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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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儿童福利机构管理,维护儿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儿童福利机构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儿童福利机构是指重庆市各级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 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的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 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等。第三条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市、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级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本细则规定,对儿童福利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坚持最有利于儿童的原则
2、,依法保障儿童的生存 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不断提高儿童生活、医疗、康复、教 育等方面保障水平。工作人员不得歧视、侮辱、虐待儿童。第五条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根据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地方标准,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基本医疗、康复、教育、精神关爰等 服务,依法保障儿童受教育的权利。第四十八条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儿童,应当保存与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以及其他与儿童有关材料。第二节离院管理第四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为儿童办理离院手续:(一)孤儿成年后安置;(二)儿童被依法收养;(三)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出现;(四)父母或其他监护
3、人恢复监护能力;(五)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恢复监护资格;(六)委托养育协议期满或者委托养育协议解除;(七)儿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八)成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九)其他情形。第五十条儿童离院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出具儿童离院确认书,保存相关 材料,按要求立卷归档,并及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更新:(-)孤儿成年后安置的,保存安置申请审批表、安置通知书;(二)儿童被依法收养的,保存收养评估结论、收养登记证复印件等收养相关手续资料;(三)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出现的;L打拐解救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出现的,保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打拐解 救儿童送还通知书;2 .被遗弃的儿童、流浪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
4、护人出现的,保存公安机关出 具的结案证明、DNA信息比对结果;3 .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被宣告死亡或失踪又出现的,保存人民法院撤销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四)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恢复监护能力的,保留儿童原户籍所在地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恢复监护能力的情况报告,区 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意见;(五)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恢复监护资格的,保存人民法院恢复父母或其他 监护人资格的法律文书,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意见;(六)委托养育协议期满或协议解除的,保存相关材料;(七)儿童死亡的,保存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 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殡仪服务
5、机构出具的火化证明,记录骨灰存放 地点的相关资料;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保存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法 律文书。第五十一条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及时将儿童死亡情况报告主管民政部门,并 依法做好遗体处理、户口注销等工作。第三节安全管理第五十二条儿童福利机构应按规定建立健全消防、食品、药品、灾害、应 急、服务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风险隐患日排查、日报告、日整改、日清 零制度,建立排查问题清单和整改销号台账。第五十三条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楼道、食堂、观察 室、婴幼儿居室及儿童康复、教育、文体娱乐等区域安装具有存储功能的视频 监控系统,实现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个月,载有特殊
6、、重要 资料的存储介质应当归档保存。第五十四条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建立专(兼)职消 防队伍,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 测,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 演练。第五十五条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内设食堂应取得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食品(材)的采购、验收、加工、储存、留样、 运送等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儿童福利机构应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单位订购餐食及预包装食品, 并按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第五十六条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加强药品保管、药品发放和服药管理,保证 儿童用药服药安全。
7、第五十七条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制定疫情、火灾、食物中毒、儿童伤亡、走 失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 急处置程序,按规定及时向主管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报案);民政部门 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自身职责要求,指导、协助儿童福利机构做好突发事件 的应对工作,并按照规定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第五十八条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建立防噎食、防烫伤、防坠床、防褥疮等服 务安全规范,切实保障儿童护理安全。第五十九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建立值班值守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带班、管理 人员24小时值班和医生、护士、护理员等一线岗位24小时轮班制度。值班人 员应当熟知机构内抚养儿童情况,做好巡查记录
8、,在交接班时应当对当班发现 和处置的安全事项、儿童患病等特殊情况进行重点交接。机构内值班人员、护理人员在值班中发现紧急情况或遇到突发事件,应当 按规定逐级上报。第四节人员配备第六十条儿童福利机构应制定岗位人员工作职责及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 育。第六十一条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特殊教育、医疗康复、社 会工作、心理咨询等工作岗位,鼓励在岗人员考取社会工作专业水平证书。从 事医疗卫生等准入类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 岗,其他人员应当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第六十二条儿童福利机构应当鼓励、支持工作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职业水 平考试或者职称评定,按照国家有关
9、政策解决医疗、康复、教育、社会工作等 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资及福利待遇。第六十三条儿童福利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 岗位能力培训I。第五节档案管理第六十四条儿童福利机构要认真执行重庆市困境儿童保障业务档案管理 实施细则规定,严格落实一人一档、动态管理要求,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确 保档案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第六十五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对反映儿童养育、教育、治疗、康复、社 会工作、寄养、送养、失踪、死亡等文件材料以及工作中形成的特殊载体材料 归档。第六十六条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建立数字化档案,加强档案信息化管理,及 时采集并录入儿童的基本情况及重要医疗、康复、教育等信息,
10、并定期更新数 据。第六节综合管理第六十七条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进行工作人员入职查询,应当向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查询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 现有前述违法犯罪行为的,不得录用。对已入职人员,儿童福利机构每年定期 查询,发现有前述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第六十八条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注重保护儿童的肖像权和隐私权。未经儿童 福利机构或主管民政部门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儿童拍照、摄像或公开 使用影像资料及儿童隐私信息等。第六十九条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着装应当整洁、统一,行为举止文明、 自然,精神状态积极、饱满,服务周到、贴心。第七十条儿童福利机构领导变更时,应将机构重
11、大事件及后续处理情况、 尚未完成的重要工作、未履行的承诺事项、档案资料、资产等事项做好交接。第七十一条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管理制 度,依法依规使用资金,专款专用,不得套取、挤占、挪用、截留。建立健全 养育儿童数量变动情况统计台账,核准养育儿童人数。儿童福利机构相关土 地、建筑和设施设备,不得用来抵押进行融资和贷款,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 动。第七十二条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建立捐赠管理制度,接受捐赠款物要符合规 定,对捐赠财产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公开,主动接受上级检查、财务审 计和社会监督。严禁将捐赠与收养挂钩。第七十三条儿童福利机构与境外组织开展相关活动或者合作项目,应
12、当履 行有关报告、申请或备案等手续,主动接受公安、外事、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管 理和监督。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第七十四条鼓励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通过争取社会力量支持、开展公 益慈善项目、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在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就业 安置、社会工作、精神关爰等方面开展服务,提高儿童福利机构专业水平。第七十五条市级、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其设立的 儿童福利机构及工作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对儿童福利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流程、加强 风险防控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二)负责对执行儿童福利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情况进行指 导、监督、检查;(三)负责对
13、违反儿童福利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细则行为,依法给 予处理;(四)负责儿童福利机构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市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区县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督促区县民 政部门处理儿童福利机构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七十六条对私自收留抚养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儿童的社会服务 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组织,区县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统战(民族宗教事务)、 公安等部门责令其停止收留抚养活动,并将收留抚养的儿童送交儿童福利机 构。第七十七条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收留抚养职责,或者歧 视、侮辱、虐待、遗弃儿童的,由主管民政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八条市级
14、、区县民政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中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七十九条本细则所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是指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中心。第八十条本细则由重庆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重庆市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近日,市民政局出台了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儿童福利机构管 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充分保障 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对政策的理解与支持,现 作如下政策解读。一、出台背景、依据及意义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
15、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 法对儿童福利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儿童福利机构管理,维 护儿童合法权益,根据民政部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起 草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通过市民政局公众信息网面向社会公开征 求意见,并分别征求了区县民政部门、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和市民政局相关处室 的建议意见,经市民政局党组会议集体审议通过,印发了实施细则。二、主要内容实施细则包括6章80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总则。明确文件的法律法规依据,明确儿童福利机构的概念,市、区 县民政部门对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职责,儿童权益保障等内容。二是服务对象。指出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坚持最有利于儿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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