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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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工作,规范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 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 11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的通知(粤府(2019) 49号),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自然资源、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竣 工联合验收。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将其他验收或者备案事项纳入 竣工联合验收。特殊工程和交
2、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的竣工验收不 适用本办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外的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的竣工验 收,可以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督促指导;省负 责自然资源、消防、人防、档案等专项验收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 分工,协同联动,共同实施。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明确的 联合验收牵头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组织协调工程竣工 联合验收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消防验收、人防验 收、档案等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统一开展专项验收或者备案 工作。牵头部门应当组织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结合实
3、际制定务 实管用的举措,制定统一的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实行“一份 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 作模式,按照“一家牵头、一窗受理、限时办结、集中反馈”的 方式,联合完成相关竣工专业验收或者备案。第四条 各地应将联合验收事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改革综 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综合服务窗口”),依托工程建设项目 审批管理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推 进线上线下融合,推广全程网上办理模式,探索一套申报材料(含 图纸)全过程网上流转,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 跟踪督办、信息共享。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具备所有法定验收条件 后,统一申请工程竣
4、工联合验收。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综合服务窗口或者通过工程建设项目 审批管理系统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并且统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 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 交。各地可以根据业务情况和信息化程度,实施线上线下融合办 理。依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对需要在后期梳理形成的文件材料 (如城市建设档案验收、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验收、重大建设 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的部分材料等),可以实行容缺受理,由建设 单位在申请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时提交书面承诺并按期限补齐。第七条 综合服务窗口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联合 验收申请并收齐申报材料后,将申请人信息和材料同步送达至各 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各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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