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被抓法院判几年怎么找好律师?——上海刑辩律师带你了解现行司法机关对于滥用职权罪的裁判思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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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滥用职权被抓法院判几年,怎么找好律师?上海刑辩律师带你了解现行司法机关对于滥用职权罪的裁判思路(2022)执业经验049号前情提要:案例在为基层人民政府进行动拆迁工作中,擅自篡改 动迁补偿安置依据,造成公共财政损失113万元。犯滥用职 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案例担任总经理、董事长期间,明知公司之间系假贸 易真融资,仍违反国家及公司规定先后将11.6亿元出借, 造成该国有资产至案发仍无法收回。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 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案情简介:抗诉机关崇明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施A。崇明县人民法院
2、审理崇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施A 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二。一一年三月九日作出(2010)崇刑 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崇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确有错 误,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李A出庭支 持抗诉。原审被告人施A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中,本院出 示、宣读了原长兴乡人民政府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迂房贸公司)职务任免函、物贸公司出具的任职通知书、裘建强 的相关任命函、干部履历表、“以工代干”人员转干审批表、 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工调动表、鞍钢钢加公司有关材料、上 海永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永联公司)的工商材 料、上海浦东昌申
3、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昌申公司)的工 商材料、乾通公司的工商材料、上海永羿贸易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为永羿公司)的工商档案、永联公司、永昌伟业公司 账面记录、工作表、银行查询资料、鞍钢钢加公司的预收账 款一外部一贷款及劳务明细账、永羿公司账户提现收条、付 款凭证、陆维刚、马德康、许荣伟、刘建荣个人储蓄取款凭 条、永联公司付款凭证、银行存款日记、付款审批单、审批 单、银行本票;上海佳英财物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佳 英公司)银行明细、记账凭证、进账单、昌申公司日记账、 付款审批单、上海永昌伟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 永昌伟业公司)农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付款凭证、 农行本票申请书、用款
4、审批单、物贸明迈特公司的章程、股 东会决议、司法会计中心鉴定意见、永联公司、昌申公司出 具的承诺函、存款冻结书、证人谈某某、秦某某、张某、应 某某、蒋某某、郭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尚某某、 史某某、黄某、吴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陆维刚、同案犯裘建 强、马德康、许荣伟犯在侦查、起诉阶段的供述等证据判决 认定:一、受贿事实原审被告人陆维刚于1999年6月至2002年10月担任 永联公司副总经理;2002年11月至2009年12月担任鞍钢 钢加公司总经理;2010年1月至2014年8月担任上海物贸 股份有限公司黑色金属分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2002年10月起,原审被告人陆维刚担任鞍钢钢加公司
5、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2002年至2010第10页共42页电话 微信同号)地址 中国上海吴江路31号东方众鑫大厦17F邮箱 zhouyuq i lega I team163. com年期间,原审被告人陆维刚利用其作为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 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伙同裘建强、马德康、许荣伟(均另 案处理)等人成立永昌伟业公司,并为该公司收购国有股份 和运营提供帮助,通过其个人及妻子名义领取工资等方式, 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裘建强等人的钱款。2006年至2015 年10月期间,原审被告人陆维刚以工资名义共计领取人民 币129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二、贪污事实1999年4月,秦某某
6、受金属总公司委派担任永联公司董 事长兼总经理并任法人代表,原审被告人陆维刚及马德康分 别担任永联公司的副总经理,嗣后,秦某某调离永联公司由 裘建强承接秦某某在永联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的职责, 监督、管理金属总公司在永联公司的国资股权,同时与原审 被告人陆维刚及马德康负责永联公司的经营管理。2001年8 月,原审被告人陆维刚伙同裘建强、马德康为截取永联公司 利润,共谋注册成立了永羿公司,以永联公司作为供货或销 货单位人为增加中间销售环节,获取永联公司利润中的差 价。2003年,原审被告人陆维刚伙同裘建强、马德康、许荣 伟为控股永联公司,经共同商量后,决定其个人对永联公司 增资扩股并确定各自持股
7、比例,持股钱款由永联公司出资。 原审被告人陆维刚伙同裘建强、马德康利用其担任公司经营 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陆续从永羿公司获取的差价中提取现金 合计200万元,于2003年9月作为陆维刚、马德康、许荣 伟等人的个人出资款缴至永联公司实收资本账户,实收资本 从100万元增至300万元,其中陆维刚增资120万元、马德 康增资50万元、许荣伟增资15万元、刘建荣增资15万元, 完成其4人对永联公司的第一次增资扩股。2005年12月,为进一步控股永联公司,原审被告人陆 维刚伙同裘建强、马德康、许荣伟经共同商量,注册成立永 昌伟业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系国内合资有限责任公司, 后由裘建强担任法定代表人,
8、4人经商量决定以永昌伟业公 司对永联公司再次增资扩股,持股钱款仍由永联公司出资。 2006年4月,裘建强、马德康等人以还款给永羿公司等名义, 侵吞永联公司608万余元后转至永羿公司账上,经中建公司 过账,再次转至永昌伟业公司账户。2006年4月21日,永 昌伟业公司将上述608万余元转入永联公司实收账户资本, 永昌伟业公司货币增至630万元,成为永联公司占比63%的 大股东,陆维刚、马德康、许荣伟继续通过部分增资享有自 然人股东身份,永联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000万元,完成永 昌伟业公司对永联公司的第二次增资扩股。三、挪用公款事实昌申公司原名为上海浦东昌申联营公司,成立于1993 年8月,由武
9、钢经营开发公司、金属总公司各出资100万元 成立的全民所有制联营企业,注册资本200万,金属总公司 委派裘建强担任该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并派许荣伟至 该公司担任业务员。2003年,因企业改制更名为昌申公司, 法定代表人由裘建强变更为许荣伟,董事会选许荣伟担任公 司董事长和总经理。2000年左右,许荣伟出任该公司职务负责公司的日常经 营管理。2003年,原审被告人陆维刚伙同裘建强、马德康、 许荣伟共同商量,决定其个人对昌申公司增资扩股并确定各 自持股比例。裘建强、马德康等人以支付昌申公司往来款为 由,挪用永联公司资金186万余元,转入佳英公司账上,由 佳英公司转开收款人分别为陆维刚、马德康、
10、许荣伟的3张 本票,钱款于2003年12月作为陆维刚、马德康、许荣伟等 人的个人出资款缴纳至昌申公司的实收资本账户,完成其个 人对昌申公司的增资扩股。四、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事实2010年1月至2014年7月,原审被告人陆维刚先后担 任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为物贸 无锡公司)总经理、物贸明迈特公司董事长期间,明知上述 公司与山西省绛县明迈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山西明迈特) 之间系假贸易真融资,仍违反国家及公司规定,先后将11.6 亿元出借给山西明迈特,造成该国有资产至案发仍无法收 回。原审被告人陆维刚于案件调查期间主动到案且交代其 犯罪事实,并在本院立案侦查后供认不讳。永
11、联公司、永昌 伟业公司代原审被告人陆维刚及裘建强、马德康、许荣伟等 人退赔赃款共计400万元,其中银行存款现金3,503,694. 73 元、银行承兑汇票496,305. 27元。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陆维刚作为国 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 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陆维刚伙同 他人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同案犯裘建强共同将永联 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特别巨大、挪用永联公司公 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被告人陆维刚作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由于 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
12、构成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其中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系共 同故意犯罪,被告人陆维刚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鉴 于被告人陆维刚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且永联公司、永 昌伟业公司代被告人陆维刚等人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可酌 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 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陆维刚有期徒刑四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剥
13、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挪用公款 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 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陆维刚受贿所得的违 法所得予以没收;共同贪污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 位。上诉人陆维刚及其辩护人提出,关于受贿罪,上诉人陆 维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陆维刚及其妻子在永昌 伟业公司领取的是工资款,属于合法收入;关于贪污罪,上 诉人陆维刚及其同案犯裘建强均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陆维刚获取的200万元中有100多万元系其在永联公司任职 期间的业务提成,故不构成贪污罪;关于挪用公款罪,陆维 刚虽
14、系昌申公司的股东,但对资金的来源并不知情,应认定 为从犯;关于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上诉人陆维刚 在与山西明迈特公司之间的贸易过程中无任何失职或滥用 职权的行为,不能仅因其离任时有11.6亿元未收回即认定 上诉人陆维刚构成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 陆维刚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准确, 审判程序合法,建议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永联公司原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原名上海浦东新区金鸿 物资服务商行,成立于1994年,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 方路XXX号,注册资本50万元,法定代表人孔万根。1999 年4月因企业改制,
15、更名为永联公司,分别由上海市金属材 料总公司(以下简称为金属总公司)持股10%、上海中建金属 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中建公司)持股50%、马德康持股 第14页共42页 BOTUO LAW FIRM电话 微信同号)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地址中国上海吴江路31号东方众奇大厦17F邮箱 zhouyuq i lega Iteaml 63. com40%的国内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 表人秦某某。昌申公司原名为上海浦东昌申联营公司,成立于1993 年8月,由武钢经营开发公司、金属总公司各出资100万元 的全民所有制联营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金属总公司委 派裘建强担任该公司总经理
16、、法定代表人,并派许荣伟至该 公司担任业务员。2003年,因企业改制更名为昌申公司,法 定代表人由裘建强变更为许荣伟,董事会选举许荣伟担任公 司董事长和总经理。2000年左右,许荣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 营管理。1991年8月始,裘建强先后担任上海市金属材料总公司 黑色金属公司(以下简称金属总公司黑分公司)副经理、经 理。1999年4月改制时,金属总公司委派时任该公司副总经 理的秦某某担任永联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同年6月, 上诉人陆维刚出任永联公司副总经理。2000年1月至2001 年12月,裘建强担任金属总公司副经理。后上海物资集团 公司设立乾通公司,为上海物贸集团公司占股90%及经营者 代
17、表占股10%的股份制企业。2001年12月,裘建强在金属 总公司办理退工手续,与乾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经安排, 裘建强至永联公司担任董事,并于2002年6月7日,经永 联公司股东会决议,免去秦某某董事长职务,由裘建强担任 董事长,同时,乾通公司受让金属总公司10%和中建公司40% 股份,成为永联公司的控股股东。2002年10月,上诉人陆 维刚至鞍钢钢加工公司担任总经理。2001年8月,时任永联金属总经理的马德康与副总经理 陆维刚合谋,为避税及二人使用费用方便,注册成立永羿公 司。以永联公司作为供货或销货单位人为增加中间销售环 节,截取永联公司的利润。成立后,马德康、陆维刚将此事 告知裘建强。2
18、003年,为控股永联公司、昌申公司,裘建强、马德康、许荣伟及陆维刚在本市广灵四路开灵大厦永联公司 会议室商议确定,对永联公司、昌申公司增资扩股,两个公 司股东交叉持股并确定各自持股比例,持股钱款由永联公 司、昌申公司各自解决。后马德康、许荣伟利用各自担任永 联公司、昌申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陆续从永羿公司获取 利润中提取现金合计200万元,作为陆维刚、马德康、许荣 伟等人的个人出资款缴至永联公司实收资本账户,永联公司 实收资本从100万元增至300万元,其中陆维刚增资120万 元、马德康增资50万元、许荣伟增资15万元、刘建荣增资 15万元;同年间,裘建强、马德康等人以支付昌申公司往来 款为由
19、,将永联公司资金186万余元,代昌申公司转入佳英 公司账上,再由佳英公司转开收款人分别为陆维刚、马德康、 许荣伟的3张本票,钱款于2003年12月作为陆维刚、马德 康、许荣伟等人的个人出资款缴纳至昌申公司的实收资本账 户,完成三人对昌申公司的增资扩股。2005年12月,为进一步控股永联公司,上诉人陆维刚 与裘建强、马德康、许荣伟共同商量后,注册成立永昌伟业 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系国内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由裘 建强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决定以永昌伟业公司对永联公司再 次增资扩股,持股钱款仍由永联公司出资。2006年4月,裘 建强、马德康等人以还款给永羿公司等名义,将永联公司608 万余元转至永羿
20、公司账上,经上海中建海天金属制品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为中建海天公司)过账,再转至永昌伟业公司账 户。2006年4月21日,永昌伟业公司将上述608万余元转 入永联公司实收账户资本,成为永联公司占比63%的大股东, 陆维刚、马德康、许荣伟继续通过部分增资享有自然人股东 身份,永联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000万元。案发后,上诉人陆维刚于案件调查期间主动到案且交代 其犯罪事实。永联公司、永昌伟业公司代上诉人陆维刚及裘 第16页共42页 BOTUO LAW FIRM电话 微信同号)博观而约取I厚积而薄发地址中国上海吴江路31号东方众盒大厦17F邮箱 zhouyuq i lega Iteaml 63. c
21、om建强、马德康、许荣伟等人退赔赃款共计400万元,其中银 行存款现金3,503,694. 73元、银行承兑汇票496,305. 27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百联集团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审批表、乾通公司、任 职推荐函、物贸公司职务任免函、物贸公司出具的任职通知 书等,证实上诉人陆维刚于1999年6月至2002年10月在 永联公司任副总经理;2002年11月至2009年12月任鞍钢 钢加工公司总经理;2010年1月至2014年8月担任上海物 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黑色金属分公司总经理、党总支书记; 2014年8月后担任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黑色金属分公 司党总支书记。2、原审被告人裘建强的职务、
22、身份情况、劳动合同、 职工调动表等材料证实:裘建强于1991年至案发期间的工 作单位及职务情况及2002年1月裘建强被金属总公司调至 乾通公司担任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3、永联公司的工商档案证实:(1)该公司最初成立于 1994年9月,系金属总公司黑分公司下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原名上海浦东新区金鸿物资服务商行,注册资本50万元,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孔万根; 1999年因企业改制,更名为永联公司,由金属总公司(国有 公司,持股10%)、中建公司(国内合资企业,持股50%)、马 德康(经营者代表,持股40%)分别持股的国内合资有限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金属总
23、公司与中建公司选举马德 康任董事;金属总公司委派秦某某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任 法定代表人;(2)2002年6月,经永联公司全体股东研究, 一致选举裘建强担任永联公司董事长兼法人代表;免去原法 定代表人秦某某的职务;同意金属总公司占永联公司10%的 股权转让给乾通公司;同意中建公司将其持有的永联公司 40%的股权转让给乾通公司,中建公司保留10%; 2003年9 月,乾通公司分别受让金属总公司10%、中建公司40%的股 权;(3)2003年9月涉案期间,第一次增资扩股,实收资本从 100万元增至300万元,其中陆维刚增资120万元、马德康 增资50万元、许荣伟增资15万元、刘建荣增资15万 元;
24、(4)2006年4月涉案期间,第二次增资扩股,永昌伟业公 司货币增资630万元,成为永联公司占比63%的大股东,陆 维刚、马德康、许荣伟继续通过部分增资享有自然人股东身 份,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000万元;(5)2008年12月8日陆 维刚将股权转让给裘建强等,其中裘建强出资58万元,占 股5.8九 至此,永联公司基本由裘建强、许荣伟、陆维刚、 马德康及其控制的永昌伟业公司完全控股。4、昌申公司的工商材料证实:该公司成立于1993年8 月,由武钢经营开发公司、金属总公司各出资100万元成立 的全民所有制联营企业,公司原名上海浦东昌申联营公司, 注册资本200万元;金属总公司委派裘建强担任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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