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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 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 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并 具有正式学籍的研究生和本科生。第三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应给予纪律处分。纪律 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 看;(五)开除学籍。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 纪律处分的,应由学校或学生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督促 其改正错误。第四条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6个
2、月;严重警告,8个 月;记过,10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学生除受开除学籍 以外的处分,在处分期间内表现良好,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 处分期满后,按期自动解除处分。学生毕业时,所受处分未满期限且表现良好的,可申请(七)违反作息制度,从事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活动的, 给予警告处分;屡犯的,给予记过处分。(八)使用明火类违禁物品,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 警告处分;燃放烟花、鞭炮,焚烧杂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 分;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九)使用或私藏酒精炉、煤油炉以及学校严禁在公寓 内使用的电器,私拉乱接电线、电灯或电源插座,经批评教 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
3、人身损害或财产 损失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十)未经允许,强行进入异性公寓的,给予警告或严 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十一)故意向楼外丢弃物品或燃烧物的,给予严重警 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十二)擅自留宿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 处分;因容留他人引起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 分;留宿异性或到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十三)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到公寓外租房居住的,给 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其在宿舍住宿;造成不良影 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十四)因其他行为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可以给 予警告直至留校
4、察看处分。第二十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 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寻衅滋事、动手打架的:组织、策划、怂恿他人 打架斗殴,或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试图挑起事 端或激化矛盾,未引起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 分;造成打架后果但未造成人员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 人员轻微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二)参与打架的: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的,给予警告 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他人轻微伤害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 看处分;持械打人或先动手打人的,均从重处分。(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 并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给予 留校察看处分。(五)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的, 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六)联络校外人员与学生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七)因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因同一事件而再次参 与打架,严重侵害学校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第二十一条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酗酒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违反国家禁令,吸食或注射毒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赌博、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留校 察看处分。(四)制作、复制、传播非法音像制品或书刊,传阅、
6、观看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等淫秽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处 分。(五)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可以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二条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的,视情节给予下 列处分:(一)违反考试纪律,经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 严重警告处分;(二)考试作弊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 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 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三条违反学校教学管理秩序,一学期内累计旷课 达到以下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每天按8学时计算):(一)10至20学时,给予警告
7、处分;(二)21至4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41至6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四)达到60学时及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二十四条有违背个人诚信、学术纪律行为的,视情节 给予下列处分:(一)在评奖评优、申请资助过程中,不真实填写或伪 造相关证明材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二)毕业论文、学位论文、发明创造或公开发表的研 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记过 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课程作业、结业论文以及实验报告存在剽窃、抄 袭、伪造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
8、 过处分。(五)未经许可,私自转让、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六)其他违背个人诚信、学术道德行为的,视情节轻 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五条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 网络使用的有关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未经允许,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他人 或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中的文件或其他信息的,依据所造成 的损失,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 或留校察看处分。(二)未经允许开设代理、FTP等服务,或盗用他人或 组织的账号、密码,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三)利用网络
9、发表或传播淫秽、暴力、恐怖、邪教等内容的言论、图像、视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 开除学籍处分。(四)制作、复制、查阅、传播国家明令禁止的信息, 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五)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等设备系 统的,根据所造成的损失,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六)在校园网或其他公共网站上发布有损他人形象或 侵犯他人隐私的言论或图片,给予他人或集体造成不良影响 的,或发布虚假信息骗取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 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第二十六条如有违反本办法未列举的违纪行为的,视情 节轻重,参
10、照本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处分。第三章处分程序及管理第二十七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 适当。第二十八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后,一般由学生所在单位 指派专人负责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 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人员和主管领导与本案 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 处理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九条调查取证时,由违纪学生所在单位口头或书 面通知学生接受讯问,学生应如实回答讯问;调查人员如实 制作讯问笔录,被讯问人经核对认为笔录无误的,应当在笔 录上签字,调查人员也要在笔录上签字。讯问确需有关部门
11、配合的,相关部门应予配合。讯问时可以录音、录像作为证 据使用。第三十条除下列情形外,学生违纪行为处分的证据材料 一般由学生所在单位负责收集:(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 罚的,学校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罚 决定对学生进行处分;(二)教务处负责本科生旷课、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 弊行为的调查认定,已经查清事实的违纪事件,由教务处向 学生所在单位和学生工作处提供认定材料和相关证据材料;(三)保卫处负责学生打架、偷盗行为的调查认定,已 经查清事实的违纪事件,由保卫处向学生所在单位和学生工 作处提供认定材料和相关证据材料;(四)校内发生跨校区、跨单位的学生违纪行为,
12、由学 生工作处协调,学生所在单位分头调查,调查清楚后将有关 证据材料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协调相关单位对证据 材料进行统一认定;(五)发生跨校、非本校人员同本校学生之间、本校非 学生人员与学生之间的违纪行为,以保卫处为主负责调查, 各单位配合,由保卫处向学生所在单位和学生工作处提供相 关证据材料;(六)涉及网络管理、学术道德等违纪行为,调查有困 难的,由违纪学生所在单位提请学校有关部门或机构等对违 纪行为给予认定;(七)各单位或学校相关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调查学生违 纪事件遇到困难确需保卫处或派出所调查的,可提请保卫处 或由保卫处协调派出所调查,保卫处调查清楚后向学生所在 单位、学校相关部门提
13、供相关证据材料。第三十一条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违纪学生所在单位应 把学生违纪的事实、处分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学生,并告知学 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本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 和申辩,并做好笔录。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结 束后,拟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 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陈述和申辩笔录应整理成为 书面报告,并附笔录原件,送指派部门,审批部门对学生本 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应作出如下处理:(一)属于认识偏差或无正当理由的,由学生所在单位 做好工作;(二)与事实或定性确有偏差的,应责成有关单位复查、 补证或重新取证;(三)陈述和申辩材料及相关报告应归入学生处
14、分材料, 作为学生处分报告的附件。对学生正式做出处分决定时,应 审阅学生的申辩材料。第三十二条对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纪学生所 在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调查后,依据有关条款提出初步处 理意见,并应在违纪行为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 报送学生工作处。有关材料及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学生本人的陈述或申辩材料;(二)有关调查问询材料;(三)有关证明材料;(四)与事件处理有关的其他材料;(五)学院(系)处理意见。第三十三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按照纪律处分种类,分 别依据下列权限办理:(一)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单 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或会同相 关
15、部门研究决定;(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单位提出初步 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研究审核,并进行合 法性审查,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三)泰安校区、济南校区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下处 分,由校区做出处分决定;(四)研究生的违纪处分,由研究生院依据本办法办理。第三十四条处分决定书经校领导签发,学校统一行文印 制。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第三十五条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单位直接送达学生 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或无法直接送达的,学校将采取送交 其亲友、同宿舍同学的留置方式
16、送达;已离校的,学校将采 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学校将采取校园网公告方式 送达,公告期为15天。第三十六条处分决定书视情况在全校、校区、学院(系)、 班级或一定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 的处分决定,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第四章申诉程序第三十七条为保护学生合法权利,受违纪处分的学生如 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 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中止学生处分决定的执行。第三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 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 决定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
17、论的, 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学生申诉处理委 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分的事实、依 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 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重新研究决定。第三十九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 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XX省教育厅提出书面 申诉。第四十条自处分或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 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XX省教育厅 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四H一条学生处分决定书、复查决定书、解除处分决 定书应分别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学生处分的 其他相
18、关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不装入学生档案。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中的“从轻”和“从重”是指在援 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处分,需经本人申请,学院(系)研 究,提出建议报告并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由分管学生工作的 校领导召集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等研究决定。第五条受纪律处分者,同时应受到以下处理:(一)取消其处分期所在学年度学校各类奖学金、先进 个人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二)处分期所在学年度不予减免学费,不得申请各类 困难补助、助学金;(三)学位的授予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四)受到影响的其他权益,具体由有关文件做出规定。 第六条由于违纪造成学校或他人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七条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以从轻
19、或减轻处分:(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违纪事实,检查认识深 刻,确有悔改表现;(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三)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四)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制止事件(事态)发生、 发展;(五)有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节。第八条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或加重处分:(一)威胁或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引条款中可选择处分类型范围内,根据学生违纪情节,选择 较轻或较重的处分类型对学生进行处分;“减轻”或“加重” 是指在援引条款中可选择处分类型外,根据违纪情节,在最 低处分类型基础上降低一级或最高处分类型基础上提升一 级处分类型对学生进行
20、处分。第四十三条留学生和各类成人教育学生参照本办法执 行。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XXXX年9月1日开始实施,原学 生违纪处分办法(XX大学字(2005) 92号)同时废止。本 办法颁布实施前发生的违纪行为,依据原办法进行处理。(二)贿赂违纪处理人员或以其他方式干扰违纪处分工作;(三)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四)违纪后,不承认错误、不交待事实;(五)互相串供、隐瞒真相,作伪证;(六)在处分期再次违纪或第二次违纪受处分;(七)因违纪行为对他人人身造成伤害或财产造成损失, 无正当理由应赔偿而拒不赔偿;(A)违纪群体为首人员;(九)在发生疫情或其他紧急情况时,违反学
21、校规定;(十)有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节。第九条在校期间已经受到两次纪律处分,又违反了校规 校纪且应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条教唆、胁迫或诱骗他人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其教 唆、胁迫或诱骗的行为及后果给予处分。第十一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在处分决定生效 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由学校发 给学习证明,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二章分则第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行为的;(二)参与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三)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
22、动传单,以及通 过手机短信、网络等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造谣惑众,混 淆视听,制造混乱,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后果的;(四)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 法活动的;(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 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 展非法活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六)组织或主动参与非法传销、进行邪教或封建迷信 活动的;(七)在校内组织宗教活动、非法传教的;(A)破坏民族团结、挑拨民族纠纷的;(九)私自携带、寄递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 制品、电子读物出入国(境)的;(十)未经批准,私自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 会等,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一)
23、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 安全活动的;(十二)泄漏党和国家机密,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十三条触犯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因过失犯罪的,可以从轻处分。(二)被处以行政拘留,拘留期在7天以下者,给予留 校察看处分;拘留期在7天(含7天)以上15天以下者,性 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 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四)因其他违纪行为未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其 他条款给予处分。第十四条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下列 处分:(一)故意毁损、移动下水道覆盖物、施
24、工警示标志或 防围设施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二)故意毁损安全指示灯、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 施或消防器材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 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非法携带、私藏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它管 制刀具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四)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或有 使用明确规定禁止物品的行为,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人身损 害或财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五)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 规定,使用、携带、存放或私藏危险物品的,给予记过或留 校察看处分。(六)故意损坏交通管理设备、监控器材,破坏广
25、播、 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及设备,破坏体育器材的,给 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 处分。第十五条有下列侵害他人或组织权益行为,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 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二)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写恐吓信或用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干扰 他人工作生活的;(四)有偷窥、猥亵等行为或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五)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或冒领他人邮件、财 物的;(六)其他侵害他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十六条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但未构成刑事犯罪 的,
26、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损坏公私财物应当赔偿:对故意损坏者,给予下 列处分: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价值1000 元(含)以上20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2000 元(含)以上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 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盗窃、勒索、敲诈、冒领、侵占公私财物,未取 得财物的给予警告处分;案值5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 处分;案值5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 分;案值1000元(含)以上2000元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 处分;案值2000元(含)以上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盗用他人(单位)账号或各类卡证损害他人(单 位
27、)利益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 分。(四)故意为他人提供作案工具,知情不报或为作案作 伪证的,视后果给予相应处分。(五)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有意窝赃、销赃、转移赃物 的,与作案人同等处分。(六)本条款中的行为,作案两次以上(含两次),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七条有下列扰乱学校公共秩序行为的,视情节给予 下列处分:(一)扰乱学校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经劝告不听的,给 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以其它方式煽 动学生罢餐、罢课、聚集、静坐、示威等,影响学校秩序, 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 或开除学
28、籍处分。(三)谎报险情,造成混乱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十八条有下列妨害学校管理秩序行为的,视情节给予 下列处分:(一)在建筑物、公用设施上乱涂、乱画、乱写或违章 张贴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内容涉及污言秽 语、淫秽内容以及考试作弊等有害信息的,给予记过或留校 察看处分。(二)践踏破坏草坪、花卉、树木以及毁损围墙、护栏 等设施的,视情节可以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三)违反禁烟令吸烟,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 或严重警告处分。(三)男女交往失度,违背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经教育 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 察看处分。(四)有明显违纪事实,却采取各种手段拒绝、阻挠
29、学 校管理人员执行任务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五)伪造证件、公章、数据、奖励证书或证明材料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六)因学习成绩、先进评比、就业、日常管理等原因,对当事人寻衅滋事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七)冒充他人招摇撞骗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A)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 正当利益的,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第十九条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扰乱学校住宿管理秩 序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违反作息时间规定,晚归、不归,经批评教育不 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私自撬门破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 分。(三)在公寓内饲养小动物,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 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四)在公寓内喝酒,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 严重警告处分。(五)未经批准,在公寓内散发传单、乱贴广告、推销 或销售物品,扰乱住宿管理秩序,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 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六)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占用或出租学生公寓房间 或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 分。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