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全文、指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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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管,强化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和风险意识,合理配置监 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的信息归集、分级评定、结果应用等管 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工作原则)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量化评价、动 态管理的原则。第四条(职责分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品监管局)负责制定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 分级
2、指标,建设全市统一的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系统,组织开展全市化 妆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市、区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化妆品监管职责和分工,及时录入、归集化妆品 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相关基础数据。第五条(行业协会参与)本市相关化妆品行业协会负责督促化妆品生产企业按时提交真实、完整的质量安全风 险分级自评信息,承担化妆品生产企业自评信息的核对工作。第六条(动态更新和结果查询)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分级按年度动态更新,分级不得越级上调。如有严重影 响企业分级事项发生时,应当即时更新。化妆品生产企业可以通过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系统查询本企业分级
3、结果。第七条(分级指标)市药品监管局结合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监管情况等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开展质量安 全风险等级划分,制定上海市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分级指标(见附件),设置责任意识、监督管理、社会影响等三个一级指标,一级指标下设若干二级指标,根据监 管实际可以适时调整。第八条(分级设置)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分级总分为100分,设置四个等级:(-)A级:90分(含)及以上;(-)B级:75分(含)至90分;(三)C级:60分(含)至75分;(四)D级:60分以下。符合上海市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分级指标中行政处罚、恶意行为、严重 后果等规定情形的,应当即时评定为D级。第九条(评定时
4、间)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分级每年评定一次。以当年度11月30日起往前追溯一 年为一个评定年度。在评定年度5月31日后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或连续停产时 间超过半年的企业,不参加当年度评定,在此期间的评定信息计入下一评定年度。第十条(评定流程)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分级评定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分级指标开展,分为 自评、信息核对、初评、结果告知和异议申请、异议处理和终评五个阶段。(-)自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期间提交自评信息 并附真实性承诺。(二)信息核对。相关化妆品行业协会于每年12月30日前完成企业自评信息核对, 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作出相应备注。
5、(三)初评。市药品监管局于次年1月15日前形成初评分级结果。(四)结果告知和异议申请。市药品监管局应当在次年1月20日前将初评分级结果 告知化妆品生产企业,化妆品生产企业对分级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告知结果后的7 个工作日内向市药品监管局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说明及证据材料。(五)异议处理和终评。市药品监管局应当在收到化妆品生产企业异议申请后的7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维持或调整分级结果的终评结论。被即时评定为D级的,市药品监管局应当在评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分级结果告知化 妆品生产企业,有关异议申请、处理等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一条(信息更正)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分级所依据的行政处
6、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被撤销、 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可能影响到分级结果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可以向市药品监管局提出申 请,市药品监管局应当依据本办法予以相应调整,并在系统中更正。第十二条(分级结果应用)市药品监管局和经授权或者委托承担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管职责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 加强对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结果的综合运用,合理确定监管重点、监管措 施、抽查比例和监管频次等。对A级化妆品生产企业,优化监管频次。对B级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常规监管频 次。对C级或者D级化妆品生产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对分级结果首次下调为C级或者D级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市药品监管局和经授权或 者委托承担
7、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管职责的区市场监管局可以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 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第十三条(分级监管)市药品监管局和经授权或者委托承担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管职责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根 据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监督检查频次,实施差异化 分级监管:(-)对A级化妆品生产企业,至少每五年开展一次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和 一次日常监督检查;(二)对B级化妆品生产企业,至少每三年开展一次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和 一次日常监督检查;(三)对C级化妆品生产企业,至少每两年开展一次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和 一次日常监督检查;(四)对D级化妆品生产企业,至少每年开展一次
8、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和一 次日常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附件:上海市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分级指标附件上海市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分级指标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价标准分值1责任意识培训教育 (10 分)企业法定代表人、质量安全负责人未按要求参加负责药品监督 管理的部门组织的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培训、责任约谈、重要会 议等,扣10分102自查报告 (5分)未按要求及时提交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等自查报 告,扣5分53监督管理备案质量(20 分)当年度首次备案的产品被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出具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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