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实施细则、甘肃省抽检不符合规定药品核查处置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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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以下简称 抽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 法药品抽样原则及程序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 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甘肃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及不符合法定标准检验报告书的后处置等相关工作。第三条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 局”)全面负责全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负责组织落 实国家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任务,负责省级药品质量抽 查检验计划的组织制定、实施,不符合规定药品的后处置 管理和跨地区
2、事项的组织协调,负责定期发布全省药品质 量公告;对各市州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进行指导。省药监局各执法检查局依职责承担辖区内药品生产、批 发、零售连锁总部环节的抽检不符合规定药品的调查处理, 并配合做好抽样工作。省药品安全调查中心依省药监局授权承接国家药品抽 检计划涉及的省内抽样任务和部分省级药品质量抽样工作。 按省药监局指定承接涉及案情复杂的抽检不符合规定药品 的调查处理。第四条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市州第四章药品检验第三十二条 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按照 药品检验技术要求和科学、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开展检验 工作,并应符合实验室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药品检验机构在收样时
3、应当对送检样 品的外观、状态、封签等可能影响检验结果的情况进行核对, 并对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内容、药品封签签字盖章等情况进 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予以签收。对需冷链保存等特殊储运条 件的样品,应当检查其储运全过程的温湿度记录符合要求后 方可签收。抽样单位和承检单位双方应办好样品交接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拒绝接收:(一)样品外观发生破损、污染的;(二)样品封签包装不完整或未在规定签封部位签封、 可能影响样品公正性的;(三)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填写信息不准确、不完整, 或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标识与样品实物明显不符的;(四)样品批号或品种混淆的;(五)包装容器不符合规定、可能影响检验结果的;(六)有证
4、据证明储运条件不符合规定、可能影响样品 质量的;(七)样品数量明显不符合计划要求的;(八)品种类别与当次抽检工作计划不符的;(九)超过抽样工作规定时限的;(十)其他可能影响样品质量和检验结果情形的。(十一)应提供微生物方法验证报告,但不能提供微生物方法验证报告的。对拒绝接收样品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组织抽检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向抽样单位说明理由,退返样品,并向组织抽检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三十四条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对签收样品逐一登记并加贴标识,分别用于检验或按贮藏要求留存。开展药品检验的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样品的贮藏环境应符合样品标示的贮藏条件要求。第三十五条
5、除抽检计划另有规定外,药品检验机构 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书;特 殊情况需延期的,应当及时向组织抽检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书面报告。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报告书的书写规范应参照中国食 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制定的相关报告书书写规范要求执行。承担药品抽样检验的机构,应对所检验样品外包装、标 签、说明书等进行留存,以便后期对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 药品开展核查。第三十六条 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妥善留存复验备份样 品,符合规定的样品留存期限应当为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 一年后或者保存至有效期结束;不符合规定的样品应当保存 至有效期后两年。第三十七条 除组织抽查检验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 特殊
6、要求外,药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规定对抽 取的样品进行全项目检验,对结果进行判定并出具检验报告 书。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提供有关检验方法验证报告 的,必要时,药品检验机构可采用通过验证确认的其他检验 方法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数据。药品检验机构对不具备资质的检验项目或其他原因无 法按时完成检验任务的,经组织抽查检验工作的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同意,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药品检验机构完成 检验任务。第三十八条 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有掺杂、掺假嫌疑 的药品,药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 准的药品补充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书。鼓励药品检验机构开展药品补充检验方法研究。药品
7、补充检验方法的申报与审批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 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对出具的药品检验报告 书负责,检验报告书应当格式规范、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 确、结论明确。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十条 药品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持续保持有效运行,检验人员、仪器设备、实验物料、检测环境等质 量要素齐备,检验质量过程控制管理规范,检验记录及时、 准确、真实、完整,检验结果准确、可追溯。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在检验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更换样品;(二)隐瞒、篡改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三)泄露当事人技术秘密; (四)擅自发布抽查检验信息;(五)其他
8、影响检验结果公正性的行为。第四十二条药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上报或寄送检验报告书。除另有规定的外,检验结果符合规定的, 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报告书签发后及时将药品检验报告书 和药品抽样记录及记录凭证等材料传递给抽样单位。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报告书签 发后2个工作日内将药品检验报告书和药品抽样及记录凭证 等材料传递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标示 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被抽样单位所在地 市州局。药品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严重药品质量安全风险或涉嫌违法违规情形的,要及时报告省药监局和辖区市州局。第四十三条省级药监部门及有关市州局应当自收到不符
9、合规定报告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将检验报告书 分别转送被抽样单位和标示生产企业。第五章复 验十四条十四条十四条被抽样单位或标示生产企业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报告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验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药品检验机 构不再受理。第四十五条复验申请应当向原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 也可以直接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申请,其他药品检验 机构不得受理复验申请。第四十六条申请复验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加盖申请复验单位公章的复验申请表;(二)药品检验机构的药品检验报告书原件;(三)经办人办理复验申请事宜的法人授权书原件;(
10、四)经办人身份证明;(五)有效时限证明。被抽样单位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并开具复验申请回执,告 知申请复验单位是否受理复验,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复验 申请回执复印件传递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及具体组织 抽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复验申请:(一)国家药品标准中规定不得复试的检验项目;(二)重量差异、装量差异、无菌、热原、细菌内毒素 等不宜复验的检验项目;(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验申请或已申请过复验 的;(四)样品不能满足复验需要量、超过效期或效期内不 足以完成复验的;(五)特殊原因导致留存样品无法实现复验目的等其他 不能受
11、理复验的情形。第四十八条受理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原药品检验机构发出调样申请。原药品检验机构收 到调样申请后回复留样情况,并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其检验 后的备份样品。所提供样品应当符合留样要求,应具有抽样 单位封签且封签完好,并按照规定的贮藏条件储运。第四十九条受理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验结论,并自检验报告 书签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书传递申请复验单 位、原药品检验机构和申请复验单位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 门。复验机构出具的复验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第五十条 申请复验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复验机构预先 支付药品检验费用。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
12、不一致的,复验 费用由原药品检验机构承担。第六章后处置第五十一条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药品监督检 查、抽样检验、稽查执法协作联动机制,共享监管信息, 协同排查、会商、管控风险,分工协调、依法依规调查处 置药品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书及产品。笫五十二条 对涉及的相关单位具有管辖权的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管部门,下同)应当对抽查检验中发现 的不符合规定结果及其他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第五十三条 对抽检不符合规定药品,辖区药品监管部 门应当自收到不符合规定的药品检验报告书之日起5个工作 日内,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风险控制:(一)立即通知被抽样单位和标示生产企业对库存涉嫌 不符合规定批次药品进行下架、停售
13、、封存,防止流入市场, 并按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主动召回已销售的不符合规定药(二)监督被抽样单位和标示生产企业主动履行停止销售使用、主动召回和有效管控问题产品等义务。第五十四条被抽样单位和标示生产企业收到不符合规定检验报告书后,应当对抽检情况予以确认,并履行以下 义务:(一)召回已销售的不符合规定药品;(二)立即深入进行自查,开展偏差调查,进行风险评 估;(三)根据调查评估情况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在申请复验或者申诉期间,对不符合规定药品的风险控 制措施继续执行。第五十五条对流通使用环节中抽检发现的不符合规 定药品,涉及我省生产企业和其他经营企业的,辖区药品监 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药
14、品检验报告书10个 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规定药品生产经营核查,内容包括:(一)企业是否具备生产经营该药品的合法资质;(二)企业是否生产经营了该批次药品;(三)被抽样药品是否为该企业生产经营;(四)企业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五)企业是否提出复验申请等。核查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通告抽样组织单 位。标示生产企业和涉及经营企业不在本省辖区范围内的, 由省药监局将不符合规定药品检验报告和协查函一并移送 至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由生产经营企业 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协助送达不符合规定检验报告并 协助核查。向外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出的不符合规定药品协查 函,核查周期原则上为20个工作日
15、,超过核查期限不回复 的,可视为标示生产企业认可检验结果,对该批次抽查检验 结果无异议。第五十六条对不符合规定药品涉及的相关企业或者单 位具有管辖权的省药监局或市州市场局依法对其进行核查 处置。对逾期未提出异议、复检结果或异议审核结果维持初 检结论的不符合规定药品,核查处置部门应在异议期满或收 到复检报告(或异议审核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被 抽样单位和标示生产企业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依法进 行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有关 药品生产经营者的刑事责任。核查处置工作应当自立案之日 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开处理结果。第七章信息公开第五十七条省药监局应当按有关规定公开
16、药品质量抽检结果。第五十八条药品质量抽检结果公开内容应当包括抽检药品的品名、检品来源、标示生产企业、生产批号、药 品规格、检验机构、检验依据、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项目 等。从经营、使用等终端环节抽取的非完整包装中药饮片, 无法实现溯源的,标示生产企业项可以空缺或在备注栏注明 抽样状态;经核实被抽检样品为假冒的,标示生产企业项内 容可以空项;有证据证实药品质量不符合规定原因的,可以 备注说明。第五十九条 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药品质量抽检 信息,省药监局应进行评估研判,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家研 究公开内容并出具专家意见。第六十条对拟公告的品种省药监局必须在公告前向不 符合规定药品核查处置单位核实,凡
17、超过5个工作日不回复 的,可视为对拟公告品种的确认和对公告无异议。省级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发布内容不当的,应当自确 认公开内容不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原公开范围内予以 更正。第八章工作纪律及资金管理第六H一条 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组织部门、药品检验 机构应按照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及年度抽检工 作计划开展抽检工作,严禁自行前往企业开展调研、检 查、现场试验等,严禁违规调换样品,严禁更改、隐瞒或 者迟报检验结果,严禁违规由企业人员代替抽样。第六十二条 药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上报或 寄送检验报告书。因工作失职,瞒报、漏报抽检结果、药品 检验报告书未及时传递送达的,依法追究有关检验机构及其 人
18、员的责任。第六十三条.对不能按时完成抽检工作任务、违反程序 组织检验、抽检工作经费管理不当、发现重大质量风险和违 法违规线索未及时上报、核查处置不及时、违反工作纪律泄 露工作秘密等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 追究相关单位及其人员的责任。第六十四条 省级药品抽检工作计划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予以保障,市级药品抽检工作计划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予 以保障。抽检工作经费的管理使用应当符合财政资金管理有关 规定。第六十五条 药品抽检工作经费,包括抽样费、买样费、 样品及报告邮寄(运输)费、检验费和其他支出等。抽样费包括抽样设备购置、抽样耗材购置、抽样相关差 旅费、交通费等。买样费指单纯购买样品的
19、费用。样品及报告邮寄(运输)费指涉及样品及报告邮寄和运 输的相关费用。检验费指抽检工作涉及的样品检验费用,包括试剂、耗 材、标准品的购买、小型设备的购买、检验人员劳务费等费 用。第九章附 则第六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药监局负责解释。第六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两年。局)负责本辖区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的组织实施,承担本辖 区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抽样和检验任务;负责市 级药品质量抽查检验计划的组织制定、实施;负责本辖区 不符合规定药品的后处置,依职责承担零售药店、使用单 位的不符合规定药品的核查处置;负责本辖区药品抽检质 量分析、总结等工作;组织落实省级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 作
20、任务。第五条 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省药检 院”)根据全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部署,负责全省药 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技术指导,负责药品抽检的品种遴 选、业务培训、数据统计、质量分析、探索性研究等有关 工作;承接省级药品抽检计划分配的部分项目的抽样和检 验任务。承接国家药品抽检计划分配的甘肃省药品检验任 务。第六条 各市州药品检验机构,根据省级年度药品抽检 工作计划,按照市州局的安排,承接省级药品抽检工作计 划涉及的检验工作,负责辖区内药品抽检的品种推荐、数 据统计、质量分析、探索性研究等有关工作。依照本辖区 年度抽检工作计划,承接市级药品抽检工作计划涉及的检 验工作,并对承检数据进行
21、汇总、统计和分析上报。第七条 省药监局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甘肃省药品 质量抽查检验系统(以下简称省抽系统),为抽检有关信息的传输、检索查询、 作全程信息化管理。 样、检验管理系统, 数据实时上传互联、的传输、检索查询、 作全程信息化管理。 样、检验管理系统, 数据实时上传互联、的传输、检索查询、 作全程信息化管理。 样、检验管理系统, 数据实时上传互联、统计分析等提供技术支持,实现抽检工 省内各级药品监管和检验机构自建的抽 应与省抽系统对接,实现全省抽检信息 按需共享、统筹管理。甘肃省抽检不符合规定药品核查处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抽检不符合规定药品(以下简称 不符合规定药
22、品)核查处置工作,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以下简称国家局)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实施细则药 品抽样原则及程序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药品抽检管理工 作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0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 我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药品抽检(以下简称国 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组织的药品抽检 (以下简称省抽)不符合规定药品的核查处置,以及外省 (区、市)药品抽检涉及我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不符合规 定药品的核查处置。各市县组织实施的本辖区药品抽检不符合规定药品的 核查处置,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适应本辖区的管理规定。第三条不符合规定药品核查处置工作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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