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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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 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 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并 具有正式学籍的研究生和本科生。第三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应给予纪律处分。纪律 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 看;(五)开除学籍。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 纪律处分的,应由学校或学生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督促 其改正错误。第四条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6个
2、月;严重警告,8个 月;记过,10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学生除受开除学籍 以外的处分,在处分期间内表现良好,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 处分期满后,按期自动解除处分。学生毕业时,所受处分未满期限且表现良好的,可申请(七)违反作息制度,从事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活动的, 给予警告处分;屡犯的,给予记过处分。(八)使用明火类违禁物品,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 警告处分;燃放烟花、鞭炮,焚烧杂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 分;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九)使用或私藏酒精炉、煤油炉以及学校严禁在公寓 内使用的电器,私拉乱接电线、电灯或电源插座,经批评教 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
3、人身损害或财产 损失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十)未经允许,强行进入异性公寓的,给予警告或严 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十一)故意向楼外丢弃物品或燃烧物的,给予严重警 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十二)擅自留宿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 处分;因容留他人引起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 分;留宿异性或到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十三)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到公寓外租房居住的,给 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其在宿舍住宿;造成不良影 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十四)因其他行为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可以给 予警告直至留校
4、察看处分。第二十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 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寻衅滋事、动手打架的:组织、策划、怂恿他人 打架斗殴,或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试图挑起事 端或激化矛盾,未引起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 分;造成打架后果但未造成人员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 人员轻微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二)参与打架的: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的,给予警告 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他人轻微伤害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 看处分;持械打人或先动手打人的,均从重处分。(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 并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给予 留校察看处分。(五)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的, 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六)联络校外人员与学生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七)因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因同一事件而再次参 与打架,严重侵害学校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第二十一条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酗酒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违反国家禁令,吸食或注射毒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赌博、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留校 察看处分。(四)制作、复制、传播非法音像制品或书刊,传阅、
6、观看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等淫秽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处 分。(五)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可以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二条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的,视情节给予下 列处分:(一)违反考试纪律,经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 严重警告处分;(二)考试作弊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 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 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三条违反学校教学管理秩序,一学期内累计旷课 达到以下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每天按8学时计算):(一)10至20学时,给予警告
7、处分;(二)21至4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41至6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四)达到60学时及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二十四条有违背个人诚信、学术纪律行为的,视情节 给予下列处分:(一)在评奖评优、申请资助过程中,不真实填写或伪 造相关证明材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二)毕业论文、学位论文、发明创造或公开发表的研 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记过 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课程作业、结业论文以及实验报告存在剽窃、抄 袭、伪造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
8、 过处分。(五)未经许可,私自转让、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六)其他违背个人诚信、学术道德行为的,视情节轻 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五条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 网络使用的有关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未经允许,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他人 或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中的文件或其他信息的,依据所造成 的损失,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 或留校察看处分。(二)未经允许开设代理、FTP等服务,或盗用他人或 组织的账号、密码,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三)利用网络
9、发表或传播淫秽、暴力、恐怖、邪教等内容的言论、图像、视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 开除学籍处分。(四)制作、复制、查阅、传播国家明令禁止的信息, 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五)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等设备系 统的,根据所造成的损失,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六)在校园网或其他公共网站上发布有损他人形象或 侵犯他人隐私的言论或图片,给予他人或集体造成不良影响 的,或发布虚假信息骗取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 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第二十六条如有违反本办法未列举的违纪行为的,视情 节轻重,参
10、照本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处分。第三章处分程序及管理第二十七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 适当。第二十八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后,一般由学生所在单位 指派专人负责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 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人员和主管领导与本案 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 处理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九条调查取证时,由违纪学生所在单位口头或书 面通知学生接受讯问,学生应如实回答讯问;调查人员如实 制作讯问笔录,被讯问人经核对认为笔录无误的,应当在笔 录上签字,调查人员也要在笔录上签字。讯问确需有关部门
11、配合的,相关部门应予配合。讯问时可以录音、录像作为证 据使用。第三十条除下列情形外,学生违纪行为处分的证据材料 一般由学生所在单位负责收集:(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 罚的,学校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罚 决定对学生进行处分;(二)教务处负责本科生旷课、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 弊行为的调查认定,已经查清事实的违纪事件,由教务处向 学生所在单位和学生工作处提供认定材料和相关证据材料;(三)保卫处负责学生打架、偷盗行为的调查认定,已 经查清事实的违纪事件,由保卫处向学生所在单位和学生工 作处提供认定材料和相关证据材料;(四)校内发生跨校区、跨单位的学生违纪行为,
12、由学 生工作处协调,学生所在单位分头调查,调查清楚后将有关 证据材料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协调相关单位对证据 材料进行统一认定;(五)发生跨校、非本校人员同本校学生之间、本校非 学生人员与学生之间的违纪行为,以保卫处为主负责调查, 各单位配合,由保卫处向学生所在单位和学生工作处提供相 关证据材料;(六)涉及网络管理、学术道德等违纪行为,调查有困 难的,由违纪学生所在单位提请学校有关部门或机构等对违 纪行为给予认定;(七)各单位或学校相关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调查学生违 纪事件遇到困难确需保卫处或派出所调查的,可提请保卫处 或由保卫处协调派出所调查,保卫处调查清楚后向学生所在 单位、学校相关部门提
13、供相关证据材料。第三十一条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违纪学生所在单位应 把学生违纪的事实、处分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学生,并告知学 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本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 和申辩,并做好笔录。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结 束后,拟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 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陈述和申辩笔录应整理成为 书面报告,并附笔录原件,送指派部门,审批部门对学生本 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应作出如下处理:(一)属于认识偏差或无正当理由的,由学生所在单位 做好工作;(二)与事实或定性确有偏差的,应责成有关单位复查、 补证或重新取证;(三)陈述和申辩材料及相关报告应归入学生处
14、分材料, 作为学生处分报告的附件。对学生正式做出处分决定时,应 审阅学生的申辩材料。第三十二条对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纪学生所 在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调查后,依据有关条款提出初步处 理意见,并应在违纪行为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 报送学生工作处。有关材料及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学生本人的陈述或申辩材料;(二)有关调查问询材料;(三)有关证明材料;(四)与事件处理有关的其他材料;(五)学院(系)处理意见。第三十三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按照纪律处分种类,分 别依据下列权限办理:(一)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单 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或会同相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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