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偶像“表演”著作权法规制的困境及其破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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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圜以偶像表演著作权涉斓I的困境R其破解内容提要:“云演艺”逐渐进入大众视野,与之相伴生的虚拟偶像“表演”的法律规制问题亟需解决。虚拟偶像“表演” 的本质是借助虚拟现实技术对作品进行复制、表演、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的利用,虚拟偶像是以可视化方式展现 的数据,“表演”过程离不开“中之人”提供数据采集样本和同步数据。虚拟偶像“表演”的规制,应当正视产业实践的商业逻 辑。在具体路径上,可以借鉴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法保护的理论探索,在著作权法层面进行制度创新,将作为表演 工具的虚拟偶像和提供数据采集样本与同步数据的“中之人”视为完成“表演”行为的整体,以“特殊职务表演”来确定权利归 属及其限制。“
2、中之人”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的人身权利,虚拟偶像运营者享有“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人身权利和其 他财产权利,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中之人”“表明表演者身份”权利的行使作出限制性约定。随着“脸书”(Facebook)更名“Meta”,元宇宙(Metaverse)成为各方高度关注的概念。元宇宙离我们到底还有多 遥远,各方观点并不统一,但元宇宙的雏形基于虚拟偶像的“云演艺”,却早就落地生根。加之5G技术发展、人工 智能应用、全息投影技术的进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等因素的影响,“云演艺”已经成为不得不正视的现象。“云演艺”既包 括传统的、以人类为表演主体的“演艺”在云端的展现,也包括虚拟偶像的云端“
3、表演”。哗哩哗哩网站2019年跨年晚会上, 虚拟偶像洛天依与著名琵琶演奏家方锦龙先生合作表演茉莉花,彻底打破了虚拟与现实的边界。2020年4月24日, 美国说唱歌手Travis Scott在射击类游戏堡垒之夜的场景中举办了虚拟演唱会,吸引了 1230多万名观众,刷新了 该游戏史上最多玩家同时在线的音乐Live记录。演唱会之外,虚拟主播的网络直播也是“云演艺”的重要应用领域。啤哩 哗哩网站监测数据显示,2020年初到2021年第一季度,每个月约有4000多个虚拟主播开播,单个主播一天营收的最 高为125万元。数据一再告诉我们,虚拟偶像的“表演”是个日益突出的现实问题。作为新生事物,虚拟偶像“表演
4、”的著作权法规制必须解决如下难题:虚拟偶像“表演”法律性质的界定;虚拟偶像“表 演者”身份的认定;虚拟偶像“表演者权”的权利归属与内容配置。从视觉与听觉效果上看,虚拟偶像具备人的各种形象要 素,但它所完成的“表演”,必须借助“中之人”提供的数据采集样本与同步数据,而数据采集样本与同步数据的采集和虚拟 偶像的日常操作,又要服从虚拟偶像运营者的指示。虚拟偶像“表演”的形成过程不同于人类表演”的形成过程,直接将没 有生命的虚拟偶像认定为“表演者”进而享有“表演者权”,显然会引发著作权制度在规范与理念层面的重大变革。如果是选 择将“中之人”归为“表演者”,著作权法中表演者“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
5、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归属及其行使规则, 又与“中之人”不得泄露身份信息的行业惯例直接冲突。虚拟偶像的商业化运营逻辑与著作权法的传统理念、规范设计存 在一定差异,因此,虚拟偶像的“表演”问题,远比人类主体“表演”行为的法律规制复杂得多,很难从现行法中得出当然、 确定的答案,国内极少有学者对该问题作出正面回应。与此同时,虚拟偶像的“表演”需要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人工智 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法保护模式的选择思路对虚拟偶像“表演”的保护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立足产业实践的商业逻辑, 结合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参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法保护的可选路径,试提出著作权法规制虚拟偶像“表演”的建 议。一、虚拟偶像
6、“表演”的现象分析“虚拟偶像是在人工智能时代互联网等虚拟场景或现实场景中进行偶像活动的无真实本体的架空形象,包含了技术 手段和运营模式两方面的表征:在技术手段上,利用计算机图形、语音合成等手段人工制造能说会唱的虚拟存在;在 运营模式上,仿照真实偶像进行演艺活动和开展形象运营:虚拟偶像以虚拟现实技术作为形象展示必要支撑的本质特征 和用于商业经营的存在目的,是解析虚拟偶像“表演”的著作权法规制问题的现实基础。同时排除了以下两种主体在本文 讨论的可能:尚在世之人的数字化形象和已去世之人的数字化形象。对于人类而言,偶像与普通民众在著作权法保护上 并无实质性的差异,虚拟偶像亦是如此,究其根本,虚拟偶像(
7、Virtual Idol)属于虚拟人类(Virtual Human)。本文之 所以使用虚拟偶像的称谓,一是尊重国内现有商业实践与学术研究的惯常用法,二是为了方便研究的展开与学术交流的 有效进行,以期在研究范围的覆盖面上达成更多共识。目前虚拟偶像商业化应用的领域,主要分为以下四类:演艺类、主播类、导购类和代言类。演艺类应用出现最早, 应用也最广泛。早在1985年,电影少年福尔摩斯中就出现了第一个完全由电脑合成的“演员”“彩色玻璃人”。同 样是在20世纪80年代,日本一家公司以动画片超时空要塞中角色“林明美”为基础,包装了第一位虚拟歌姬,其专 辑成功进入当时知名音乐排行榜。而在2007年由日本克理
8、普敦未来媒体公司(Crypton Future Media)推出的虚拟歌姬 “初音未来”,更是产生了划时代的影响,其热度自推出后一直持续到今。主播类应用稍后面世。2016年,世界上第一个 VTuber“绊爱”出道,开创了虚拟主播这一虚拟偶像的新形态。同年,人物背景设定为定居在美国洛杉矶的虚拟混血女孩 Lil Miquela借助分享穿搭和时尚街拍而迅速“出圈”,随即与Chanel、Supreme等时尚品牌合作,后成功进军音乐、电 视节目等多个领域,2018年,与特朗普、蕾哈娜等人一同被评为时代杂志“25位最有影响力的互联网人物”。直播 带货兴起后导购类应用随之出现,阿里巴巴集团上线虚拟主播“小铛
9、家”,在真人主播下班后代班介绍天猫超市的各类商 品。代言类应用的出现相对较晚。2021年以来,彩妆品牌花西子推出了同名虚拟偶像代言人,其形象长期出现在全国 电梯广告屏上。当然,上述分类只是初步的分析框架,并不是严格的行业领域限定。与真人一样,虚拟偶像跨界运营日 渐成为常态,如淘宝公司就曾邀请“洛天依”直播带货。需要注意,上述四类虚拟偶像的商业化应用,只有部分行为可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2020年著 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9项规定:“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从该定 义可以推知,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对象必须是“作品”,脱离“作品”的“表演”
10、只是生活语言范畴上的“表演”,没有法律 意义。“没有作品被表演的情况下,演出不能成为本法保护的客体。”因此,在虚拟偶像导购类和代言类商业化应用的场 景中,如果未使用作品,那么基本上不存在“表演”,演艺类和主播类商业化利用场景中才有讨论“表演”的必要性。虚拟偶像的“表演”主要发生在以下三种场景:演唱会、综艺节目和直播间。哗哩哗哩网站每年举办“哗哩哗哩主题 线下聚会(Bilibili Macro Link)的VR演唱会,演出嘉宾均为虚拟偶像。综艺节目中也出现了越来越多虚拟偶像的身 影,爱奇艺在甚至2020年上线了国内首个虚拟人物竞演综艺节目跨次元新星,所有的参赛选手均为虚拟偶像。而 在直播间互动的
11、过程中,虚拟主播通常也会“表演”各种节目以吸聚粉丝。虚拟偶像“表演”的过程不同于人类主体借助自身肢体动作、声音等要素直接完成的表演。传统意义上的表演,是人 类主体通过自身的肢体动作等再现作品,人类以其自身作为表演的工具载体,直接主导整个表演过程。虚拟偶像“表演” 的完成则有所不同,人类主体并非直接以自己的形象完成“表演”,而是通过提供肢体动作、声音等要素的样本数据、调 适软件等行为,间接主导整个表演过程,虚拟偶像是完成“表演”的工具载体。以“初音未来”演唱歌曲为例:“初音未来”的 运营公司事先录制好了可以用于合成的人类声库,使用人在Vocaloid软件处理、合成“初音未来”声音的软件各 音调区
12、域输入自己事先创作好的歌词,同时对每个单词发音的音速、动态、开口度等参数进行调节,利用预先制作好的 声库完成单独的人声部分,随后进行编曲、配伴奏等,最终合成一首完整的歌曲。在演唱会等场景中,虚拟偶像的“表演” 还需要人类提供动作等同步数据。因此,虚拟偶像的现场“表演”,是按照预设的结果调取相应的人类主体声音、图像等 原始数据的采集样本或技术处理后的数据采集样本,呈现的是一个既定的结果。此时,人类虽未出场,但主导了“表演” 的全过程,同时也是虚拟偶像“表演”时所需要的各种基础数据的提供者与处理人,虚拟偶像只是间接完成“表演”的工具载 体。人类主体的表演则不同,他需要出场,直接以自己的形象完成表演
13、;在排除对口型假唱的前提下,表演必须是现场 完成,无需借助事先准备好的数据材料等;如何表演取决于自己的独立意志,表演的结果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总 而言之,虚拟偶像的“表演”与人类主体的直接表演,在“表演”时的形象展示、涉及的要素来源、“表演”结果的确定性程度 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二、虚拟偶像“表演”著作权法规制主体“错位”困 境的技术分析从事实基础来看,虚拟偶像“表演”的完成依赖于人类主体提供身体活动要素的相应数据,虚拟偶像自身并不能独立 形成“表演”所需的身体活动要素的采样数据。虚拟偶像的部分“表演”依托人类主体提供的原始数据采集样本或经过技术处 理的数据采集样本,部分“表演”的完成则需
14、要人类主体提供同步数据以完成现场直播。此处数据采集样本,是指虚拟偶 像运营者对由人类主体提供的声音、肢体动作等身体活动要素,以数据的形式进行采集与存储,以便直接使用或经过技 术处理后使用。同步数据则是指虚拟偶像运营者对由人类主体提供的声音、肢体动作等身体活动要素,通过各种设备记 录下来并进行同步传播的数据。以“初音未来”为例,在没有使用全息投影技术进行“表演”的情况下,“初音未来”可以被视 为一款以语音合成技术为基础的专业音乐软件,只要用户在软件中输入音调和歌词,就可以调取声库样本,合成原为人 类声音的歌声,只是被人为赋予了可视化的人类造型。在声库样本的采集制作过程中,克理普敦未来媒体公司选择
15、声优 藤田联作为音源提供者,让她按照要求在录音棚中唱出大量无特别意义的日文假名,然后对声音片段进行处理,制作成 可以唱出人声的计算机软件。在缺少动作配合的纯演唱过程中,“初音未来”的“表演”必须调用事先录制好的声音样本数据, 而在需要动作配合的演唱过程中,还需要将声音样本数据和由人类提供动作捕捉等身体活动要素所形成的数据保持同步 输出。虚拟偶像没有现实世界中的身体,它是通过计算机图形学技术完成虚拟制作,其本体存在于计算设备中,通过显 示设备呈现而被人类视觉所感知。要想被人类认同,虚拟偶像的动作必须与人类保持基本一致。其他虚拟偶像的运行原 理与“初音未来”大同小异,都需要人类主体提供声音、肢体动
16、作等身体活动要素作为基础数据。从“表演”过程中各方的角色及其作用来看,虚拟偶像“表演”离不开人类主体的主动介入与积极选择,虚拟偶像缺乏 独立的意志,等同于工具。台前是虚拟偶像在“表演”,幕后的主导者则是人类,存在明显的主体“错位”。虚拟偶像的存在 和“表演”,都是虚拟现实技术应用的结果。虚拟现实属于综合性技术,由立体显示、3D建模和自然交互三大类技术组成。 其中自然交互技术包括动作捕捉、眼动跟踪、语音交互、触觉交互、嗅觉交互、其他感觉交互、脑机接口等,要求人类 主体提供必要的身体活动要素作为数据采集样本与同步数据。虚拟偶像“表演”至少涉及两类主体虚拟偶像运营者和 提供指定数据采集样本与同步数据
17、的个体(业内通称为“中之人”),虚拟偶像本身的主体性质则存疑。虚拟偶像的“表演” 既需要由“中之人”提供数据采集样本与同步数据,样本采集活动和“中之人”的同步“表演”本身又受到虚拟偶像运营者主观 选择的限制,“表演”行为缺乏足够的独立性。虚拟现实技术是虚拟偶像“表演”在技术层面的必要支撑,借助该技术,虚拟 偶像的“表演”才能给人带来真实的感觉,而虚拟现实技术的实施本身又需要“中之人”提供必需的数据采集样本与同步数 据。当然,数据采集样本与同步数据的提供不是由“中之人”单方决定的,运营者会限定数据采集样本与同步数据的数量、 风格等,通常还会对数据采集样本进行技术处理,以获得更好的传播效果。梳理上
18、述整个过程不难发现,人类所提供的数据采集样本与同步数据,在“初音未来”这一类虚拟偶像“表演”过程中 占据基础与主导地位。在“表演”时,虚拟偶像需要根据指令调用事先采集好的原始数据采集样本、经过技术处理的数据 采集样本或者由人类提供的同步数据,没有独立完成“表演”的可能。在整个“表演”的过程中,虚拟偶像没有展现出任何独 立意志,预先采集的数据样本和同步采集的数据也并非源于自身的身体活动。虚拟偶像实际上扮演了类似于“显示器”的 角色,属于人类完成特定表演的“可视化”工具。显然,完成可视化“表演”的虚拟偶像、提供数据采集样本与同步数据的“中 之人”与主导整个“表演”的虚拟偶像运营者之间,存在明显的主
19、体“错位”,缺少任何一环都将难以完成“表演”,但起主导作 用的人类在“表演”过程中居于幕后,虚拟偶像独立完成“表演”只是表象而已。基于与人类交互沟通的需要,虚拟偶像几乎都被赋予人的形象和行为模式,且都有相应的人物设定,但这种拟人 化的设定并不会带来身份的实质变化。例如,“初音未来”的角色设定是16岁的歌姬,生日是8月31日,身高是158cm, 体重是42kg,擅长流行歌曲、摇滚乐和舞蹈,网上传播的“初音未来”的图像视频主要是歌舞类型。这种拟人化设定的背 后,是商业逻辑在发挥作用,目的在于消除人类主体与非人类形象的计算机软件间的情感隔阂,在社会公众与虚拟偶像 背后的运营者之间建立法律关系。拟人化
20、的设定不意味着虚拟偶像具备了人类主体的情感和思想,可以理解人类行为的 法律意义,更不意味着虚拟偶像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从外形上看,国内的虚拟偶像大都被赋予二次元漫画的人物造型, 与真实人类形象有较大区别,肉眼容易分辨。但是,这种因文化输入造成的差异,也会随着本土文化的繁荣而改变,未 来运营者可能更趋向于以接近传统审美和真实人物形象的造型设计虚拟偶像。如2021年清华大学推出的首个虚拟学生 “华智冰”,外形高度接近真人,很难分辨。据介绍,“华智冰”的歌声由人工智能小冰框架X Studio生成,人类生物学特 征由小冰框架X Avatar生成置入,肢体表情训练及视频来源由小冰团队成员(鱼子酱酱)完成
21、。可以预见,在较长一段 时间内,虚拟偶像“表演”仍需以人的介入作为必要前提,其“表演”离不开人类提供的数据采集样本与同步数据。人类形象、 行为模式乃至人设的选择,对虚拟偶像本身没有任何法律意义,拟人化的设定是为了实现运营者的特定目的,尤其是商 业目的。人类形象的表象下,虚拟偶像本身也只是数据的集合而已。虚拟偶像的“表演”需要人类提供数据支撑,而虚拟偶像 的本体,同样可以还原为人类提供的数据。虚拟现实技术所包含的3D建模过程中涉及的计算机模型,是存储在计算机 中的数据,出于技术处理方便的考虑,各种外部形象的可视性要素,都被分解为小的几何形状,通常为三角形。换言之, 虚拟偶像的外部形象,本质上就是
22、人类完成的数据集合。我们肉眼所见的虚拟偶像的外形,不是它本身所固有的,在离 开计算机技术辅助的情况下,虚拟偶像无法被人类所感知,构成虚拟偶像的各种形象要素,都是存储在计算机系统中的 数据。在还原为数据的层面上,任何关于虚拟偶像权利保护的后现代主义式的探讨,在本文看来,都是没有意义的,这 也是本文将虚拟偶像本身排除在权利主体之外的根本原因。虚拟偶像“表演”的本质特征,是人类主体借助虚拟现实技术等,以虚拟偶像的外部形象,对作品进行复制、表演、 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的利用,有人类外形但无生物实体亦即“有形无体”。所有事物的特征都是在相对的意义 上成立的,是在与它最为相似的对象比照下获得普遍价值。
23、虚拟偶像“表演”的本质特征,应以人类主体的表演为参照。 人类主体的表演,以自己的外部形象为重要的表现工具,而人类的外部形象,有生物实体作为物理层面的支撑。因此, 人类主体在表演过程中,不需要其他主体提供各种身体活动要素的数据支持,他可以独立自主地完成“有形有体”的表演 活动。相比之下,由于缺少生物实体的支撑,虚拟偶像“表演”时只能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形象的可见,身体活动要素还需 要人类提供数据支撑,“表演”时“有形无体”,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自主。正如一些学者所言,“迄今为止,它们(虚 拟偶像)只不过是由技术木偶操纵者控制的视听木偶”。需要注意的是,在虚拟偶像“表演”作品的背后,人类主体不仅实
24、施了 2020年著作权法第40条意义上的表演 行为,而且还实施了复制、广播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对作品的数字化和录音行为属于复制;为虚拟偶像提供采集数据 采集样本与同步数据的演员,借助技术设备,以动作、声音、表情等方式公开再现作品或演奏作品的行为属于表演;以 虚拟现实技术传播作品的行为,根据传播时交互与非交互的技术特点,分别属于广播和信息网络传播。所以,虚拟偶像 “表演”的范畴,并不局限于法条中的“表演”。为简化分析,本文将研究范围限缩在法条意义的“表演”上。三、虚拟偶像“表演”著作权法规制主体“错位”境的规范分析虚拟偶像“表演”的规制,最终应还原为对人类利益的保护。有学者指出,当前文化产业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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