此次修改行政 处罚法,坚持为行政处罚权行使定规矩、划界限,为了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法、保障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作了一系列针对性规定。为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动解决案件移送中的问题,行政处 罚法增加规定:一是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 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二是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 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三是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判处罚金的,行 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进一步细化过罚相
24、当原则,强化行政处罚的教育功能。行政处罚法规定,一 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 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三是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 育。此外,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方面,规范非现场执法和行政处罚信息化, 提高行政效率的同时体现便民原则,强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保护。在加 强社会监督方面,健全行政处罚执行制度,明确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 定依法公开;完善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明确行政机关实施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 督。行政处罚法增加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的规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二十四年 回望与前瞻附解读资料 十四 回望 前瞻 解读 资料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