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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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目录总则总则 1机构与职责机构与职责 2 特种设备管理特种设备管理 3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4特种设备事故管理特种设备事故管理5考核与奖惩考核与奖惩 6附则附则 7第一章 总则 第1条第3条第4条第5条第2条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注:本条明确了编制目的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是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最高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专门法规,规定了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全过程安全监察的基本制度。由于本办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较多,故未一一列举,原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中引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已废止,故予以删除。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集团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投资的控股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
3、全监督不适用本办法。注:本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在原规定第三条的基础上,引用条例第三条中的内容“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对适用范围进行明确和规范,符合集团公司现行企事业单位分类。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特种设备目录中规定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注:本条明确了特种设备定义,引用条例第二条中的定义。鉴于所属企业没有客运索道,因此在定义中予以删除。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
4、作实行集团公司统一领导、专业分公司监督、所属企业负责的体制。注:本条明确了管理体制。第一章总则 第五条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总部监督、企业负责;(三)直线责任、属地管理。注:本条为新增条款,明确了管理原则。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集团公司HSE管理原则。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6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7条第11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2条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二)组织制修订集
5、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三)检查、指导、考核所属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四)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工作。注:本条明确了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职责,在原规定第七条的基础上,依据集团公司HSE管理手册总部机关职能管理部门HSE职责和特种设备管理要求。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集团公司总部机关有关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规划计划部门负责投资权限范围内特种设备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二)人事部门负责协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人员的调配,归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能力评价与教育培训工作;(三)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特种设备驻厂监造,组
6、织制修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企业标准;(四)物资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采购管理工作,选用具有资质的特种设备供应方,采购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标准要求。总部机关其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业务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注:本条为新增条款,明确了集团公司机关部门职责。依据集团公司HSE管理手册总部机关职能管理部门HSE职责和特种设备管理要求,将相关部门的职责具体化,既体现了各部门团结协作又避免了职责交叉。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专业分公司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组织制修订本专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二)制定本专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7、;(三)监督检查和指导业务分管企业特种设备日常管理工作;(四)协调解决本专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参与本专业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工作。注:本条为新增条款,明确了各专业分公司职责。依据集团公司HSE管理手册各专业分公司HSE职责和特种设备管理要求。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组织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开展监督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特种设备事故,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条件,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注:本条在原规定第四、五条的基础上,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8、产法中规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和条例第五条中的内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第八条中的内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使用特种设备的所属企业应当明确特种设备归口管理部门,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所属企业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作,未设置安全监督机构的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作。注:本条为新增条款,明确了所属企业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职责。按照直线责任和“管工作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特种设备的安
9、全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主体。依据: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中的内容“下列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一)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二)长输管道运营单位;(三)使用20台以上特种设备的石化、电力、冶金企业;(四)使用50台以上特种设备的其它企业。前款之外的其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以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所属企业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和
10、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修订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二)负责对本企业特种设备的采购、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注册登记、检验检测、变更、报废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特种设备检查;(三)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台帐,并实行动态管理;(四)组织制定特种设备检验计划,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五)参与特种设备设计单位、制造单位、施工单位资质审查,组织或者参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和锅炉清洗的审批与竣工验收;(六)配合人事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七)组织下属单位制修订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培训与演练;(八)参与
11、本企业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工作。注:本条明确了企业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职责,在原规定第七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十二条 所属企业安全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对下属单位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本企业有关规定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注:本条明确了企业安全监督机构职责。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中的内容“安全监督机构是本单位安全监督工作的执行机构,”第十三条中的内容“对被监督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十三条 所属企业下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和配备
12、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所属企业下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作,未设置安全监督机构的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作。注:本条为新增条款,明确了企业下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职责。按照直线责任和“管工作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主体。依据:同第十条。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十四条 所属企业下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企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安全技术档案,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对特种设备采购、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维护保养等实施管理,整改
13、特种设备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培训与演练。注:本条明确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职责。在原规定第十条的基础上,增加了维护保养和制定检验计划的描述。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注:本条明确了特种作业人员职责。在原规定第十一条的基础上,将“国家安全规程、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修改为“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更切合实际,操作性更强”。第三章 特种设备管
14、理 第16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17条第一节 特种设备采购 第二节 特种设备生产 第29条第31条第32条第33条第30条第三节特种设备使用第42条第44条第45条第46条第43条第四节特种设备检验第28条第34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21条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第22条第26条第27条第47条第三章 特种设备管理 第十六条 所属企业采购特种设备时,选型、技术参数、安全性能、能效指标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强制性规定以及设计要求。注:本条明确了特种设备采购中的基本要求。依据: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中的内容“采购特
15、种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选型、技术参数、安全性能、能效指标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强制性规定以及设计要求。”第一节特种设备采购注:本节为新增内容,进一步明确特种设备采购环节企业机关职能部门的责任落实要求。第三章 特种设备管理 第十七条 所属企业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对制造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方可采购。注:本条依据机关职能部门职责分工,明确要求各企业物资采购管理部门会同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对制造单位资料进行审查。特种设备采购部门控制资质关,从“源头”把关;特种设备管理部门作为专业部门审查相关资质,防止资质不全等问题,同时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控制。第一节特种设备采购注:本节为新
16、增内容,进一步明确特种设备采购环节企业机关职能部门的责任落实要求。第三章 特种设备管理 第十八条 所属企业物资采购管理部门与制造单位应当签订采购合同,要求制造单位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随机文件,以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特殊技术要求文件。注:本条明确了特种设备采购合同签订相关要求。依据:条例第十五条中的内容“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和集团公司有关要求,目的是防止采购的产品因出厂资料不全,不能注册办理使用证的问题。第一节特种设备采购注:本节为
17、新增内容,进一步明确特种设备采购环节企业机关职能部门的责任落实要求。第三章 特种设备管理 第十九条 所属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制造进行驻厂监造。注:本条明确了特种设备驻厂监造的要求。依据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目的为加强关键性特种设备制造过程控制。第一节特种设备采购注:本节为新增内容,进一步明确特种设备采购环节企业机关职能部门的责任落实要求。第三章 特种设备管理 第二十条 所属企业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采购的特种设备、随机附件及随机文件进行检查验收。注:本条明确了特种设备检查验收的要求。依据为企业物资采购管理部门职责,目的是
18、明确采购部门要对新设备进行开箱验收,保证设备与合同要求一致,随机文件齐全。第一节特种设备采购注:本节为新增内容,进一步明确特种设备采购环节企业机关职能部门的责任落实要求。第三章 特种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所属企业下属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许可,按照安全技术规范从事生产作业活动。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注:本条明确了对企业内部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要求。在原规定第十二条的基础上,依据条例第十条中的内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
19、要求,进行生产活动。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第二节特种设备生产 第三章 特种设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氧舱和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注:本条明确了特种设备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及设计文件鉴定规定。依据:条例第十一条中的内容“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
20、力容器的设计活动。”第十二条中的内容“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第二节特种设备生产 第三章 特种设备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所属企业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含清洗)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施工单位的资质、业绩、人员素质等方面进行审查。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取得国家许可的单位进行。注:本条明确了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控制“资质关”的范围。
21、依据为企业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职责和管理要求,保证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资质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同时明确了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的特殊要求。依据:“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第二节特种设备生产 第三章 特种设备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施工前,所属企业或者下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同时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或者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要求。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和违规分包。注:本条明确了特种设备施工合同签订要求,确保施工单位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特别明确特种设
22、备施工不可以转包和违规分包,保证资质及施工受控。第二节特种设备生产 第三章 特种设备管理 第二十五条 开工前15个工作日内,企业下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本企业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备案,施工单位应当到企业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审批手续。审批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告知所在地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本条明确了施工前准备工作的相关要求。依据:条例第十七条中的内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中的内容“建
23、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实行备案制度。以下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15个工作日内,向本企业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备案。”第二节特种设备生产 第三章 特种设备管理 第二十六条 所属企业下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提供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作业环境,对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注:本条明确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属地责任。依据:集团公司HSE管理原则有关要求。第二节特种设备生产 第三章 特种设备管理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工程,应当经所属企业特种设备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财务部门方可结算。注:本条明确了工程验收与结算要求。依据企业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职
24、责,规定验收与审批相对应,形成闭环管理,确保施工过程存在问题有效整改。第二节特种设备生产 第三章 特种设备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注:本条明确了施工单位需要移交的施工资料,确保使用单位资料齐全,顺利进行注册登记。依据:条例第二十条中的内容“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本办法要求施
25、工单位在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是为了保证使用单位按条例要求30日内完成注册登记工作,无资料无法完成注册登记。第二节特种设备生产 第三章 特种设备管理 第二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企业下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到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企业下属使用单位应当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石油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在竣工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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